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黎鵬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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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1022/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7年第1022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案件2007年第5068號) ------------------------------
------------------------------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潘敏琦 聆訊日期 : 2008年2月22日 裁決日期 : 2008年2月22日 判案書 1.上訴人在聆訊後被裁定一項「企圖盜竊」罪罪名成立,被判入獄12 個月;她現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2.案情指上訴人把手伸進正在購物的控方第一證人的手袋內,正在潛出她的錢包時,被證人發覺,報警後被捕。 上訴理由 3.上訴理由現概述如下:
答辯人回應 4.答辯人大律師指根據HKSAR v. Ngo Van Huy [2005] 2 HKLRD 1一案,上訴庭清楚指出,扒竊案的初犯者,量刑起點為12 至15 個月,此指引既是針對初犯者,法庭無需再就一名過往並無刑事紀錄的被告人給予認罪以外的額外扣減。本案的上訴人乃在審訊後被定罪的,而裁判官在判刑時已得悉她懷孕及為聾啞人士的事宜,但認為這些因素不足以令致他可偏離常規判刑,判刑原則上並沒犯錯,亦非明顯過重。 裁決 5.上訴人大律師同意就扒竊案而言,初犯者的量刑起點應為12 至15 個月。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中說:
6.事實上,上訴人當時已完成了扒竊的大部份作為,犯案未遂乃由於第一證人具警覺性而及時制止,裁判官以12 個月作起刑點,已考慮了上訴人在香港過往並無犯罪紀錄一點。 7.上訴人大律師引用了R. v. Lee Yuk Ling, HCMA768/1992及HKSAR v. Wu Fei Wan, HCMA985/1997案,指出法庭在對懷孕的被告作出判刑時,須考慮及體恤在獄中誕下嬰兒的被告所面對的困境,格外開恩,寬大處理。 8.上述列舉的兩案之上訴人均涉違反《入境條例》之控罪,而其他因上訴人懷孕而獲得上訴庭判處刑期上訴得直之案例如R. v. Chan Ma Chi, HCMA1312/1996,HKSAR v. Chan Ying, HCMA1023/2001;及HKSAR v. Milagros Costales Guilermo, HCMA1166/2005均屬此列。 9.當時尚為暫委的麥明康法官在HKSAR v. Chan Yuk Lam, HCMA495/2003一案中是這樣說的:
麥明康法官在駁回該上訴時說:
10.在其他涉及不誠實控罪案件中,上訴庭表明上訴人懷孕一事,不足以令他們對原審法官就刑期的判刑作出干預:R. v. Chan Lai Ha, CACC78/1994;R. v. Kwok Lai Ping, CACC253/1998。 11.然而,上訴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何鵬,CACC106/2001一案中處理過聾啞的上訴人。上訴庭指:
上訴庭把一個6 年的總刑期縮短為6 個月。 12.本席考慮了本案有關的因素,而本案上訴人自9 月21 日至今已服刑6 個月,本席下令上訴判刑得直,刑期改為6 個月。
控方 : 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黎嘉誼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 : 由陳雲日律師行轉聘詹俊祺大律師代表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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