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華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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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8年8月29日,本庭頒下判案書, 駁回申請人劉華岳就定罪及/或判刑的上訴許可申請。案件的背景及爭議點已在本庭頒下的判案書內詳細列出,故不再贅述。

Cited by 5 cases

Case No.CACC 34/2008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26 Nov 200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C 34/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判刑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08年第34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07年第874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 劉華岳  

 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慧玲

聆訊日期 :  2008年11月26日

判案書日期:   2008年11月26日

 

判案書

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2008年8月29日,本庭頒下判案書, 駁回申請人劉華岳就定罪及/或判刑的上訴許可申請。案件的背景及爭議點已在本庭頒下的判案書內詳細列出,故不再贅述。

2.申請人現提出動議通知書,要求本庭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32(2)條發出證書,證明本案件的決定是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以便他能獲得終審法院的上訴許可,將案件提交至終審法院審理。

3.本案裁決建基在以本案的背景和證據而言,推斷申請人確有不誠實處置過兩部失車,是否是合理及不可抗拒的推論。

4.法庭在甚麼情況下才可以作出有罪推論的原則早已確立,亦有無數案例支持。DNA或煙蒂等證據是否足以導致定罪的推論因個別案件而定,不能一概而論。本庭裁定以本案的情況而言,該類證據足以導致定罪的決定。

5.本案引發的問題只是如何將早已確立的法律原則根據本案的特殊案情來施行。

6.本案不涉及任何法律論點,更遑論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需由終審法院審理。

7.申請人的申請不符合《終審法院條例》的要求,本庭沒有基礎發出有關證書。本庭駁回申請。

(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張慧玲)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冼佩霞代表。

申請人:由法律援助署委派陳雲日律師行轉聘大律師謝志浩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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