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家聲 訴 行政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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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8年3月31日,本庭(由上訴法庭法官 袁家寧 及原訟法庭法官 朱芬齡 組成)頒下判案書,駁回 梁家聲 先生就 馮驊 法官2007年9月20日拒絕其申請司法覆核的判決而提出的上訴。案件的詳情與及有關的議題,在上述判案書已列出,故不再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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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351/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案件編號:民事上訴案件2007年第351號 (原高院憲法及行政訴訟2007年5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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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訊日期: 2008年4月30日 判決書日期:2008年5月6日 ---------------------- 判決書 ---------------------- 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頒發上訴法庭判決書: 1.2008年3月31日,本庭(由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及原訟法庭法官朱芬齡組成)頒下判案書,駁回梁家聲先生就馮驊法官2007年9月20日拒絕其申請司法覆核的判決而提出的上訴。案件的詳情與及有關的議題,在上述判案書已列出,故不再重提。 2.梁先生仍不服,現提出動議通知書,要求本庭批准他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不論上訴法庭拒絕批准司法覆核申請是否最終的決定,而不容再提出上訴(見《香港民事程序2008》,第940頁,59/14/22段cf.梁銳成對教育統籌局(前教育署)[2007] 4 HKLRD 1067),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條就民事上訴至終審法院還有若干的規定。 3.就第22(1)(a)條的要求,梁先生聲稱他被迫離開警隊令致他失去薪金超過$1,000,000。但這並不是「算定損害賠償」(看終審法院在Cheng Lai Kwan v Nan Fung Textiles Ltd (1997-1998) 1 HKCFAR 204一案中所述明的定義),所以不符合第22(1)(a)條的規定。 4.另外,就第22(1)(b)條的要求,梁先生聲稱他的案件有重大的公眾的重要性的問題: 他聲稱有1000至2000名紀律部隊人員申請IVA (個人自願安排),為何只有他一人因而被控告不慎理財?本庭已在2008年3月31日頒發的判案書的第23(4)段指出梁先生沒有就該聲稱提出可供信納的證據,而無論如何,這亦不成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的問題。梁先生的案件不符合第22(1)條的任何規定。本庭亦看不到有任何其他理由給予許可上訴至終審法院。因此,本庭駁回梁先生的申請。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自行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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