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J 004126/2007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9 February 2009.
1. 被告人須於二十八天內存檔及派送一份誓章,回答原告人關於以下的質詢:一,由1996年至現在,被告人曾否使用過類似原告人文件清單內第34號文件,1996年1月4日賽馬會聘用合約及1996年4月12日婚姻證書內的簽名;第二,如使用過類似此簽名,被告人須提交使用過此簽名的文件副本;第三,假如這些文件不是由被告人所管有,被告人須提交管有這些簽名文件人士的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