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ung Suet Ha 訴 Lo Ki Ling and Oth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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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J 309 / 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民事訴訟2005年第 309號 ------------------------ BETWEEN
------------------------ 香港特別行政區 雜項案件2005年第 251號 ------------------------ BETWE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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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案書 ------------------------ 1.本席於2007年12月31 日頒下審訊後判案書,判決如下:
2.梁女士現向法庭申請許可上訴以上判決至上訴庭。 法律原則 3.在法庭在決定是否應給予申請人上訴許可,是須要考慮到上訴人所指出的上訴是否有一個真實的成功機會 (realistic prospect of success)。換言之,上訴人需要證明她的上訴理據冇一個合理及可爭辯的案情。參閱: Ma Bik Yung v Ko Chuen (unreported, HCMP4303/1999,8 September 1999) 第五段。 梁女士的上訴理據 4.梁女士在聆訊中呈上了一書面上訴狀,列出12點上訴理由。其中第二點指上本席判決盧生2001年9月23日簽署的協議書無法律效力是一錯誤的判斷 (“上訴理據1”)。 5.在其第九點至第十點中亦指出,本席不接納各文件證據有效地證明梁女士借予盧生人民幣94萬元的判斷是錯誤 (“上訴理據2”)。 6.梁女士其他的上訴理由可歸納為指稱盧紀玲所呈堂的各種文件證據皆偽造的 (“上訴理據3”)。 討論 上訴理據1 7.在前判案書中第37及38段的內容,本席對於2001年9月23日盧生所簽署的協議書的內容作出詮譯,並結論該詮譯並不支持梁女士說盧紀玲為盧生持有東沙島物業的信託人。 8.這協議無疑為梁女士案情中的一份重要文件證據。它內容的如何詮譯對是否接納梁女士的整體案情及證據有一定的影響性。 9.本席不能說沒有一個合理及可爭辯的機會,上訴庭會對該協議書的內容有一個跟本席不同而又支持梁女士案情的詮譯。 10.在這情形下,本席亦不能說沒有一個合理及可爭辯的機會,上訴庭會推翻本席不接納梁女士有關誰出資購買東沙島物業的案情及證據的判定。換言之,本席不能說梁女士擬提出的上訴沒有真實成功的機會。 上訴理據2 11.本席在前判案書的第43至49 (3) 中,基於不同的客觀旁證,及盧生己死亡而不能作出回應的事實下,否定了盧生在2001年5月23日簽署的“協議書”及“轉股協議書”為支持梁女士案情的有效證據。本席亦判定若有需要的話,盧生是在沒在有真正意圖或是在受威迫下簽署該等文件的。 12.本席這些裁決,都是一些從旁證中間接推斷的結論,而並不是一些基本事實 (Primary facts) 的判斷。在這情形下,本席同樣地不能說沒有一個合理可爭辯的可能,上訴庭不同意本席這方面的結論。參閱:Hong Kong Civil Procedure 2008 ,第59/1/48段。 13.若上訴庭接納這份協議書為有效及反映盧生真正意願及意圖的文件,本席認為有真實的可能性上訴庭會接納梁女士的擬提出的上訴而推翻本席對梁女士的判決。 上訴理據3 14.偽造文件證據為一嚴重指控。梁女士未能提出任何表面證據或理由去支持她的指控,故本席不接納此為一有爭辯可能的上訴理由。 結論 15.基於以上理由,本席接納梁女士的上訴許可申請,頒令給予梁女士許可對本席於2007年12月31日作出的判決,提出上訴至上訴庭。 16.本席亦頒令本申請的訟費歸於上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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