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靜 訴 陳泰谷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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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9年4月23日的聆訊是於4月初定下的,目的是為管理本案之用,其中要處理兩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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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 3803/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2003年第3803號 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歐陽桂如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2009年4月23日 判決日期: 2009年6月12日 _______________ 判決理由 _______________ 1.2009年4月23日的聆訊是於4月初定下的,目的是為管理本案之用,其中要處理兩大問題:
但李女士在4月16日,又發出一張傳票,申請收樓及欠租(檔號(157)),同於本日聆訊。本日,代表第一被告(D1)的李律師突然建議,以一個承認及對沖的方式(下詳)了結本案,免除審訊。 案件背景 2.本案源於小額錢債審裁處,後李女士撤回,改在土地審裁處訴訟,後加入了第二被告(D2),經過審訊和覆核,最後轉介往高等法院,成立本案。 3.經歷了多年訴訟,本案至今只剩下以下可爭議項目:
4.法庭曾最少兩次批准李女士排期審訊:
可惜期間李女士及D1有多次傳票的申請及上訴,至今仍未有排期審訊。 5.至於李女士之前獲判勝訴又已有判定金額的訟費(包括任何法院的),應進行執行程序而非出傳票申請或排期審訊。至於土地審裁處之訟費,則應在本案審訊時一併向主審法官提出申請。 文件冊的準備 6.從上述可見,既然可申索的範圍這麼狹窄,所需的文件實在有限。 7.本席曾翻閱李女士所交來的四個草擬審訊文件冊及其後已加入的少量文件(統稱「文件冊」),發覺文件冊的內容雜亂無章,所包括的文件大部份為傳票及誓章,均與審訊無關。而且文件的安排紊亂,兼以逆時曆方向編排,令審訊的法官難以追溯前因後果。 8.本席因此把本案的檔案及上訴庭有關的判決查閱一遍,本席對文件冊的安排有以下意見
文件應以順時曆方向排列。 9.傳票及誓章,因涉及非正審程序,大部份沒有用處,不應於入文件冊中。李女士必須明白,不是文件愈多愈重複,其案情便愈有力。 審訊安排 10.2009年4月23日的聆訊,在沒有預先通知或發出傳票下,代表D1的李律師突然提出以下承認及對沖的結果建議,內容如以下分段所述。
據李律師說,李女士所報稱的地址是假的,找不到她。她所欠D1的金錢也難以追回。所以,李律師的建議據說是基於《高等法院規則》第1A及1B號命令而作出的,期望案件可獲公平處置。D1將不會在審訊時聘用大律師。 11.就該建議,李女士大力反對,理由如下:
12.李律師的建議乃以簡易方式快速處理案件,但其即席提出的所為,不合乎程序,也沒有給予李女士充分的回應機會。 13.另一方面,李女士固執己見地闡釋上訴庭的命令,忽視最終只可申索約3個月租金而其他申索已被剔除的事實,實在不智。 14.案件發展至今,已經歷兩次剔除申請、三次上訴至上訴庭、兩次排期指示、無數次非正審申請,仍未審訊,期間任法官還向李女士發出了限制提出申請令及限制展開法律程序令。 15.本席認為案件不應再拖延,或在非正審申請上糾纏,特將此案押後給一位法官作案件管理會議,讓法官考慮作出其認為合適的指示,(例如是否就D1的建認作出命令,或指示其發出傳票申請,或作排期指示等。)本席指示如下: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第一被告人:由鄺偉全律師行委派李寶榮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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