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萬秀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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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承認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罪,違反《刑事罪行條例》(‘《條例》’)(香港法例第 200 章)第 60(2) 及 (3) 條。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邵德煒判處申請人八年監禁。申請人就刑期提出上訴許可申請。本庭聆訊申請後駁回申請,以下是本庭的判案理由。

Cited by 5 cases · Cites 2 cases

Case No.CACC 151/2009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22 Sep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C 151/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案件編號:刑事上訴案件 2009 年第 151 號

(高等法院刑事案件 2008 年第 285 號)

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 萬秀英  
  (WAN XIU YING)  

_________________

審理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鄧國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聆訊日期:2009年9月22日

判案日期:2009年9月22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2009年10月12日

判案理由書

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頒發上訴法庭判案理由書:

1.申請人承認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罪,違反《刑事罪行條例》(‘《條例》’)(香港法例第 200 章)第 60(2) 及 (3) 條。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邵德煒判處申請人八年監禁。申請人就刑期提出上訴許可申請。本庭聆訊申請後駁回申請,以下是本庭的判案理由。

案情

2.本案申請人是一名居於深圳的內地女子。約十年前,她認識了一名任職中港貨車司機張姓男子(‘張先生’),之後兩人在內地同居。2007 年 6 月,張先生向申請人提出分手。申請人同意分手,但條件是張先生須給她 $50,000 分手費。張先生當時沒有能力向她支付這筆分手費,所以在 2007 年 9 月及 10 月分別簽署了兩份文件,承認他欠申請人 $50,000。

3.張先生與家人一直在香港的一個公共屋邨單位居住,但他於 2008 年遷離該單位,而他的母親、一名兄弟及這名兄弟的女朋友就仍在該單位居住。

4.2008 年 1 月 25 日早上 4 時該單位突然起火。火警最先是由一名鄰居發現的,他見到該單位外有一塊著了火的地毯,就把火撲熄。另外兩名鄰居用斧頭劈破該單位的鐵閘,然後打開鐵閘及踢開單位的木門,救出單位內的人士。該單位的客廳、廚房及廁所均嚴重焚毀,但兩間睡房的損毀就不算嚴重。消防員到達現場後發現申請人站在該單位所在大廈 29 樓與 30 樓的梯間欄杆外,她有少部分身體被燒傷。

5.申請人向警方承認她於火警發生的前兩天從內地來港,目的是向張先生追債。她來港時攜帶了四支用作封密鋼鐵的膠水,她在抵埗後到一間五金舖買了兩支膠水及一罐白汽油。她注入膠水將鐵閘封密,然後將汽油從單位的門罅注入單位內。她當時正在吸煙,但不慎將香煙掉到地上,引起火警。她情急下就跑到梯間及致電報警。她因害怕被抓去坐牢,於是爬出梯間,企圖跳樓,但被消防員救回。她聲稱她不是蓄意放火,她的目的只是藉此嚇唬張先生,迫使他還款。

上訴理由

6.申請人的上訴理由是她不是蓄意縱火,她指張先生欺騙了她的感情及金錢,她只想討回金錢,並沒有存心報復。她指她沒有帶任何物品到張先生的單位,她只是在一氣之下到該單位樓下購買了一些易燃物品,目的是想迫使張先生出來與她對質。她放火後不但沒有離開現場,並親自報警。她指本案的刑期超越了同類案件的刑期。

本庭的意見

7.本庭首先要指出申請人被控的罪行是一項非常嚴重的罪行。根據《條例》第 63 條,該罪行的最高刑罰是終生監禁。在 R. v. Shum Hon Kai and another [1988] 2 HKLR 341 一案,第二上訴人是一名劉姓女子的男朋友。第二上訴人介紹劉姓女子的一名親戚向第一上訴人借錢。這名親戚後來沒有還款給第一上訴人。兩名上訴人認為劉姓女子應該負責欠款及劉姓女子的家人阻止這名親戚還款,因此他們決定在劉姓女子所居住的單位縱火。他們購買了汽油,然後將汽油淋在單位的門前,第一上訴人負責點火,但不慎被火嚴重灼傷了左手及左臂,而第二上訴人當時逗留在電梯內,等待第一上訴人縱火後一同逃離現場。原審法官採用十年監禁為量刑基準,但在考慮過各項求情理由後,將刑期定為八年監禁。

8.上訴法庭認為兩名上訴人於深夜時分在一幢多層大廈縱火是干犯了一項非常嚴重的罪行,因為火警不但會令到肇事單位內的人士受到傷亡,更會波及大廈內其他單位及導致其他住客受到牽連。上訴法庭認為八年監禁的刑期是適當的,但上訴法庭在考慮過其他因素,包括第一上訴人是一名十九歲的青年人及案件的其他背景後將刑期定為六年監禁。

9.HKSAR v. Lau Kam Wing and another, CACC 115/1997 一案,一名女控方證人同時與第一上訴人及另外一名男子交往。第一上訴人在知悉事件後非常忿怒,他勒索該證人及聯同第二上訴人到該證人的居所以易燃物體縱火,並以單車鎖鏈鎖着該居所的鐵閘及拿走門匙。兩名上訴人被裁定包括「縱火」罪的多項罪名成立,第一及第二上訴人就「縱火」罪分別被判監十三年及十二年。上訴法庭維持原判。

10.雖然本案的申請人指她沒有預謀,但根據她對警方承認的事實,這宗案件明顯是有預謀的。除了案件發生在一幢多層大廈會危害其他居民的性命外,本案案情最嚴重之處是申請人注入膠水將單位外的鐵閘封密,她這樣做的唯一目的是想堵塞該單位的出口,令單位內的人士無法逃生,其後果肯定是會引致人命傷亡。另外,雖然申請人在縱火後曾經致電報警,但案情顯示該單位內的人士之所以安然無恙純粹是因為鄰居及時發現火警及將他們救出火場。在這情況下,本庭認為原審法官判處申請人八年監禁是正確的裁決,本庭因此駁回申請人的申請。

(鄧國楨) (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陳淑慧代表。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