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金泉 訴 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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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就本庭 2008 年 5 月 13 日的判案書提出申請,要求本庭給予許可讓他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申請人認為由於他所申索的款額總數為 $41,301,298,故此他是有資格享有《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 22(1)(a) 條內所賦予案件涉及款額或價值達 $1,000,000 的當然上訴權利。

Cited by 4 cases

Case No.CACV 69/2007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17 Jul 200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V 69/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案件編號:民事上訴案件 2007 年第 69 號

(原土地審裁處申請編號 LDRW 2005年第 7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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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陳金泉  
   
答辯人 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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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法官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朱芬齡

聆訊日期:2008 年 7 月 17 日

判決日期:2008 年 7 月 17 日

判決理由書日期:2008 年 7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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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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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頒發上訴法庭判決理由書

1.申請人就本庭 2008 年 5 月 13 日的判案書提出申請,要求本庭給予許可讓他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申請人認為由於他所申索的款額總數為 $41,301,298,故此他是有資格享有《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 22(1)(a) 條內所賦予案件涉及款額或價值達 $1,000,000 的當然上訴權利。

2.本庭不同意申請人這個論點,理由是有關條文所定出的款額是一項已經算定的款額,而申請人所申索的款額是一項需要評估及計算的款額,因此申請人的情況不符合該條文的要求。

3.申請人指答辯人曾經同意賠償 $3,337,000 給他。若果申請人曾就這筆款項提出索償,這是一項「已經算定款額」的索償,但是申請人根本從沒有以該筆 $3,337,000 賠償作為本申索的訴因,因此他並沒有當然權利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的。

4.另外,申請人未能顯示本案件涉及重大、廣泛或公眾重要性的法律論點或有其他原因應交由終審法院審理。

5.基於上述原因,本庭拒絕申請及命令申請人支付答辯人本申請的訟費。

(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朱芬齡)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

答辯人:由律政司譚治淮政府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