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陳子來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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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庭在2007 年7 月13 日針對債務人陳子來先生(「陳先生」)頒下一項破產令(「破產令」)。陳先生不服,在2007 年7 月23 日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案件編號是CACV227/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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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B8632/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破產案件編號2006年第8632號 -------------------------
-------------------------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朱芬齡(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 2007年8月24日 判決日期 : 2007年8月24日 判決理由書日期 : 2007年9月10日 判 決 理 由 書 1.本庭在2007 年7 月13 日針對債務人陳子來先生(「陳先生」)頒下一項破產令(「破產令」)。陳先生不服,在2007 年7 月23 日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案件編號是CACV227/2007。 2.2007 年8 月6 日,陳先生以傳票申請暫緩執行破產令,直至CACV227/2007案有結果為止。 3.在聆訊時,陳先生表示他的傳票是按《破產條例》第 104 條提出,是要申請把破產令完全擱置,而非暫緩執行破產令直至上訴有結果為止。 4.債權人反對陳先生的申請。破產管理官亦不支持申請。 5.經聽取各方陳詞後,本席拒絕陳先生的申請和頒令他支付債權人和破產管理官的訟費。有關的理由現陳述如下。 自頒下破產令的進展 6.有鑑於陳先生的傳票申請,破產管理官在2007 年8 月17 日向法庭提交了首份報告書。 7.按報告書所述,破產令已在2007 年7 月27 日刋憲。陳先生在2007 年8 月9 日與破產管理處的職員會面,並在8 月14 日在法庭存檔了「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按該說明書,陳先生除持有東涌物業的一半權益外,亦在銀行有274,472.69 元存款,以及持有市值估計為4,495,000 元的股票。陳先生在說明書中評估其在東涌物業的權益時值1,650,000 元。截至撰寫報告書時,破產管理官已接收了147,628.95 元的銀行存款。 8.就債項方面,除了債權人的債項外,破產管理官目前沒有收到其他債權的證明(proof of debt)。 申請理由 9.綜合陳先生的誓章和陳詞,他的申請理由可歸納如下:
判決理由 10.《破產條例》第 104 條如此規定:
按第 104 條,法庭祇有在申請人具有充分理由的情況下,才會酌情作出擱置破產的法律程序。 11.明確的法律原則是破產人正就破產令進行上訴這點,不足以構成擱置破產法律程序的充分理由。如破產管理官指出,陳先生針對破產令提出的上訴,不會受破產令影響。陳先生仍可繼續進行CACV227/2007的上訴。 12.陳先生申請擱置破產令的主要理據是他並非沒有能力償還債務,而且債權人已把破產呈請所涉的部份債項押記在東涌物業,因此不應頒下破產令。然而不爭的事實是在債權人把「法定要求償債書」送達陳先生後,他完全沒有支付任何債項,亦沒有要求把「法定要求償債書」作廢。 13.至於陳先生指債權人違反《破產規則》第 44(5)(a) 條和《破產條例》第 6B(1)(a) 條等論點,本席在2007 年7 月13 日的判案書中經已給予處理和說明。本席不認為這些論點,構成擱置破產令的有力或充分的理由。 14.另一方面,擱置破產令將對破產管理官進行管理陳先生資產的工作帶來不便和造成妨礙,同時亦對陳先生的債權人造成損害。按《破產條例》第 12(1) 條,自破產令頒下之日起,陳先生的資產全部由破產管理官接管。為保障債權人的利益,破產管理官有需要盡快查明和接管所有資產,以及確保資產不會流失和被耗廢。倘若把破產令完全擱置,以致完全解除陳先生在《破產條例》下須負的責任,則必會妨礙破產管理官的工作,從而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15.正因為擱置破產令對管理破產人資產的工作和其債權人會產生嚴重影響,法庭一般不會把破產令完全擱置,而祇會在合適的案件中,把部份的破產法律程序(例如刋憲)予以擱置:參考Re David C. Buxhaum,HCB7637/2004。 16.就陳先生指他並非沒有能力償還債項這點,如破產管理官指出,他是可以在償還債權人的債項後,根據《破產條例》第 33(1) 條申請把破產令廢止。 17.陳先生在聆訊中亦表示他可存放5 萬或10 萬元在法庭,作為擱置破產令的條件。然而,一如債權人代表律師和破產管理處律師指出,相對於呈請所涉債項,5 萬或10 萬元都不是一個合理的數目。 18.陳先生在本席拒絕其申請後,提出把呈請所涉債項全數繳存法庭作保證金。但是,他表示他須先把他名下的股票出售,才可以把款項繳存法庭。陳先生這個建議顯然在法律上並不可行。在破產令頒下之日起,陳先生的所有資產,包括其名下的股票,均由破產管理官接管和以受託人身份持有。即使法庭頒下擱置破產令的命令,由於這項命令不具追溯力,它不會改變破產管理官已接管和以受託人身份持有陳先生資產這個情況。故此,陳先生並不能藉出售股票把所得款項繳存法庭,作為擱置破產令的保證金。 19.陳先生進一步提出他太太亦持有股票,可提供款項讓他繳存法庭。然而,陳太太沒有出席聆訊,本申請亦沒有資料顯示她的財政狀況,法庭不能單憑陳先生的陳述,便信納陳太太可給他提供擬繳存法庭的款項,並就此作出頒令。 CACV282/2006 20.陳先生同時要求法庭批准他繼續進行CACV282/2006案,該上訴已排期在2007 年9 月12 日聆訊。 21.代表破產管理處的周律師指出處方已知會陳先生,他們須考慮上訴的成功機會,以及陳先生能否提供充分的保證,以彌補該上訴可能為破產管理官帶來的損害,才能決定是否同意讓陳先生進行CACV282/2006案。本席同意若陳先生希望獲批准繼續進行CACV282/2006案,這兩點是相關和重要的考慮。是故,陳先生應另以傳票方式提出申請。在缺乏相關的證據和資料下,本席不可能在本申請中一併處理這個要求。 總結 22.基於上述各項原因,本席批絕陳先生的申請。按訟費隨訴訟結果而定的一原則,本席同時頒令債權人和破產管理官的訟費自陳先生的資產中支付。經考慮破產管理官提交的訟費表,本席把破產管理官的訟費指明為6,750 元。而債權人的訟費金額,倘沒有協議,可交法庭評估。
債權人 : 由黃許律師行車偉恆律師代表出庭。 破產人 :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破產管理官 : 由周鳳屏律師代表出庭。 終審法院上訴申請被拒絕: 請參閱CACV227/2007日期: 2007年11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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