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ung Mei Chun 訴 Chan Sing Chu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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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須於二十八天內存檔及派送一份誓章,回答原告人關於以下的質詢:一,由1996年至現在,被告人曾否使用過類似原告人文件清單內第34號文件,1996年1月4日賽馬會聘用合約及1996年4月12日婚姻證書內的簽名;第二,如使用過類似此簽名,被告人須提交使用過此簽名的文件副本;第三,假如這些文件不是由被告人所管有,被告人須提交管有這些簽名文件人士的資料。

Case No.DCCJ 4126/2007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9 Feb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J4126/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編號2007年第41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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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YUNG MEI CHUN  
   
被告人 CHAN SING CHU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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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法官陸啟康內庭聆訊(公開)

聆訊日期:2009年2月9日

判案書日期:2009年2月9日

判案書

1.被告人須於二十八天內存檔及派送一份誓章,回答原告人關於以下的質詢:一,由1996年至現在,被告人曾否使用過類似原告人文件清單內第34號文件,1996年1月4日賽馬會聘用合約及1996年4月12日婚姻證書內的簽名;第二,如使用過類似此簽名,被告人須提交使用過此簽名的文件副本;第三,假如這些文件不是由被告人所管有,被告人須提交管有這些簽名文件人士的資料。

2.本席將就以上的命令作出一個簡短的理由。這是一項原告人要求被告人提交簽名樣本的申請。在本案中,法庭需要考慮的主要因素,就是2003年與訟雙方是否達成一份和解協議。原告人向法庭提交了一份信件,內容指被告人曾經提及有關的和解協議。因為被告人否認曾經簽署此封信件,法庭需要處理信中被告人簽名真偽性的問題。

3.在去年的預審中,被告人當時的代表律師就向法庭提出,要求提交一份專家證人報告。因為原告人亦需要準備專家證人報告,原告人曾經向法庭提出申請,要求被告人提交他的簽名樣本。經過幾次聆訊後,被告人終於提交了一些與文件簽名類似的簽名樣本。

4.基於公平的原則,被告人需要向原告人提供盡多的簽名樣本,好讓原告人的專家證人可以準備有關的報告。本席故此接納原告人的申請,但將內容改為一個回答質詢的形式。首先,被告人需要回答這些質詢,就由1996年到現在,他曾否用過類似信中簽名的簽名樣本。如果曾用過,他需要向法庭提交這些簽名樣本。如果這些文件不是在被告人管有的範圍之內,他亦需要向法庭提交管有這些簽名文件人士的資料。

5.本席認為這樣的命令在本案中是恰當的。因為簽名真偽性是本案需要決定的一個問題,而專家證人亦需要取得有關的簽名樣本來判斷簽名的真偽性。故此,本席頒下以上所指的命令。

  (陸啟康)
  區域法院法官

原告人:

無律師代表

被告人:

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