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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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549/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54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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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吳青在本席前承認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違反了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罪行詳情指稱,你於2009年3月16日在新界荃灣河背街65號5樓(4/F)意圖使李暉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案情 2.根據上一次被告人你在庭上所同意的案情撮要透露,案發的涉案單位是你與妻子秦麗娟與及二女一齊居住的地方。於案發當日大概中午12時30分左右,住在你的單位下面一層(3/F)的控方第一證人是你的鄰居,當時聽見由你們的單位傳來爭吵聲,控方第一證人走到居所外面,就看見沿著大廈的樓梯有些血跡,於是報警。 3.警員接報到達現場,在大概二十分鐘左右到達涉案的單位,並且向你查問。在警誡之下,你自己承認在較早時回家的時候,懷疑另外一名男子藏在涉案的單位,當時你發現案中的受害人李暉匿藏在單位的窗外,後來更同李暉在單位的室內發生打鬥,期間你曾一度走入單位的廚房拿起一把菜刀砍向李暉。李暉受傷之後,負傷逃離單位。警員掌握了這個情況,就將你拘捕。 4.警員後來亦在河背街65號的單位的梯間的血漬撿取了些樣本,並且與在你們的單位客廳所撿取一把染有血漬的菜刀一併送往政府化驗所檢驗。 5.本案的受害人李暉後來被警方送到仁濟醫院急症室求診,經該院的一位盧醫生檢查,經過初步治療之後,再送進瑪嘉烈醫院的神經外科並且在2009年3月20出院,期間進行了手術,並且在深切治療部住了兩天。有關李暉的傷勢的情況稍後我在判詞亦會提及。 6.在調查期間,被告人在錄影會面承認,李暉同太太有染,你返到單位的時候,發現李暉藏在涉案單位的窗外的時候,就曾經用一支棍來襲擊他,當李暉返回單位之後,李暉曾經用拳頭攻擊你,你於是衝入廚房拿起菜刀來襲擊李暉。過程之中,你曾經斬過李暉的背部及雙手,至於他其他身體部分是否受傷這一點你表示忘記了。你亦說自己的太太曾經一度抱緊著你,令到李暉繼續以拳頭攻擊你的胸部,最後李暉離開了單位。 7.最後,政府化驗所根據送撿的物件作出DNA的樣本比較,法證事務科的化驗師證實有關的DNA是吻合的。 被告人的背景以及求情理由 8.你過往並沒有在香港有任何刑事犯罪紀錄。根據你同意的經歷認證口供,你在福建接受過小五的教育程度。自2003年從大陸來香港,任職貨運散工,在港就一直無不良嗜好。至於婚姻狀況方面,你於1992年與太太秦麗娟在內地結婚,婚後你們育有一子一女,兩夫婦曾經在1997年因為性格不合一度離婚,而你亦有再婚,但你後來又再離婚,在2003年雙方在家長的慫恿之下又復合,再次結婚,並且在香港一家居住在案發現場。 9.在求情的時候,代表你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王大律師不斷向法庭強調,在案發的時候,你身為丈夫,因為得知太太與一名你認識的男子有婚外情的刺激,所以一時在極度情緒失控之下,所以才失去理智,衝去廚房拿起一把菜刀,襲擊情夫李暉。 10.王大律師上次在求情的時候,向法庭呈上了兩封的求情信件,包括一封由妻子撰寫的求情信件及另外一封由你兩名子女所撰寫的信件。兩名子女的信件表達了你平時非常疼愛他們,事件深深影響了他們。現在他們的唯一希望是法庭能夠從輕發落,令他們能夠與父親早日團聚。上一次你的太太亦有親自來到法庭,在她給法庭的信件我亦見得到她流露了自己對事件的悔意,我引述她在信件之中說「我知道我犯了不可原諒的錯,害了我的丈夫。」太太表示,由於未來的日子,一對未成年的兒女需要一個完整的家庭,在你的父愛之中成長,所以希望法庭予以輕判。 11.王大律師上次要求法庭索取一份福利報告,讓法庭可以了解有關你一對子女的福利安排。本席亦同時索取一份背景報告,以便法庭更加了解你的情況。今天兩份的報告法庭已經有機會閱讀過,我亦被告知你同意兩份報告的內容,報告其實亦更加詳細向法庭介紹你的背景。 12.法庭亦在報告之中,知道原來你在較早時間對李暉,其實一早亦已經懷疑他同妻子有來往的,但就苦無證據。直至到當日你突然間提早回家,返回住所的時候就發覺沒有人應門。當你一打開門的時候,卻發現站在自己面前的妻子衣衫不整,而你所一向懷疑的情夫就將自己匿藏了在這個單位的窗外。於是你當時就肯定你所一向懷疑的就是事實,所以就大興問罪之師。你在報告之中亦向感化官表示,你當時已經完全失去理智,亦不知道自己所作何事,甚至襲擊過李暉有多少次的。事件之後,因為你是家庭的支柱,整家人的經濟已經陷入困境,現時整家人的經濟就是倚賴社會福利的援助。你亦在報告之中深深表達了你的悔意,又承認自己在處理自己的家庭及妻子的關係的情況並不成熟。 13.妻子方面,雖然她亦不是非常願意透露與李暉的關係,但就一直向感化官表達你平常的性格並不是一個有暴力傾向的人士。對於今次的事件,你的太太亦表達了她不會責怪你你所做的一切,言談之中亦暗示了自己也明白到自己所作所為對你所造成的損害。 14.至於福利安排方面,總括來說,現時兩位兒女都由母親繼續照顧。經濟方面,就由「綜援」繼續支持。本席亦知道其中你的兒子似乎情緒有些困擾但大致上來說,感化官向法庭表示,社會福利署有關的社工亦會繼續跟進你的子女的情況及你家庭方面的福利需要。 15.在今日求情的時候,王大律師亦都呈上了三宗案例,其中包括律政司司長 訴 林日成(譯音)CAAR 14/1992,而其餘的兩宗案例就屬於裁判法院的上訴案例,涉及比較輕的罪行,判刑亦相對輕微。 判刑的考慮 16.本席必須指出,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的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因此,法庭一般在判處干犯該罪的人的刑罰會以判監的刑罰去處理的,這亦是一個理所當然的做法。剛才王大律師亦明言,在求情的時候指今次只是希望法庭考慮到今次在案發之前你所受到的挑釁性質及程度,而盡量將判刑的起點調低。辯方絕對明瞭法庭有責任要向公眾發出一個訊息,就是不能夠容忍一名被告人以暴力去解決問題。此案之中,被告人你用一把菜刀去襲擊受害人更令到案件情節非常嚴重。 17.辯方今日呈交的案例之中,其中林日成這案例其實已經是多年前的案例。不過本席亦必須指出,每宗案件其實都有他獨特的情節,每宗案件裡,犯案者的背景與及求情的因素亦都不盡相同。因此,其實往往不能夠一概而論的。考慮過之後,本席認為林日成一案裡涉及的受害人的傷勢,雖然你的代表律師指與本案受害人的傷勢相若,但本席則認為在本案之中,受害人李暉所受的傷勢比林日成案相對較為嚴重。根據你所承認的案情撮要,李暉在經過檢查之後,在急症室就發現有如下的傷勢:
18.而近期亦有一宗有關意圖傷人的案例律政司司長 訴 侯炳全CAAR12/2007,該案例的裁決摘要指出:
19.因此,法庭認為在處理此類案件的時候,並不是一定會被一般的判刑範圍所約束,而是會根據實際的情況去調整。雖然上訴庭指有關的判刑幅度一般為3至12年,但剛才的判刑摘要裡所指的就不是判刑的起點,而是包括認罪後的刑期。不過無論如何,正如我已經指出,此範圍會因應有些特殊的情況,不排除是可以向上調高或者向下調低的。 20.經過考慮之後,本席認為本案之中,的確出現了一些比較例外的情況,令判刑可以比一般同類案件的判刑的刑期為低的。被告人過往你沒有刑事紀錄,犯案的時候一時衝突,而不是處心積慮,有計劃犯案的,事件亦反映你這一次是獨立個別的事件,與被告你平時一向的性格不符的。我接納代表你的大律師的陳詞,此事的發生是因為你發現太太與情夫有婚外情,在極度被激怒(“extreme provocation”)的情況之下,你難忍太太對你做出這作為,心理上有一種受到莫大的傷害、背叛的感覺,所以是屬於一個非常嚴重的挑釁性的行為。加上事件之中,李暉在單位進入室內之後,根據辯方所言,仍然有主動以拳頭向你襲擊,所以一時按捺不住,你才失控,去到廚房拿起刀來襲擊。 21.雖然辯方亦有同時提交予法庭兩宗裁判署的案例,但本席認為該兩宗的案例所涉及的罪行與本案不同,參考價值不高,同本案的實際情況相差甚遠,所以不能夠借鏡判處更加輕的刑罰。 22.另外一點,本席亦有考慮是特殊的情況。正如你的代表律師指出在案件之中,連受害人自己在出院之後亦已與警方失去聯絡,顯示了受害人亦不欲在事件之中追究,可能反映他自己亦心知理虧的。在此情況之下,被告人在主要受害人缺席的情況之下仍然選擇認罪,這代表了他的悔意以及對這個罪責的承擔。當然本席亦不忘記本案除了主要受害人的證供之外,仍然有政府化驗所強而有力的有關DNA的證據,所以不能夠說本案在受害人缺席的情況之下,就毫無一絲的證據。所以雖然這一點對你有利,但是並不能夠說有絕對再度扣減的情況。 23.考慮了所有的情況之後,本席對你的情況深表同情。不過正如你的代表大律師所指,法庭是不能夠容忍被告人將自己的痛楚或者憤恨透過暴力的手段去報復。香港是一個法治社會,任何事情的是非曲直都一定要經過法庭的裁決。若果兩夫婦感情有問題,亦應該要考慮到子女的狀況。現時你這樣的做法,正如你的代表律師所言,當時一定是沒有深思熟慮,沒有考慮到這樣做對於子女所帶來的後果的。 24.本席認為現時你應該已經是非常後悔,但是認為本案件最低限度的判刑起點都應該在這特殊的情況之下為兩年零九個月。由於你認罪,所以本席就將判刑再減三分之一,以反映出你認罪的情況。最後本席下令你因此為本案需要服刑22個月即時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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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