俊金有限公司 訴 李文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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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李先生今天向法庭申請上訴許可,上訴本席在2008年4月9日所頒下的命令,批准原告據區域法院規則第45號命令第6條及第8條,在被告人拒絕簽署買賣契約的情況下,可由區域法院司法常務官代行。

Case No.DCCJ 4685/2004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5 May 200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J4685/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編號2004年第468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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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JADE GOLD LIMITED(俊金有限公司)

 
   
被告人 LEE MAN HOI(李文開), the lawful administrator of the estate of YAN MUI CHING(甄梅貞), decea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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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法官黃慶春內庭聆訊(公開)

宣判日期:2008年5月5日

判案書日期:2008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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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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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李先生今天向法庭申請上訴許可,上訴本席在2008年4月9日所頒下的命令,批准原告據區域法院規則第45號命令第6條及第8條,在被告人拒絕簽署買賣契約的情況下,可由區域法院司法常務官代行。

2.李先生在申請上訴許可的傳票存入一份支持誓章,是2008年4月25日作出宣誓的。他指出,實際上在處理有關店舖事務時純屬代理人身分,因為他已經退出涉案店舖之實際權益,並且他與四個兒子所簽署的協議及聲明,全家人都視之為那是他的正式遺囑,因此質疑是否訴訟仍有必要。

3.既然李先生承認他純屬代理人身分,他仍有一個代理人的責任。而實際上,在這訴訟中,原告的申索對象並非李文開先生本人,而是李文開先生作為他已過世的妻子甄梅貞女士遺產承辦人身分,因此,他有否實際權益,在遺妻的遺產承辦之中,那並不是一項重要解決的問題。作為一個遺產承辦人,他既然已簽署買賣合約出售華都花園的舖位,關鍵在這合約是否有法律效力。

4.經審訊之後,我已在2006年4月27日作出裁決,並且解釋該合約是有法律效力的,原告可向遺產承辦人要求他把物業完成賣出的手續。因此,被告人必須履行合約條款,簽署買賣契約文件。在此,我不再重複我在2006年4月27日裁決書的內容。

5.事過兩年,轉讓契約手續乃未完成簽署,理由是被告人由李文開先生代表至今仍拒絕執行物業轉讓契約的簽署,因此原告人不得已,只能向法庭作出區域法院45號命令第6及8規則的申請。

6.李先生在今天再呈一份誓章,誓章提出以前後有提及的理由要求法院押後此案的進行。他說,因為警務處正在進行調查中,調查買賣合約中的後加條款中的簽名是否偽造。李先生今天在庭上閱讀出警務處在2007年9月23日給李先生的信,內容提及李先生要求警務處調查偽造文件的案件,警務處在信中指出,警務處已經過詳細調查,完成調查後發覺不足夠證據向任何人起訴。

7.今天在聆訊中,李先生聲稱他準備把更多的資料及證據提供給警務處,例如要求他現在的妻子向警務處立下口供去證明當天簽署合約的情況,而李先生亦在庭上承認,他的妻子不希望這件事再繼續下去,因此一直沒有向警局立下口供,李先生希望藉此份口供要求警務處重開調查。

8.這件案件發生於2004年7月,是三年零九個月之前的事,至於李先生報警的日期是2005年,他首先向廉政公署作出投訴,後來廉政公署把案件轉到警務處作出調查,經兩年調查的時間,最後警務處在去年9月給李先生發出信件,告訴他他們經已完成調查工作,而不準備向任何人提出起訴。

9.這信至今亦已經過了七個月,而李先生到現在亦未有向警務處提供進一步的證據或資料;而此案的審訊亦於2006年4月完結,判案亦在2006年4月27日頒下,李先生若有誠意向警務處提供進一步的資料或證供,他應在審訊之前及甚至在判案之後也可以提出。但在這三年中,李先生並沒有提供進一步的資料,甚至在警務處去年9月通知李先生他們的調查已經完成,他仍沒有向警務處作出任何證據的提供,要求他們翻案。

10.我相信李先生若有其他新的證據或資料,他應在這段時間中全部提供給警務處。在這樣的情況之下,我不認為李先生在今天指出,警務處正在進行調查中是正確的,警務處明顯已經完成了調查,不作起訴。

11.而李先生今天向法庭提供此種要求,不過是希望法庭可以無限期押後此案件的進展,即把法庭在兩年前所頒布的命令繼續押後,不予執行。基於以上原因,我不認為李先生有任何實質良好的原因要求法庭暫停或押後執行本年4月9日所發出的命令。我亦不認為李先生有任何良好的理由上訴我在該天所發出的命令,我不認為李先生有任何可以成功上訴的機會,因此我拒絕李先生的上訴許可權的申請。今日的訟費需由被告人支付。

 

  (黃慶春)
區域法院法官

原告人:由楊敏健律師行Mr Chan Pak Kong律師代表

被告人:出席,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