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靜 訴 陳泰谷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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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告人就本庭 2007 年 11 月 27 日的判決申請許可,讓她向香港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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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P 1815/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案件編號:雜項案件 2007 年第 1815 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編號:高等法院民事訴訟2003 年第 3803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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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訊日期 : 2008 年 2 月 5 日 判決日期 : 2008 年 2 月 5 日 判決理由書日期 : 2008 年 2 月 6 日 判決理由書 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頒發上訴法庭判決理由書: 1.原告人就本庭 2007 年 11 月 27 日的判決申請許可,讓她向香港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2.高等法院原訟法庭任懿君法官剔除了原告人針對第一被告人所呈交的申索陳述書內部分內容。原告人就任法官的命令向上訴法庭鄧國禎副庭長提出延展上訴期限申請,但被鄧副庭長拒絕。原告人就鄧副庭長的命令向本庭提出上訴,本庭駁回她的上訴。 3.原告人必須符合《香港終審法院條例》(香港法例第 484 章)第 22(1) 條的規定才可向香港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4.本案所涉及的判決是一項剔除申索陳述書的判決,這不是一項最終判決。拒絕延展上訴期限的命令亦不是一項最終判決。 5.另外,原告人亦未能証明案件牽涉任何重大廣泛或關乎利益的議題或有其他理由需交由終審法院處理,故此本庭駁回這申請。
原告人 :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 第一被告人 : 缺席。 第二被告人 : 無律師代表,缺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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