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ung Mei Chun 訴 Chan Sing Chu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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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區域法院民事訴訟2007年4126號案件中,原告人翁美春小姐(“翁小姐”)向本席提出以下的申請:-

Cites 1 case

Case No.DCCJ 4126/2007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J4126/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案件編號2007年第41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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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YUNG MEI CHUN  
   
被告人  CHAN SING CHU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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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J15756/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案件編號2000年第157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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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CHAN SING CHUEN  
   
被告人    YUNG MEI CH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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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陸啟康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2009年9月3日

提交進一步書面陳詞日期: 2009年10月9日

發出判案書日期:    2009月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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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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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區域法院民事訴訟2007年4126號案件中,原告人翁美春小姐(“翁小姐”)向本席提出以下的申請:-

(一) 撤銷本席在2009年6月11日判定翁小姐敗訴的判令;

(二) 針對本席在2009年6月11日判定翁小姐敗訴的判令及拒絕翁小姐押後審理案件申請的決定,要求有關的上訴許可。

2.本席已經在2009年6月11日的判詞中交待了本案的背景事實及本席否決翁小姐押後正式審訊申請的詳細理由,在此不贅。

高等法院雜項案件20099178號(“雜項案件”)的申請

3.本申請的聆訊原本在2009年9月3日結束,判詞留待日後發放。可是在翌日,2007年4126號案件中的被告人陳聖傳先生(“陳先生”)通知本席上訴法院在雜項案件中判決,那時本席才知道翁小姐已經向上訴法院直接提出上訴許可的申請,要求推翻本席在2009年6月11日審訊中所作出針對翁小姐的判決。

4.上訴法院在雜項案件的判詞中作出以下的結論:

(一) 翁小姐在2007年4126號案件中所提出的訴因極不具說服力;

(二) 翁小姐在2007年4126號案件中提出無數不必要的非正審申請;

(三) 本席在2009年6月11日否決翁小姐押後審理案件的申請是適當及合理的決定。

基於這些理由,上訴法院否決翁小姐上訴許可的申請。

5.其後在2009年9月22日的傳票申請中,翁小姐嘗試推翻上訴法院的裁決。在2009年10月5日的判詞中,上訴法院再次否決翁小姐的申請,並對翁小姐作出有限度的「限制申請令」。

6.本席首先在此指出,翁小姐理應在2009年9月3日的聆訊中,通知本席有關雜項案件的申請。因為翁小姐直接向上訴法院提出上訴許可的申請,翁小姐不應再次向本席提出相同的申請,而後者的申請亦變得沒有意義。翁小姐刻意隱瞞雜項案件的申請,本席認為翁小姐確實有誤導法庭之嫌。

7.因為本席在聆訊後才得知雜項案件的申請,本席打算審閱雜項案件檔案內的內容。為對與訟雙方公平起見,本席通知雙方有關的決定。本席亦已經在較早時發出指示,假如與訟雙方希望就雜項案件對本席作進一步的陳詞,他們須在2009年10月9日前存檔有關的書面陳詞。

法官避席的申請

8.因為上訴法院已經否決翁小姐上訴許可的申請,並且認同本席在2009年6月11日否決翁小姐押後審訊申請的決定,本席只需要處理翁小姐根據區域法院規則(香港法例第336章)第35號命令第2條規則所提出推翻敗訴判令的申請。在決定此申請前,本席需要先處理翁小姐要求法官避席的申請。

9.翁小姐要求本席避席,改由另一位法官審理她撤銷判令的申請。根據翁小姐所提交的書面陳詞,理由主要有以下兩點。首先,翁小姐指本席對她存有明顯的偏見。在正式審訊前,翁小姐已經以傳真的方式通知法庭,她當時在瑪麗醫院留醫,而且她亦向本席提供一張私家醫生所開出的病假證明書。在此情況下,本席還在2009年6月11日否決她的申請,這顯示本席濫用了法官的權力([blatantly] abuse his power to dismiss her claims)。再者,本席在道德操手及品格上均有問題(because [the judge] has had ethnical and integrity issues)。

10.第二,根據區域法院規例第35號命令第2條規則,翁小姐須於7天內向法院提出撤銷正式審訊判決的申請。本席在2009年6月11日頒下翁小姐敗訴的判令。其後,翁小姐多次要求法院提交當日的書面判詞。可是翁小姐遲遲還未收到有關的文件,此乃法官不當的行為(misconduct)。

11.本席不接納翁小姐的理據。首先,上訴法院已經在雜項案件的判詞中說明,本席在2009年6月11日否決翁小姐押後審訊的申請是適當及合理的決定,故此,翁小姐對本席關於偏見、濫用法官權力、道德操手及品格的指控並不成立。再者,本席已經在2009年6月11日的審訊中,詳細把否決翁小姐押後審訊申請的理由陳述出來。因為法庭的錄音組需要時間準備聆訊的謄本,本席不可能即時把書面的理由交給翁小姐。本席的書記已經在來往的書信中,向翁小姐解釋有關的情況,並向她提供審訊的錄音帶。顯然,假如翁小姐不能在聆訊後7天內取得書面的判詞,她大可要求法庭延長有關的時限,而法庭必定樂意處理有關的申請。故此,本席認為翁小姐關於本席不當行為的指控不能成立。

12.綜合以上的理據,本席否決翁小姐要求法官避席的申請。

推翻敗訴判令的申請

13.本席最後需要處理翁小姐推翻敗訴判令的申請。

14.法庭是在翁小姐缺席正式審訊的情況下,頒令她敗訴的判決。過往的案例清楚指出,法庭在考慮是否撤銷這類判決時,最重要的考慮因素是申請人缺席審訊的原因,其他的因素包括申請人是否確實擁有勝訴的機會,撤銷判決是否會對獲判勝訴的一方造成損害,以及訴訟得以終結的公眾利益(見Shocked v Goldschmidt [1998] 1 All ER372及劉錦泉  李靜[2003] 2 HKLRD 1018)。

15.在處理本申請時,本席將會引用這些法律原則。本席認同最重要的考慮因素是申請人缺席審訊的原因,假如申請人沒有一個好的理由缺席審訊,或是申請人藉詞缺席拖延案件的進度,即使他的案件確實擁有勝訴的機會,法庭亦不應讓他撤銷判令,否則法庭便會簡接鼓勵這些濫用司法程序的行為。

16.在2009年6月11日的判詞中,本席已經詳細列出否決翁小姐押後審訊申請的理由。在雜項案件中,上訴法院把本席的理由摘要如下:

“26.  陸法官對翁小姐在2009年6月8日突然要因偏頭痛要接受治療感到奇怪。陸法官指出在2009年6月7日,翁小姐仍然向陳先生發出了一封言詞強硬的信件。陸法官認為翁小姐應出庭向法庭交待其病況。

27.  陸法官亦認為翁小姐的丈夫亦應出庭解釋及交待翁小姐的病況。陸法官認為翁小姐的丈夫指要出席另一會議的說法不合信,原因是他是案件的重要證人,應早已安排出席聆訊。陸法官有小心分析翁小姐指稱曾安排專家證人出席的說法,陸法官對該說法存疑。

28.    陸法官強調案件已延誤甚久,對陳先生不公。陸法官對翁小姐處理案件的手法及理由極表懷疑。陸法官亦認為翁小姐的上訴許可申請不具說服力,因此駁回其兩項上訴許可申請。”

在判詞中,上訴法院認同本席所提出的各項疑點。

17.在申請中,翁小姐有機會回應本席在6月11日判詞中所提出的各項疑點,可是她並沒有這樣做。除了呈交了一張私家醫生的病假證明書及瑪麗醫院的出院紀錄外,翁小姐沒有解釋為甚麼她當日需要即時入院接受檢查。再者,出院紀錄顯示翁小姐已經在6月10日出院。在此情況下,為甚麼她不能出席6月11日的審訊呢?

18.關於翁小姐的丈夫沒有出席6月11日聆訊的原因,翁小姐沒有作進一步的解釋。

19.在6月11日的審訊中,本席懷疑翁小姐是否真的已經安排筆迹專家來港作證。本席亦懷疑翁小姐指專家證人在6月1日來港只有1天的說法。假如翁小姐所講的是實情,她大可提交與專家證人的來往信件及專家證人來港的機票紀錄,清除法庭的疑慮,可是她並沒有這樣做。

20.基於以上的分析,本席更加深信翁小姐在審訊當日只是藉詞到醫院檢查,故意拖延本案的正式審訊。在此情況下,本席沒有理由撤銷當日的敗訴判令,而本席亦否決翁小姐的申請。

區域法院民事訴訟200015756號案件的申請

21.在2000年15756號案件中,本席曾經作出一項命令,指該案的訟費評估聆訊將無限期押後,直至2007年4126號案件審結為止。因為後者案件已經結束,陳先生以傳票方式向本席提出申請,要求繼續有關的訟費評估聆訊。

22.因為2007年4126號案件已經完結,陳先生不需要法庭的命令,亦可以要求排期繼續進行訟費評估的聆訊。為避免不必要的爭抝,本席頒發明確的命令,批准陳先生向聆案官提出申請,排期進行訟費評估的聆訊。

傳票申請的訟費

23.關於翁小姐2009年6月20日的傳票申請及陳先生2009年8月18日的傳票申請,翁小姐都是敗訴的一方。故此,本席頒下暫准命令,翁小姐須繳付陳先生此兩項傳票申請的訟費。此項暫准命令將於本判案書發出後的14天成為永久的命令。

  ( 陸啟康 )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