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MP 002185/2004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4 August 2006.
1. 本案第一及第二原告向法庭作出申請,根據區域法院第31號命令以及第88號命令,要求法庭頒佈因被告人過期多月未有支付的管理費,命令被告人必須支付過期未支付的管理費、利息及堂費。並據法團已根據大廈公契之條款,因被告人沒有支付管理費,違反支付公契所訂的款項條款,因而在田土廳被告人單位項目上作出押記註冊。原告更向法庭申請可就被告人並未支付的管理費及公契內所訂的款項,准予原告出售被告人之單位作為賠償被告人所未付的費用。原告更因此向法庭申請一項命令,要求被告人把該物業交吉,交予原告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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