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ung Mei Chun 訴 Chan Sing Chu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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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被告人2008年12月1日所存檔的傳票中,被告人向法院提出多項申請。根據以下所列出的理由,本席否決被告人所有的申請。

Case No.DCCJ 4126/2007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9 Feb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J4126/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編號2007年第41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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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YUNG MEI CHUN  
   
被告人 CHAN SING CHU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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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法官陸啟康內庭聆訊(公開)

聆訊日期:2009年2月9日

判案書日期:2009年2月9日

判案書

1.在被告人2008年12月1日所存檔的傳票中,被告人向法院提出多項申請。根據以下所列出的理由,本席否決被告人所有的申請。

2.與訟雙方均在本席較早時聆訊中所定出的時限後,存檔進一步的誓章.根據本席較早時所作出的裁決,本席不容許雙方依賴時限後所存檔誓章的內容。

3.本案涉及一宗簡單的和解協議。在區域法院民事訴訟案件2000年15756號案件中,本案的被告人向原告人追討款項。本案的原告人被裁定敗訴,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訴,可是上訴亦被駁回。本案的原告人指出,被告人在他作供期間不恰當地與他的律師討論案情。可是上訴法院指出,原告人沒有向主審的法官提出有關的投訴,故此不接納此投訴作為上訴的理由。

4.根據本案的原告人指出,在該上訴聆訊後,她原先希望向律師公會投訴被告人律師的不當行為。原告人指與訟雙方當時曾經達成和解協議,而原告人亦因為有關的協議,同意不向律師公會作出有關的投訴。

5.在本案中,雙方的爭議是他們曾否達成原告人所講的和解協議。在原告人的證人供詞中,原告人指出被告人在較早時的案件中,曾經與他的律師不恰當地在審訊中商討案情。在本傳票中,被告人首先要求法院剔除有關的指控,原因是上訴法院在較早時的案件中,已經不接納此上訴理由。

6.可是上訴法院不接納此上訴理由的原因,是原告人沒有在主審法官前提出有關的投訴。上訴法院並沒有裁決原告人的投訴在事實上是否發生過。基於法庭在較早時的案件中,沒有就投訴的真確性作出裁決,被告人不可依賴「爭論點不得自駁」(issue estoppel)的法律原則,剔除原告人證人供詞中有關的投訴內容。

7.被告人的第二項申請,要求原告人提供她在高等法院民事上訴案件2000年103號案件中與她的股票經紀的談話錄音。可是在被告人的支持誓章中,被告人沒有詳細列出此談話錄音與本案有任何的直接關係。基於這一點,本席足以否決被告人的申請。在陳詞中,被告人指出他希望依據有關的談話錄音,打擊原告人作為證人的誠信。可是即使如此,本席認為這些文件披露已經超出了應有的範疇。顯然,有關證供的內容與本案的爭議點沒有直接的關係。被告人只是希望藉有關的申請搜集證據,攻擊原告人作為證人的誠信。假如本席批准有關的申請,此類申請便會沒完沒了。

8.根據原告人的案情,原告人在2008年8月12日及9月27日曾經寄出兩封信件給被告人。根據第三項申請,被告人要求原告人提供投寄此兩封信件的書面證據。原告人已經向被告人披露該兩份信件的內容,可是被告人要求原告人提供投寄的證據。本席認為,此要求涉及證供的質詢,本席認為被告應在審訊中向原告人提出有關的問題,而非在審訊前節外生枝。

9.被告人的第四項申請,是要求原告人提供商討和解協議會面中的各項細節。顯然,此乃涉及證供的質詢。在聆訊中,本席向被告人了解,為甚麼被告人要求原告人提供有關的資料。根據他的解釋,他希望知道原告人所講關於會面的時間。根據被告人的陳述,他可能會在審訊中提出證據,證明他在上述聆訊後曾有其他的約會。故此,他不可能與原告人在當日會面,並達成所謂的和解協議。

10.本席同樣認為,被告人應該在審訊中向原告人提出有關的問題。在原告人的證人供詞中,她已經就有關的會面,提供足夠的資料。假如被告人希望提交證供,指出他當日在時間上不可能與原告人會面,他大可在聆訊當日向法庭提供有關的資料。本席認為,他沒有必要在審訊前要求原告人提供會面的各項細節內容。顯然,主審的法官會根據有關的證供,來裁決與訟雙方曾否達成有關的和解協議,而審訊前作出不必要的質詢,只會令案件節外生枝。

11.關於第五項申請,本席同樣以否決第一項申請的同樣理由,拒絕被告人的申請。

12.本案原先在2008年8月進行審訊,可是因為與訟雙方提出各項非正審的申請,審訊被押後至今年6月進行。本席必須提醒與訟雙方,非必要的非正審申請,只會延誤本案的審理,最終傷害與訟雙方的利益。因此,本席否決被告人的各項申請。

  (陸啟康)
  區域法院法官

原告人:

無律師代表

被告人:

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