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J 3433/2004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7 September 2012.
1. 第一原告人藉日期為2012年9月12日的傳票,針對日期為2012年8月28日的最終證明書(“訟費評定證明書”)申請「上訴」,該證明書乃本席在2012年4月16日以司法常務官的身分對訟費作出評定後發出的。該訟費評定證明書是根據區域法院周兆熊法官及上訴法庭分別在2006年10月10日及2008年3月26日判定第一及第二原告人(“支付方”)須支付第七被告人(“收取方”)訟費的兩項訟費命令而發出的。兩項訟費命令中的前者規定第一及第二原告人須支付4/5的訟費予第七被告人,後者則規定第一及第二原告人須按彌償基準(indemnity basis)支付訟費予第七被告人。
Cites 1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