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佩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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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804/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6年第804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傳票2005年第20482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潘敏琦 聆訊日期:2007年1月31日 裁判日期:2007年1月31日 判 案 書 1.上訴人在聆訉後被裁定一項「在道路上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 374 章《道路交通條例》第 38(1) 條,被判罰款$2,500。上訴人現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2.控方傳召了四名證人作供。控方第一證人事發時在控罪詳情所指的路口搬運一些交通路牌腳架後,他聲稱他曾望過四周,確保沒有車輛駛來,才横過敬祖路路口。他指他踏出馬路、步行約兩步後,突然看見上訴人的私家車從他右邊由荔景山路對面的行車線以頗快的車速右轉入敬祖路,並沒有響號或剎車。他未來得及作任何反應,已被撞倒,失去平衡倒地。控方第一證人在今次意外中的傷勢包括右肩脫臼、右眼有擦傷、右眼尾部有損傷、左右腳膝部及左腰有瘀傷,最後需要留院觀察7 天。 3.控方第二證人當時亦在附近進行維修工程。他聲稱他看見控方第一證人横過敬祖路,步行至大約還有一至兩步至中間分隔線時,被車撞倒。 4.控方第三證人是到場調查今次交通意外的警員。而控方第四證人亦是警員,他在案發後到場並負責繪畫草圖,他指現場並沒有發現任何軚痕。 辯方案情 5.上訴人選擇作供,她指在案發時駕駛私家車沿荔景山路右轉入敬祖路,曾觀察路面情況,確保沒有車和行人才右轉入敬祖路。她指她轉入敬祖路後,曾停車讓一名急步在其車前横過馬路的人士橫過,其後她再踏油開車時,本正彎身背向她在路旁整理東西的控方第一證人突然從其左前急促步出,横過馬路,她見狀立即停車,但其車輛已和控方第一證人發生碰撞。 上訴理由 6.上訴理由,現歸納重組如下:
答辯人回應 7.答辯人大律師指裁判官是在充份衡量證供後,才拒納上訴人在庭上的證供的,而她亦認為上訴人會面紀錄的脫罪部份不合情理,令人難以置信。此乃事實的裁斷。此外,裁判官亦清楚在裁斷陳述書中闡明,她接納控方證人的證供及當中那些證供顯示上訴人的駕駛屬不小心,亦已提醒自己控方案情本身必須獨自地站得住腳。 8.答辯人大律師續指控方第一證人在盤問下,否認曾對到場調查的警員表示他在步出馬路前沒有向右望。但裁判官亦已表明控方第一證人過馬路前有否向右望這一點,並不影響控方整體證供的可信性,從而裁定控方第一證人並非如辯方所指,是突然急步踏出馬路而被撞倒的。 9.答辯人大律師亦指裁判官在評估上訴人的證供時,以致裁定她當時的駕駛態度時,是運用一般常識和生活經驗,分析合乎情理,並非過份主觀。 判決 上訴理由(2) 10.上訴人大律師指裁判官並無闡明她接納控方那些證據,顯示上訴人的駕駛態度屬不小心或不謹慎的指控,並不成立。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已述明她裁定上訴人不小心駕駛的事實依據:
上訴理由(1) 11.裁判官指出本案要考慮的關鍵事項是「控方第一證人是否純粹自己胡亂衝出馬路而導致今次意外,或是上訴人在駕駛時沒有適當的謹慎和專注才把控方第一證人撞倒」。 12.上訴人大律師指根據裁斷陳述書,裁判官一方面裁定上訴人在會面紀錄中所説,她需擺直車輛才能看見敬祖路路尾行人的說法於理不合。但另一方面卻以這一點為基礎,認定在此情況下,上訴人自當倍加小心,從而質疑上訴人在路口只短短觀察了一至兩秒便加速右轉的證供,等同其駕駛態度不夠謹慎,大律師指裁判官處理證供的手法不當。 13.裁判官是這樣説的:
14.本席認為這樣的思路是危險的:
上訴理由(3) 15.控方第一證人作供時供稱他步出馬路前曾四方張望,確保沒有車輛才横過馬路。辯方對此質疑,並指出控方第一證人曾向調查警員說過,他被撞前並沒有望向右邊交通情況。控方第一證人在盤問下,斷然否認曾向警員這樣說過(上訴宗卷第 61 頁J、K),並強調他放下路牌後向左轉,望清楚所有交通情況才橫過馬路的(上訴宗卷第 64 頁K)。 16.而根據其後控方第三證人(即警員)的證供,亦似乎並非直接。當被盤問及上訴人是否如此對他說過時,警員起先對此予以否認,他是在辯方律師鍥而不捨的追問下,才承認控方第一證人當時曾向他表示他「並冇望向右邊,所以冇留意有冇車駛到」(上訴宗卷第 79 頁K)。 17.上訴人大律師指控方第一證人作供時供稱他放下路牌後,向左轉才踏出馬路,但警員的證供卻顯示,控方第一證人稱他先向右轉才踏出馬路的。大律師指兩者的分歧直接影響控方第一證人在横過馬路前有否留意右方的交通情況。本席認為就這點影響不大,本席閱讀過有關之聆訊謄本,證供並無清楚顯示第一證人轉身前面向何方,所以大律師所指的未必是真正的分歧。 18.然而,控方第一證人斷然否認曾對警員説過他沒望右方,沒留意是否有車駛到,此證供與警員的證供有着重大的分歧。裁判官是如此處理這兩者分歧的。她在裁斷陳述書說:
19.本案的關鍵事項既是「控方第一證人是否純粹自己胡亂衝出馬路而導致今次意外」,裁判官是基於甚麼事實基礎來裁定「即使控方第一證人當時在橫過馬路之前,沒有望向右邊,這卻並不代表他是突然走出馬路」,裁斷陳述書並沒有清楚交待。事實上,本案的關鍵乃繫於第一控方證人證供的可信性,而環顧辯方在聆訉盤問第一控方證人時,是圍繞着他有沒有因為民事訴訟而誇大其傷勢以及盡量減低自己在事件中的責任。控方第三證人證供上與控方第一證人證供上的分歧,是關乎第一控方證人證供可信性的核心問題,實可以削弱第一控方證人的可信性。本席不只一次在裁判法院上訴案件中表明,在控方證人證供出現分歧時,上訴法庭以及上訴人實有必要知道裁判官如何處理和調較該些分歧,此原則在一些控辯雙方對事件經過各執一詞的案件,尤為重要。裁判官以三言兩語,輕輕帶過來表示「本席認為這並不會影響控方整體證供的可信性」實不足以令本席得知她如何磨合兩者分歧,就這點而言,裁判官的分析流於簡單。 20.綜合上述,本席認為定罪不穩妥,下令上訴得直,擱置定罪及判刑。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何眉語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由李郭羅律師行委派馬維騉大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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