余民 訴 羅兵咸永道會計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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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告人余民申請推翻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在2006年6月5日的判決。袁法官拒絕原告人申請修改HCA 389/2001被告人的名字,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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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HCMP 71/200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8 Jul 200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P 71/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等法院雜項案件 2006年第71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高院民事訴訟 2001年第389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告人 余民  
   
被告人 羅兵咸永道會計事務所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鄧國楨

聆訊日期 :  2006年7月5日

判案書日期: 2006年7月18日

判案書

上訴法庭法官鄧國楨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原告人余民申請推翻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在2006年6月5日的判決。袁法官拒絕原告人申請修改HCA 389/2001被告人的名字,理由如下:

「……先生已經有多宗訴訟向正達證劵有限公司的清盤人作出申索。法庭行之已久的原則是法庭規定訴訟人士在第一時間及同一時間把整件案情提出,以供考慮,以免一案多審。如果本席准許先生現時在HCA 389/2001中修改被告人的名字,擬再次向清盤人提出新的訴訟,這是等於容許他濫用司法程序。」

2.本庭完全同意袁法官的理由,因此駁回原告人分別在2006年6月12日及6月28日存檔法庭的傳票所提出的申請。

3.本庭不作任何訟費命令。

( 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 鄧國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原告人(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被告人(答辯人):海陸國際律師事務所沒有委派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