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顏維楊

Case No.HCMA 124/2009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8 Apr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124/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9年第124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案件2008年第24號)

----------------------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顏維楊  

----------------------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09年4月28日

裁決日期 :  2009年4月28日

----------------------

判案書

----------------------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吐痰,違反香港法例第132章《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制訂的《公眾潔淨及防止妨擾規例》第8A(1)及第23(1)(a)條。經審訊後,上訴人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罰款4000元。上訴人不服定罪和不服刑罰,提出上訴。

2.在審訊和上訴聆訊時,上訴人都是作出自辯。

3.控方第一證人是一位食環署助理小販管理主任,案發當日上午10時05分,控方第一證人身穿制服正在肇事地方巡邏。在巡邏時,他見到上訴人面向馬路,當時他和上訴人相距大約1米,他望見上訴人的左邊側面,當時上訴人並不知道控方第一證人在他身後。稍後,控方第一證人聽到 “吐” 一聲和見到上訴人把痰吐在馬路上,因此控方第一證人上前將他截停。控方第一證人和上訴人是互不認識的。

4.控方第一證人指他見到上訴人吐痰時,他的視線並沒有受到任何阻礙。控方第一證人告訴上訴人會向他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亦要求上訴出示其身份證。突然間,上訴人吐出一口痰在他自己手裏,並對控方第一證人說:「先前我吐口水,唔通我吐痰在手裏犯法。」控方第一證人回應:「先前我親眼見到你吐痰在地上。」。最後,控方第一證人抄下上訴人的身份證和個人資料後,便向上訴人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期間控方第一證人亦有向上訴人解釋通知書的內容和權利。上訴人收了罰款通知書和身份證後,控方第一證人便離開現場。

5.控方第一證人在審訊時亦有接受上訴人的盤問,之後上訴人選擇作證,上訴人的版本稱他是從事酒樓業,案發當日,他去到聯發凍肉公司目的是想向一位同鄉借500元。上訴人稱他去到公司門口時,在控方第一證人面前吐口水在自己的手心。而控方第一證人指上訴人吐口水落地,然後他們二人有爭拗。

6.上訴人稱他當時曾叫控方第一證人用相機拍攝他的口水,稍後有五至六位食環署職員到場,向上訴人解釋檢控他的理由。上訴人向他們說他沒有吐口水落地,只是吐在自己的手心上。上訴人亦指控方第一證人從來沒有向他解釋控告他的理由,他亦沒有行經瑞和街24號,他指控方第一證人說謊。第二天上訴人便約見控方第一證人的上司。

7.上訴人接受盤問時,上訴人說他吐口水或痰在自己的手上後,正準備去對面的街市洗手,但是在那一刻卻被控方第一證人截停。

8.主控官盤問上訴人為何不向辯方第二證人借廁紙用,上訴人指他沒有這樣做。

9.辯方第二證人稱上訴人是他的同鄉,當時上訴人是想向他借錢,但是他並不清楚上訴人有否吐痰,亦沒有看見食環署職員截停上訴人。辯方第二證人說他的鋪位是24和26號相連的。

10.裁判法官經過分析各證人的證供後,指出這是一宗典型的一對一案件。裁判法官指辯方第二證人的證供其實對上訴人是沒有幫助的,因為他沒有留意到當時上訴人是否有吐口水或痰。裁判法官分析了上訴人的證供後,認為上訴人的版本是不合邏輯和不合常理,他認為上訴人是砌詞狡辯。裁判法官在他的裁斷陳述書第33段已經有詳細的分析。

11.至於控方的證據,裁判法官有提醒自己要小心謹慎地考慮和評估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裁判法官經過分析後,認為控方第一證人的版本是合情合理。最後,認為控方第一證人是一位誠實可靠的證人。在事實的裁決時,裁判法官接納了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並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

12.判刑時,裁判法官有考慮到上訴人的背景。由於上訴人是經審訊後才被裁定罪名成立,因此他應付的定額罰款是1500元,另外加上附加罰款1500元和堂費500元,上訴人合共應繳付罰款3500元。

13.由於上訴人是經審訊後才被裁定罪名成立而其辯護屬瑣屑無聊或無理取鬧,所以被判處定額罰款以外的附加罰款。裁判法官亦考慮到上訴人吐的痰內有細菌,會透過空氣傳染而危害到公眾的健康。因此,最後認為需要判上訴人罰款共4000元。

14.裁判法官亦知悉上訴人因在2009年所犯的一宗案件,上訴人在2009年10月才可以出獄。因此,裁判法官裁定上訴人在2010年4月30日前必須繳清罰款。

15.在上訴聆訊時,上訴人作出自辯,他認為定罪對他不公,因為他當時沒有律師代表,他亦認為裁判法官對他有偏見,裁判法官是偏幫控方第一證人。上訴人亦指自己只有小學二年級的學歷,表達能力低。上訴人在結案陳詞時,亦認為裁判法官對他的表現不耐煩,因此認為定罪對他不公。

16.本席翻看過裁判法官的定罪理由,十分明顯,裁判法官對上訴人的版本已經作了一個詳細的分析。裁判法官已經解釋了他為何認為上訴人的證供是不合邏輯和不合常理,因此沒有接納上訴人的版本。

17.本席認為裁判法官這個定罪是有證據上的基礎,本席看不到裁判法官對上訴人有任何不公的地方。因此,沒有足夠理由推翻裁判法官的定罪。定罪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18.接下來,本席考慮關於刑罰方面的上訴。上訴人認為罰款明顯過重,上訴人指他在另一宗案件只是被判罰款1500元,另加堂費500元,合共罰款2000元。上訴人認為他這宗案件的罰款亦應是罰款1500元,再加堂費500元,合共2000元,而不是4000元。

19.事實上,裁判法官在裁斷陳述書第45段已清楚解釋罰款的計算方法。另外,裁判法官亦考慮到上訴人當時所作出的行為會危害公眾健康,因此才判上訴人罰款共4000元。

20.本席認為這個罰款不可以說是明顯過重,裁判法官在這方面亦是作出了一個正確的決定。

21.本席認為沒有理據去更改或干預裁判法官這個罰款裁決。因此,這個上訴亦是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張潔宜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