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鍾振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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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經認罪後被裁定一項「管理賣淫場所」罪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 200 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39(1)(b)條,處入獄10 個月。上訴人不服,現就刑期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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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111/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8年第111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7年第7706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2008年4月16日 裁決日期:2008年4月16日 判案書 1.上訴人經認罪後被裁定一項「管理賣淫場所」罪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 200 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39(1)(b)條,處入獄10 個月。上訴人不服,現就刑期提出上訴。 裁判官的陳述 2.下面是主審裁判官的書面判詞,內容對本案的情節、上訴人的背景及量刑理由都有提及:
本上訴 3.上訴人在我席前表示,根據他的經驗,此等罪行的判刑一般不會像他的重。此外,他又說,會搬回與父親同住,減少開支,意即可轉行、重新做人。 分析 4.正如答辯方指出,涉案罪行的判刑,在近年已有較大副度的提昇。時至今日,即使初犯者,而涉及的淫窟的規模亦較少,量刑基準一般都已達到12 個月。如有其他因素,例如罪行在涉案的地區猖獗、被告人是慣犯等,就更應上調: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劉大蘇,HCMA366/2006。 5.既是這樣,上訴人的上訴可謂完全缺乏根據。 判決 6.上訴駁回。
控方: 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梁燊頤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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