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路 訴 律政司司長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SA 28/2009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3 October 2009.
1. 上訴申請人為中國大陸居民,但她的女兒乃是香港居民。申請人女兒由2004 年1 月7 日起接受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援”)。申請人指社會福利署(“社署”)扣發了她女兒在2008 年8 月份的部份的綜援金標準金額(2,100 元)及2008 年11 月的教育相關開支津貼(1,000 元)。兩筆款項共為3,1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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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SA28/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2009 年第 28號 (原案件編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09年第6653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任懿君 聆訊日期:2009年10月7日 判案書日期:2009年10月13日 判案書 背景 1.上訴申請人為中國大陸居民,但她的女兒乃是香港居民。申請人女兒由2004 年1 月7 日起接受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援”)。申請人指社會福利署(“社署”)扣發了她女兒在2008 年8 月份的部份的綜援金標準金額(2,100 元)及2008 年11 月的教育相關開支津貼(1,000 元)。兩筆款項共為3,100 元。 2.從答辯人向法庭提供的資料可見,在2008 年7 月至10 月期間,申請人女兒曾就讀的幼稚園要求社署跟進申請人女兒尚未清繳的學費(8,280 元)。社署決定將以上合共3,100 元的款項,在2008 年11 月17 日交付了幼稚園以清還部份尚未清繳的學費。 小額錢債審裁處 3.申請人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答辯人追討3,100 元,暫委審裁官黃禮榮於2009 年7 月16 日頒下判決,剔除了申索人的申索,理由如下:
4.本席完全同意黃審裁官的判決,申請人並沒有提出黃審裁官有任何可爭議的法律論點錯誤,而她在申請上訴的陳詞,只是指出她個人的苦況。需然本席對她的苦況寄以萬分之同情,但法律上,申請上訴許可,必須指出審裁官有可爭議的法律論點錯誤。 5.故此本席撤銷申請人的上訴許可申請。
申索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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