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靜 訴 陳泰谷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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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歐陽桂如在2009 年6 月12 日頒下了一份判決理由書,詳盡地列出本訴訟的背景及案情,並就文件冊的準備及其後審訊的安排作出詳細的指示,並列舉訴訟中餘下須經審訊才可決定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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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3803/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2003年第3803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任懿君 聆訊日期:2009年8月6日 宣判日期:2009年9月17日 ---------------------- 判決書 ---------------------- 1.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歐陽桂如在2009 年6 月12 日頒下了一份判決理由書,詳盡地列出本訴訟的背景及案情,並就文件冊的準備及其後審訊的安排作出詳細的指示,並列舉訴訟中餘下須經審訊才可決定的爭議。 2.司法常務官周詳及有條不紊的分析,本席深表謝意;並因此不打算再複述本訴訟的背景以及有關審訊安排的分析。總括而言,就原告人李女士的申請,本席目前祗需處理歐陽法官在判決書指出的以下事項:
3.總括而言,第一被告人在本聆訊中提出申請,要求法庭撤銷原告人針對第一被告人而提出的漫長訴訟。第一被告人的理據是李女士向第一被告人所追討的,只是餘下三個月之租金,合共18,000 元(每月租金6,000 元x 3個月);而李女士已經收取了12,000 元按金,故此整項申索所涉及的只是6,000 元,再加上按照法定利率計算的利息,至今總數額也只不過是9,691.57 元。 4.然而,李女士拖欠第一被告人訟費49,000 元及利息4,070.74 元,司法常務官根據法庭就訟費所作的各項命令,已經確認上述訟費金額是準確的,並為2004 年9 月6 日至2008 年4 月30 日期間8項命令所涉訟費的總和。故此,李律師亦在本席席前再指出每份經評定的訟費總額,確實無誤,是李女士須即時繳付的訟費49,000 元及利息。故此,這總額已足以抵銷李女士向第一被告人申索的一個月或甚至三個月的租金。 5.在聆訊時,李女士亦提出以上判決理由書第 11 段内的5 項反對理由,本席現處理如下:
6.本席認為代表第一被告人的李律師的陳詞非常合理,李女士如此對第一被告人提出申索,實屬無理纏擾,她拖欠第一被告人的訟費金額,遠多於她在本案中餘下可以向第一被告人申索的三個月租金。第一被告人提出抵銷的答辯,完全沒有不當之處;換言之,李女士拖欠第一被告人的訟費是有確實的證據,不容置疑。第一被告人據此抵銷李女士針對他所提出的申索的餘下部分,實屬正確無誤。 本庭結論及命令 7.故此,本席頒下以下命令:
8.在聆訊中第一被告人透過其律師向法庭承諾不會執行針對李女士的訟費命令,即不會追討2008 年4 月30 日及2009 年1 月5 日合共10,500 元訟費;然而由於李律師已經公開承認第一被告人拖欠李女士三個月租金,因此第一被告人所承諾的其實是不會執行前述8 個評定訟費命令其中部分命令,而金額等同於三個月租金18,000 元加利息。李律師認為無須述明他不追討的是哪幾個命令以及總額,因為第一被告人根本無意執行任何訟費命令,理由是李女士可能根本沒有能力支付任何餘額,又或即使她有此能力,也無意清還其仍拖欠的訟費。第一被告人無意執行餘下的訟費命令或追討有關金額,原因是他根據李女士過往的行爲,任何針對李女士的行動均會招致她作出很多無理的纏擾。第一被告人對此已經感到懼怕,不敢再對李女士提起任何訴訟或執行任何命令,以免對任何的訴訟大費周張及徒然付出更多的律師費。 9.最後,鑒於李女士在本訴訟的各種行為,司法常務官所述整宗訴訟的背景,以及李女士甚至無理反對第一被告人撤回其反申索,本席現接納李律師的陳詞,在本訴訟中不就李女士的申索或第一被告人的反申索作出任何訟費命令。 10.換言之,高等法院民事訴訟HCA3803/2003一案,已經全部審理完畢。李女士如有任何申請(向上訴法庭針對本判令提出上訴除外),均受本席前所頒下的「限制提出申請令」約束;在未取得本席的同意之前,李女士不可就本訴訟再作出任何申請。 李女士的最後傳票申請 11.最後仍待處理的,就是聆案官所指李女士在文件夾 第157份文件提出的傳票申請。李女士的申請指稱是針對第一及第二被告人,內容如下:
12.上述申請可分為兩部分,第一部分涉及第一被告人,第二部分則涉及第二被告人。就第一被告人而言,上文的判決已經完滿地解決了李女士與第一被告人之間的爭議;換言之,第一被告人不再拖欠李女士任何金錢,反過來說,其實李女士在抵銷第一被告人的訟費後仍拖欠第一被告人餘下的訟費。 13.就任何涉及第二被告人(即李女士的前夫劉先生)的申請而言,李女士在此訴訟中針對第二被告人劉先生的申索已被剔除,本席更已經向李女士發出“限制提出申請令”及“限制展開法律程序令”,故此任何涉及第二被告人的傳票均不應在沒有本席准許下發出,而該傳票針對第二被告人劉先生的內容屬於已經判決的事實。李女士不可重新提出針對劉先生的申索,而其申索的內容亦毫無新意,再加上她對上訴法庭判案書及何聆案官的誤解,李女士以此傳票提出的申請,是完全沒有事實與法理根據的。本席不容許李女士就同一訴訟再向劉先生提出上述申請,因此撤銷該傳票。 14.基於上文所述的原因,代表第一被告人的李律師亦不就傳票聆訊作出任何訟費命令的申請。故此,本席對此傳票亦不作出任何訟費命令。 後記 15.本訴訟涉及已於法庭存檔的文件多達158 份,文件夾6 個,另外列載法庭記錄的來往信函及法官判決記錄的文件夾3 個。土地審裁處LDPD1280/2003轉高院HCA3803/2003一案,歷時6 年時間,(之前李女士亦在土地審裁處與兩被告人糾纏多年)其中涉及李女士的無數申請及上訴又上訴!本席在本訴訟完結之時,謹向所有聆案官,特別是歐陽桂如聆案官,盡心盡力處理本訴訟,表示衷心的感謝。此外,李律師在這漫長訴訟中的態度務實,使訴訟得以完滿解決,本席在此表示由衷的讚賞。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第一被告人:由鄺偉全律師行委派李寶榮律師代表。 [1] 「一個月」可能是手民之誤,根據代表第一被告人的李寶榮律師所說,他們一直以來都以兩個月按金抵銷李女士所申索的三個月租金。此外,李女士亦同意收取了兩個月的按金。 [2] 「李女士」可能亦是另一個手民之誤,李律師所指的應該是D1,即第一被告人不可執行第(4)分段的「判令」。 上訴法庭駁回原告人的上訴。請參閱CACV237/2009 日期: 2010年12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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