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周順鏞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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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債務人不服本席在2006年6月23日作出的訟費命令,要求原訟法庭批予許可,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但本申請並未送達與訟的另一方。

Cited by 12 cases

Case No.HCB 5334/2004
Court
HCB
Date12 Jul 200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B 5334/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破產案件編號2004年第53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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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債務人周順鏞事宜

由呈請人畢志荃及周冠華單方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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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鍾安德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 2006年7月12日

判決日期 : 2006年7月12日

判決書

1.債務人不服本席在2006年6月23日作出的訟費命令,要求原訟法庭批予許可,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但本申請並未送達與訟的另一方。

2.債務人認為,依《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14(2)(b)、(3)及(4) 條規則,向原訟法庭提出的申請,可以以單方面申請形式進行。

3.本席不同意,本席認定第59號命令第14(2)(b) 條規則只適用於向上訴法庭提出的申請,而第59號命令第14(3) 條規則與本申請無關。

4.本席故此拒絕本申請。

  (鍾安德)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債務人:自行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