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ung Mei Chun 訴 Chan Sing Chu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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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是一宗預留四天的正式審訊。可是在審訊前的一天(2009年6月8日)下午四時半,本席收到原告人翁美春小姐(以下簡稱“翁小姐”)的傳真,指她因為身體不適,需要入院接受治療,故此翁小姐要求法庭押後審理本案。因為本案的特殊背景,本席沒有即時處理翁小姐的申請,並把案件押後兩天至2009年6月11日。在押後的過程中,本席曾經以電話的方式通知翁小姐及其丈夫,並要求他們出席6月11日的審訊及提交進一步的醫療報告,但翁小姐及其丈夫最終沒有出席今天的審訊。詳細考慮過本案的特殊背景後,本席決定否決翁小姐押後審訊的申請。

(I) 上訴法庭駁回原告人的申請: 請參閱HCMP1178/2009 日期: 2009年9月4日 (II) 有關向上訴法庭提出的相關上訴,請參閲HCMP352/2010。
Case No.DCCJ 4126/2007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1 Jun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J4126/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編號2007年第41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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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YUNG MEI CHUN  
   
被告人 CHAN SING CHU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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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法官陸啟康內庭聆訊(公開)

聆訊日期:2009年6月9日及11日

判案書日期:2009年6月11日

判案書

1.這是一宗預留四天的正式審訊。可是在審訊前的一天(2009年6月8日)下午四時半,本席收到原告人翁美春小姐(以下簡稱“翁小姐”)的傳真,指她因為身體不適,需要入院接受治療,故此翁小姐要求法庭押後審理本案。因為本案的特殊背景,本席沒有即時處理翁小姐的申請,並把案件押後兩天至2009年6月11日。在押後的過程中,本席曾經以電話的方式通知翁小姐及其丈夫,並要求他們出席6月11日的審訊及提交進一步的醫療報告,但翁小姐及其丈夫最終沒有出席今天的審訊。詳細考慮過本案的特殊背景後,本席決定否決翁小姐押後審訊的申請。

本案的背景

2.本席處理本案已經有一段不短的時間。與訟雙方的糾紛源自一宗在2000年區域法院的民事訴訟,而該案件的編號為區域法院民事訴訟2000年第15756號(以下簡稱“2000年的案件”)。在2000年的案件中,本案的被告人陳聖傳先生(以下簡稱“陳先生”)向翁小姐追討十多萬元因投資恒生指數期貨合約而造成的損失。陳先生及翁小姐在2000年的案件中均有律師代表,經過長達十天的審訊後,陳嘉信暫委法官在2002年12月31日頒下判詞,並裁定翁小姐敗訴。翁小姐不服裁決,提出上訴,可是陳暫委法官否決上訴許可的申請。翁小姐不服,向上訴法院提出上訴許可的申請,而上訴法院最終在2005年6月8日否決翁小姐上訴許可的申請(高等法院雜項案件2003年第4776號)。

3.翁小姐其中的一項上訴理據指出,陳先生在作供期間與他的代表律師交談及商討案情。可是因為翁小姐沒有向主審法官提出此項投訴,上訴法院不受理此項投訴。

4.案件完畢後,陳先生通過律師向翁小姐追討裁決下的債項及訟費。在2007年9月14日,翁小姐向陳先生繳付135,000元的敗訴債項,及兩筆分別是33,252.33元,及17,527.66元的部分訟費。

5.在2007年9月17日,翁小姐向陳先生提出本案的訴訟。根據翁小姐在案件中的指控,與訟雙方在2003年6月25日達成書面的和解協議。根據此項協議,陳先生同意不追討翁小姐在2000年的案件中的敗訴債項及訟費,交換翁小姐不追究陳先生及其律師在作供期間交談及商討案情的失當行為。翁小姐較早時向陳先生繳付部分敗訴債項,實質上違反此項和解協議,故此,翁小姐向陳先生追討有關的款項。在本案中,陳先生堅持他沒有在任何時間與翁小姐達成有關的和解協議。

6.在提出本案索償的同日,翁小姐的丈夫向陳先生提出區域法院民事訴訟2007年4127號案件的申索,該案件亦同時涉及恒生指數期貨的損失。在2008年3月27日,區慶祥法官撤銷翁小姐丈夫的申索,理由是:(一)因為翁小姐的丈夫在2000年的案件中沒有提出有關的申索,這樣的做法構成濫用司法程序;(二)翁小姐丈夫的申索已經過了法定的時效。奇怪的是,即使翁小姐的丈夫從區法官手中取得上訴許可,他亦沒有進行有關的上訴程序。

7.陳先生指他在2000年案件中的訟費多達五十多萬元。評估陳先生訟費的聆訊原先被安排在2008年5月21日進行,可是因為涉及本案的和解協議,翁小姐向法庭提出暫緩執行裁決的申請。在2008年5月8日,本席接納翁小姐的申請。可是,本席亦在書面判詞中指出,為減低延誤,本席安排本案件在2008年8月21日進行正式審訊。因為雙方是否達成和解協議只涉及一個簡單的事實爭拗,本席相信法院可在短時間內作出裁決,減低對評估訟費聆訊延誤的影響。

8.雖然本案的事實爭拗簡單,但卻涉及一個簽名真偽的問題。根據翁小姐的案情,她已經遺失了涉案的書面和解協議。可是,因為陳先生在2003年8月26日的信件中提及6月25日的書面合約,翁小姐指有關的和解協議確實存在。陳先生否認他曾經發出8月26日的信件,並指信件中的簽名並非他的。因為此項爭拗,與訟雙方在2008年5月8日的聆訊中同意,他們可就陳先生簽名真偽此問題上提出筆跡專家的報告,當時陳先生還是有律師代表的。

9.陳先生其後親自處理案件,而問題亦隨之而生。因為雙方在提交陳先生簽名樣本的問題上有所爭拗,法庭延長提交專家報告的時限,而8月21日的正式審訊亦被押後。

10.法庭其後舉行多次預審及指示聆訊及非正審申請聆訊,分別在2008年9月8日、9月26日,12月4日、2009年2月9日、3月16日、3月24日、5月26日及6月2日。2009年6月9日的正式審訊日期是在2008年12月4日的指示聆訊中所安排的。

11.這麼多次的預審及指示聆訊,主要是為了解決與訟雙方在提交簽名樣本的爭拗。雖然他們兩位均是專業的會計師,但他們之間不能作出絲毫的合作。再者,從他們處理本案的過程中,本席認為他們對法律均有少許認識,可是這些認識都是片面的。為了令本案件可以如期審理,本席只可對案件進行積極的案件管理(case management)。本席亦需在此補充,有些聆訊是因為與訟雙方所提出的非正審申請而舉行的。

12.因為2009年6月9日的正式審訊已經是押後了的審訊,本席在這些預審及指示聆訊中曾多次向與訟雙方發出警告,指正式審訊必須如期進行。

13.在每次預審及指示聆訊中,翁小姐均會向法庭提出多項傳票申請,這些申請主要的目的是要求陳先生提交他的簽名樣本。在法庭的命令下,陳先生前後存檔了兩份誓章,披露他的簽名樣本。第一份誓章是在2008年10月3日所做的,內容是披露陳先生在2003年的簽名樣本。可是因為陳先生的簽名在多年來有不同的版本,而陳先生在1996年的賽馬會聘用合約及婚姻證書內的簽名與涉案信件中的較為相似,陳先生在2009年3月9日再存檔一份誓章,把他與兩份1996年文件較為相似的簽名樣本作全部的披露。本席認為經過兩次的簽名樣本披露後,翁小姐的專家證人應該可撰寫有關的專家證人報告。

14.可是,翁小姐在2009年5月5日(即正式審訊前的一個月)提出兩項傳票申請,內容主要是要求一些第三方人士提供陳先生的簽名樣本。這些第三方包括陳先生現時的僱主和記黃埔公司、專業會計師公會及信用卡發卡銀行。因為這些人士應管有陳先生在2003年的簽名樣本,所以翁小姐要求他們提供有關的文件。翁小姐堅持,陳先生在以往的誓章中提供錯誤的資料,沒有如實披露他的簽名樣本,故此,翁小姐相信第三方手上的文件可以證明她的說法。翁小姐更向陳先生的僱主發出多封信件,對陳先生造成不少的滋擾。

15.翁小姐的申請原先定於5月8日審理,可是因為翁小姐身體不適,申請被押後至5月26日審理。經聆訊後,本席否決翁小姐的申請,理由詳見本席於當日所頒下的判詞。簡單來說,第一,本席認為翁小姐的要求乃漁翁撤網式的行動(fishing expedition),假如法庭批准有關的申請,這類申請便會沒完沒了。第二,翁小姐的主要目的是希望第三方所提供的資料,可證明陳先生在過往的誓章中說謊,可是這些資料未必對翁小姐有利。第三,涉案信件只是一份副本,本席認為專家證人的證供並非主要的考慮因素,相反,本案的勝負主要取決於與訟雙方在庭上證供的可信性。第四,批准翁小姐的申請極有可能延誤6月9日的正式審訊。

16.本席亦希望在此提出一點,翁小姐只管有涉案信件的副本,這一點可能是在批准專家證人作供時沒有考慮過的。因為本案的文件繁多,本席只是在這兩次指示聆訊中才留意這一點。本席懷疑專家證人是否只能從文件的副本上斷定簽名的真偽。假若不能,本席曾經考慮過撤銷批准專家證人作供的許可,在此情況下,提供簽名副本便變成了一個不需要考慮的議題。可是案件審訊在即,本席打算先聽取翁小姐專家證人的證供後,才作出適當的決定。可是,本席一直沒有機會見到翁小姐的專家證人。

17.翁小姐不服本席關於第三者文件披露的裁決。在2009年5月27日的傳票中,翁小姐提出上訴許可的申請,並要求押後本案的正式審訊。本席否決押後審訊的申請,上訴許可的申請則容後處理。顯然,假如翁小姐在正式審訊中勝訴,上訴許可的申請便變得沒有意義。翁小姐亦曾經提出證人傳票的申請,要求和記黃埔的職員出庭,提交陳先生的簽名樣本。因為此項申請實質上與本席較早時所處理過第三方文件透露申請的性質相同,本席同樣不批准翁小姐有關證人傳票的申請。

18.經過多番風雨後,本席希望審訊可如期進行。本席認為,本案主要的關鍵取決於與訟雙方證供的可信性。本席亦希望見到翁小姐的專家證人,假如他親自向法庭講述有關的情況,本席可視乎情況,作出適當的處理。

押後審訊的申請及理據

19.可是,本席在審訊前的一天下午收到翁小姐的傳真,指她因為身體不適而不能出席審訊,並要求把審訊押後。翁小姐提供了一張私家醫生的病假證明書,指翁小姐患了「偏頭痛」(migraine),並建議痛假日期由6月8日至12日。私家醫生亦建議翁小姐接受腦部的掃瞄。根據翁小姐傳真的內容,她接受醫生的建議,並在瑪麗醫院接受檢查。

20.在審訊中,陳先生反對翁小姐押後審訊的申請,指這些只是拖延的技倆。本席沒有即時處理有關的申請。法庭的書記成功與翁小姐及其丈夫取得聯絡,法庭要求他們其中一人出席6月11日的押後審訊,向法庭交代翁小姐的病況。翁小姐丈夫當時答應出席,可是在6月10致法庭的傳真中,翁小姐的丈夫指法庭沒有理由要求非與訟的一方出席聆訊。雖然他是本案的其中一名證人,他強調他不能出席6月11日聆訊,理由是他需要出席一個事前安排好的會議。

押後審訊考慮的因素

21.在2009年4月2日的民事程序改革後,法庭一般不會同意押後正式的審訊,特別是本案涉及的金額並不多,故此再押後審訊會造成不必要的延誤,對其中一方並不公平。可是即使如此,假如翁小姐能夠提出充分的證據證明她身體不適,本席同意應押後審理本案。關於這一點,本席亦考慮了上訴法院在有關周順鏞,上訴法院民事上訴2004年第388號案件(上訴法院2005年10月6日的裁決)一案中所提出的法律原則。

22.可是因為本案的情況特殊,本席決定拒絕翁小姐押後正式審訊的申請,理由主要有以下數點。

23.第一,本席在以往的聆訊中曾多次發出警告,正式審訊必須如期進行。在此情況下,翁小姐必須提出充分的健康理由,支持她不能出席正式審訊的原因。在6月2日的聆訊中,翁小姐非常有能力地處理她的申請。在2009年6月7日(即聆訊前的兩天),她亦可以寫了一封言詞強硬的信件給陳先生。在此情況下,為甚麼一天後她便因偏頭痛而需要接受治療?再者,即使翁小姐有頭痛的的問題,為甚麼她不可以出席6月9日的審訊,親自向法庭解釋她的病況才入院接受檢查?本案所提出的健康理由與周順鏞一案中的有莫大的分別,故此本席有理由相信,翁小姐最少有能力親自出庭提出押後審訊的申請。

24.第二,翁小姐丈夫的反應亦令本席懷疑翁小姐申請的迫切性。翁小姐的丈夫是本案的其中一名關鍵證人,假如翁小姐真的因為健康理由不能出席聆訊,為甚麼她的丈夫不能親自出庭向法官解釋翁小姐的病況?本席已經沒有即時處理翁小姐的申請,並且把審訊押後兩天,並要求翁小姐的丈夫出席,交代她妻子的病況。可是翁小姐的丈夫採取迴避的態度,指法庭不應要求他出席聆訊。再者,他原先是應該出席聆訊作供,故此他不應在這幾天安排其他的工作及會議。可是他卻因為一個已安排好的會議,拒絕出席協助妻子押後聆訊的申請。在此情況下,本席有理由相信,他拒絕出席的理由,是為了迴避法庭向他提出關於翁小姐健康的問題。假如他向法庭所講的情況與其後所提交的醫學報告有所出入,這便會對翁小姐不利。本席深信,假如翁小姐真的是因為健康理由不能出席,她的丈夫理應非常願意到法庭親自提出支持押後申請的理據。

25.第三,翁小姐的專家證人是從澳洲來的,本席原先安排他在審訊的第二天作供。顯然,假如翁小姐真的已經安排了專家證人出席聆訊,她必定需要支付巨大的費用,包括證人到港的費用。在此情況下,翁小姐理應非常著緊有關的審訊。因為費用的問題,她大可要求她的丈夫代她出席聆訊,而先聽取專家證人的證供。在多次的預審中,本席曾經向翁小姐表示,法庭希望專家證人可以親自出庭向法庭解釋,他在準備報告中所遇到的困難。根據翁小姐向法庭所講,她原先安排專家證人在6月1日到港,親自到陳先生辦公室那處檢視陳先生簽名樣本的真跡,好讓她能夠在審訊前提交專家證人的報告。可是在6月2日的審訊中,翁小姐向法庭表示專家證人到港一天後便離開了。雖然翁小姐投訴陳先生所提供的簽名樣本不足夠,為甚麼專家證人不利用在香港的時間檢視現有的簽名樣本呢?這確實令本席費解,而這些疑點亦令本席懷疑,翁小姐是否真的已安排了專家證人到港作供。

26.第四,本案已經被拖延了一段不短的時間。案件原先安排於去年8月正式審訊,可是因為專家報告的問題,案件需要押後,而陳先生亦不能執行2000年的案件對他有利的訟費命令。本席同意陳先生的陳述,指根據簡單的病假證明書而押後本案對他並不公平。顯然,本案原本只是一件簡單的案件,關鍵取決於證人在庭上證供的可信性,可是因為種種的問題,案件延誤了一段不短的時間。因為案件的正式審訊已經被押後過一次,翁小姐在押後申請上的舉證責任亦相對較大。本席基於現時所提供的文件,有理由懷疑翁小姐是否真的因為健康的理由,不能出席這個已經被押後過一次的正式審訊。故此,本席否決翁小姐押後聆訊的申請。

27.翁小姐同時提出兩項上訴許可的申請,包括本席在5月26日拒絕第三者文件披露的申請及6月2日否決證人傳票的申請。本席已經在5月26日的書面判詞及以上的文章中,交代了本席的理由。本席認為翁小姐沒有成功上訴的機會,因此同樣否決這兩項上訴許可的申請。

  (陸啟康)
  區域法院法官

原告人:

缺席,無律師代表

被告人:

無律師代表

(I) 上訴法庭駁回原告人的申請: 請參閱HCMP1178/2009 日期: 2009年9月4日 (II) 有關向上訴法庭提出的相關上訴,請參閲HCMP352/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