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馬光 訴 律政司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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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告人就本庭2009年10月20日的判案書提交動議,要求本庭給予許可,讓他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Cited by 5 cases

Case No.CACV 41/2009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01 Dec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V 41/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案件編號:民事上訴案件 2009 年第 41 號

(原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2008 年第 2246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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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林馬光  
   
第一被告人 律政司  
第二被告人 行政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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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朱芬齡

聆訊日期:2009 年 11 月 27 日

判決書日期:2009 年 12 月 1 日

判 決 書

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頒發上訴法庭判決書:

1.原告人就本庭2009年10月20日的判案書提交動議,要求本庭給予許可,讓他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2.本庭拒絕給予許可,原因是該申請不符合《香港終審法院條例》(香港法例第 484 章)第 22(1) 條法庭給予上訴許可所訂定的條件。

3.本案涉及的「剔除」裁決並不是一項最終判決,而且原告人在申索陳述書上要求的 $60,000,000 索償額亦不是一筆「已計算」的金額,故此原告人未能符合「當然上訴」的條件。

4.原告人指被告人「製做假案」,故此他認為這涉及任何重大廣泛或公眾利益的議題,或有其他原因應交由終審法院審理。本庭不同意被告人有如此行為。

總結

5.本庭駁回申請。

6.按一貫訴訟常規,訟費隨訴訟結果而定。由於原告人的申請被駁回,本庭因此命令原告人支付被告人本申請的訟費,並按簡易程序把該訟費評定為 $10,000。

(張澤祐) (朱芬齡)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第一及第二被告人:由律政司陳綺文高級政府律師代表。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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