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馬光 訴 律政司及另一人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V 41/2009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 December 2009.
1. 原告人就本庭2009年10月20日的判案書提交動議,要求本庭給予許可,讓他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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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41/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案件編號:民事上訴案件 2009 年第 41 號 (原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2008 年第 2246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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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訊日期:2009 年 11 月 27 日 判決書日期:2009 年 12 月 1 日 判 決 書 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頒發上訴法庭判決書: 1.原告人就本庭2009年10月20日的判案書提交動議,要求本庭給予許可,讓他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2.本庭拒絕給予許可,原因是該申請不符合《香港終審法院條例》(香港法例第 484 章)第 22(1) 條法庭給予上訴許可所訂定的條件。 3.本案涉及的「剔除」裁決並不是一項最終判決,而且原告人在申索陳述書上要求的 $60,000,000 索償額亦不是一筆「已計算」的金額,故此原告人未能符合「當然上訴」的條件。 4.原告人指被告人「製做假案」,故此他認為這涉及任何重大廣泛或公眾利益的議題,或有其他原因應交由終審法院審理。本庭不同意被告人有如此行為。 總結 5.本庭駁回申請。 6.按一貫訴訟常規,訟費隨訴訟結果而定。由於原告人的申請被駁回,本庭因此命令原告人支付被告人本申請的訟費,並按簡易程序把該訟費評定為 $10,000。
第一及第二被告人:由律政司陳綺文高級政府律師代表。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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