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翰偉及另一人 訴 馮北泰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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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六和第七被告人要求本庭給予他們上訴的許可。他們指法庭應頒下土地管有命令(Order for possession)給予他們,使他們能申請管有令狀(Writ of Possession),以便執行法庭的判決。他們指出,雖然他們的司理人權力並非通過法庭獲得,但這不應影響法庭頒下土地管有命令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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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J3433/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編號2004年第3433號 ------------------------
------------------------ 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法官周兆熊法庭聆訊 宣判日期:2006年12月21日 判案書日期:2006年12月21日 判決書 1.第六和第七被告人要求本庭給予他們上訴的許可。他們指法庭應頒下土地管有命令(Order for possession)給予他們,使他們能申請管有令狀(Writ of Possession),以便執行法庭的判決。他們指出,雖然他們的司理人權力並非通過法庭獲得,但這不應影響法庭頒下土地管有命令的決定。 2.他們的反申索是:該地段的土地管有權。“土地管有權”和“土地管有”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前者指土地管有的合法權利,後者是管土地的狀況,可以是合法的,也可以是不合法的。第六和第七被告人要求本庭作出有關前者的命令,本庭已就該反申索作出裁決。 3.第六和第七被告人的反申索與他們要求本庭作出的頒令有差距,但本庭是以反申索書的內容作為申請,進而考慮本案的證據,最後作出裁決。本庭認為本庭作出的裁決沒有不妥的地方,因此拒絕給予第六和第七被告人上訴的許可。 (法官向與訟雙方詢問有關訟費事宜) 4.第六和第七被告人須給予第一原告人500元作為是次申請的訟費,但無需給予第二原告人任何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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