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翰偉及另一人 對 馮北泰已身故及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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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3年5月9日,本席撤銷第一原告人就2012年8月28 日的訟費評定的覆核申請。

Cited by 5 cases

Case No.DCCJ 3433/2004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5 Aug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J 3433/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2004年第34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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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原告人 梁翰偉  
第二原告人 梁偉鴻  
   
第六被告人 馮北泰(已身故)  
第七被告人 翁志明、張明輝、李永生、李桂珍、葉少康、羅鎮良、何炳釗、鄺國威和孔憲禮,大社壇之司理人
(根據區域法院聆案官陳玲玲於2011年10月12日的命令由該日起取代第七被告人姚啓亨並繼續進行有關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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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譚利祥內庭聆訊(公開)
聆訊日期: 2013年8月15日
判決日期: 2013年8月15日
判決理由書日期: 2013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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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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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3年5月9日,本席撤銷第一原告人就2012年8月28 日的訟費評定的覆核申請。

2.在判詞的14段,本席說「總括來說,第一原告人根本提不到署理司法常務官在2012年10月18日的判詞的任何錯誤,亦無挑戰任何原則,他現在所提的理由,更在之前的覆核聆訊沒有提及。」

3.2013年6月28日,本席亦撤銷了第一原告人更改2013 年5月9日的暫準訟費命令的申請。

4.現第一原告人申請上訴許可,本席已於2013年8月15日即時撤銷他的申請。他的申請理由包括:-

(1) 本人有向法庭申請更改。

(2) 陳玲玲屬于高院法官還是區域法院法官,沒有收過任何文件及相關文件。

(3) 錯判訟費是否對受害人的迫害及處理不公平。

5.在他的2013年7月8日的誓章中,他補充申請的理由如下:-

(1) 第二條暫准訟費命令原訴人以在14天之內申請更改。偏幫被告人對受害人不公。

(2) 訟費出現重叠及錯判與原被告人律師制造文件夾錯漏而出,法庭沒有審視律師文件夾錯誤判決對受害人不公平。

(3) 單方聽取對方律師的陳述沒有考慮受害人的處境,不公平對待及沒有審視相關文件,錯誤判決。

6.就2013年6月28日的聆訊,本席將暫準命令確認為絕對命令。第一原告人在2013年4月22日的聆訊中敗訴,本席完全看不到為何他不用支付對方訟費的理由。

7.第一原告人也沒有提出2013年5月9日命令的錯誤理由,祇是空泛的說有錯誤。

8.雙方在聆訊中均有發言權並作出陳述,有關的文件經已考慮。

9.第一原告人又重提有關聆案官陳玲玲於2011年10月12 日的命令,又質疑她的身份,這些事情與評估訟費無關。

10.第一原告人在2013年8月13日以誓章形式存檔立法會及各部門的文件,這些文件都與訟費評定無關。

11.按區域法院條例63A(2)條,本席並不信納第一原告人的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本席亦不認為有其他理由,包括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該上訴應進行聆訊。基於上述原因,本席撤銷第一原告人上訴許可的申請。訟費方面,第一原告人須付第七被告人訟費,即時簡易評估為$1,200。

  ( 譚利祥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第一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第七被告人:由李鳯翔律師事務所Mr Cheung Sai Wah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