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靜 訴 陳泰谷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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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席今天閱畢整宗案件已呈交法庭的資料,及聆聽了雙方的陳詞,關於本案,很明顯地本席已於2005年7月5日剔除李女士的申索書,因此案件已經完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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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3803/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2003第3803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任懿君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2006年10月23日 判決日期:2006年10月23日 判案書 1.本席今天閱畢整宗案件已呈交法庭的資料,及聆聽了雙方的陳詞,關於本案,很明顯地本席已於2005年7月5日剔除李女士的申索書,因此案件已經完結。 2.李女士可算是俗稱的「法庭常客」,她與前夫劉先生就一個樓宇單位纏訟經年,曾作出種種的申請,都是出於一個原因,主要是因為對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潘兆初(當時官階)在2001年10月29日在她缺席的情況下作出的判決感到不服。然而,有關這宗案件的上訴已經完結。之後她展開其他訴訟,都是為了同一目的,希望法庭把潘法官的判決作癈。 3.剛才本席提到本3803號案已被剔除。所以,她不可能申請擱置何聆案官於2005年9月3日作出的命令,即把該樓宇單位賣出,而買家劉先生和他現任妻子已根據該命令以百多萬元把該單位買下。按本席的理解,她現在申請把該“assignment”擱置,根據她這的說法是“discharge of assignment”。這是既不可能也不對的申請。她說如果該“assignment”被擱置,便希望本席審理這宗案件,本席已經多次告訴她案件已被剔除,又怎能再要求法官審理呢?如果案件須重新審理,便不會被剔除;剔除了便不得再作審理。所以,李女士今天的申請被撤銷,而陳先生(第一被告人)獲判訟費港幣400 元。 4.本席特別指出,本席非常欣賞代表第二被告人的李律師,他陳詞時語重心長和很有耐性,而且還極富惻隱之心,只要求港幣 2,000 元訴訟費。根據現行的機制,他用在處理本案的時間不只半小時或二十多分鐘,單單今天便用了半小時,所以,這港幣 2,000 元對他來說差不多已低於最低工資。他這份惻隱之心本席非常欣賞。李女士須於14 日內付款。 5.不過,本席的判決還沒有完結。鑑於李女士提出的無數次申請,全部源於她對法庭就該樓宇單位所作的命令始終不服,法庭不能任由李女士繼續這樣濫用司法程序。其實,法庭的用意是保護李女士免因濫用程序而令自己負債累累,因為她的申請全是無理和不合理的,以致她每次申請都要賠上訟費。 6.本席現根據《實務指引》第 11.3 條作出兩項針對李女士的命令:第一項是「限制提出申請令」,第二項是「限制展開法律程序令」。本席在這兩項自己作出的命令中,以自己作為《實務指引》第 11.3 條中所規定的指定法官。換言之,這兩項命令的內容主要是:今後李女士在未得本席批准前不得提出任何申請或展開任何法律程序。如果她想獲得本席的批准,便須單方面向本席提出申請,如果本席認為申請無理,會即時予以撤銷。 7.上述做法有兩個好處:
8.當然,根據《實務指引》第 11.3 條,這些申請當時根本不能由本席來處理,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則會指定另一名法官處理。這樣的話,本席相信對訴訟雙方都有好處。
原告人:原告人親自出庭,無律師代表。 第一被告人:第一被告人親自出庭,無律師代表。 第二被告人:由鄺偉全律師行委派李寶榮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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