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卓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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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承認了一項輸入未列艙單貨物罪。控罪詳情指上訴人在新界落馬洲管制站海關入境通道,輸入未列艙單貨物,即1,615,600支不同牌子香煙。裁判法官聽了求情說話後,判上訴人入獄8個月。現上訴人不服刑罰提出上訴,上訴人在上訴聆訊時作出自辯,在裁判法院聆訊時,他是由廖大律師代表的。

Cited by 2 cases · Cites 2 cases

Case No.HCMA 704/2008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704/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8年第704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08年第20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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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卓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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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8年11月27日

裁決日期:2008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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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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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承認了一項輸入未列艙單貨物罪。控罪詳情指上訴人在新界落馬洲管制站海關入境通道,輸入未列艙單貨物,即1,615,600支不同牌子香煙。裁判法官聽了求情說話後,判上訴人入獄8個月。現上訴人不服刑罰提出上訴,上訴人在上訴聆訊時作出自辯,在裁判法院聆訊時,他是由廖大律師代表的。

2.案情透露上訴人在落馬洲管制站時向海關關員呈遞一份清單,清單內顯示了所載不同種類的貨物,但並不包括控罪書所提及的香煙。上訴人當時成功過關,最終將貨車駛到葵涌一座工業大廈。當缷貨時被一隊巡經該處的海關人員截查,發現車上及地上合共有134箱未完税香煙,經點算後總數為1,615,600支。

3.在警誡下,上訴人表示自己任職中港司機已有10年時間,他是該貨車的車主,在深圳上貨時,他並沒有看著上貨的過程,因他在駕駛艙睡覺,之後他亦沒有檢查過所載的貨物,至於報關的清單是他準備的。

4.裁判法官聽完代表上訴人大律師的求情後,適當地參考案例,認為此控罪其實是打擊中港的走私商業活動。裁判法官特別提出一宗案件Kan Chung Hung, HCMA 794/2001,裁判法官指在Kan一案,該上訴人曾經採取步驟去檢查所載的貨物,但是原審裁判官認為他所做的在當時情況下仍未足夠。而上訴大法官批准刑期上訴改判緩刑時,主要是認為原審裁判官在量刑時,未有給予上訴人對走私的貨物不知情這點作出充份的考慮。

5.就本案的上訴人同樣依賴『不知情』來要求法庭輕判。裁判法官認為本案在大多數的情況下,有關的證據主要來自犯事者本身。當犯事者表示對走私貨物不知情時,法庭是否就要一刀切將要可被判處即時入獄的犯事者判處緩刑。裁判法官認為本案上訴人沒有採取任何步驟去檢查所載的貨物,所以裁判法官認為這種行為是不可鼓勵。為了避免走私犯罪分子利用司機進行走私活動,裁判法官認為這宗案件必須判上訴人即時監禁,以收阻嚇作用。

6.裁判法官考慮了走私香煙的數目及求情說話後,以12個月作為量刑起點,判上訴人監禁8個月。

7.在上訴聆訊時,上訴人投訴刑罰過重。他再次指出任職中港司機已有10多年,上貨的時候正是午夜時分,上訴人感覺疲倦而在駕駛艙睡覺,所以沒有檢查貨物。上訴人收監有幾個月了,在獄中想起這項控罪,他對自已的行為感到十分後悔。因為他的身體不好,所以申請減刑,作出上訴。

8.在考慮上訴時,本席要研究裁判法官的刑罰是否明顯過重,或是在原則上犯了錯誤。正如代表答辯人的曹大律師指出,此項控罪的量刑由5個月到18個月的監禁不等,實際判刑往往視乎每宗案件的案情和貨品的數目。根據HKSAR Wong Man Hon, CACC 88/2000一案,該被告人輸入大約50萬枝香煙,裁判法官同樣以12個月為量刑起點,該被告人同樣被判入獄8個月,上訴時,上訴庭法官亦不認為判刑過重。

9.本案上訴人所面對的控罪及香煙的數目比該案多出一倍,而裁判法官採取了一個比較輕的量刑起點,因裁判法官考慮到上訴人過往良好背景及上訴人所有求情說話。

10.基於以上理由,本席不認為刑罰明顯過重抑或是犯了法律的原則。因此,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曹任文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