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子來 訴 刁明鑑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V 101/2009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5 January 2010.
1. 債務人陳先生就本庭 2009 年 10 月 23 日的判案書提出申請,要求本庭給予許可,讓他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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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101/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案件編號:民事上訴案件 2009年第101號 (原高等法院破產案件 2006年第 8632 號)
聆訊日期:2010 年1月12日 判決書日期:2010 年1月15日 判決書 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頒發上訴法庭判決書: 1.債務人陳先生就本庭 2009 年 10 月 23 日的判案書提出申請,要求本庭給予許可,讓他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2.陳先生所持的理由是本案具有重大廣泛或關乎公眾重要性的議題,因此符合《香港終審法院條例》(香港法例第484章)第 22(1)(b) 條的規定。陳先生所持的理由依然是涉及《破產規則》(香港法例第6 章)第 44(5) 條規定的範圍。他認為債權人在發出「法定要求償債書」時沒有遵守該條文所訂定的要求,即債權人若持有債務的抵押必須在該文件上註明有關該抵押的價值及註明所申索償付的款項是該款項的全部款額減去指明為該抵押的價值後所得出的款額。 3.正如本庭的判案書指出有關的議題已經在CACV 227/2007一案的2008年1月17日判案書處理。上訴法庭的意見是有關「法定要求償債書」的錯誤是不會導致該份文件完全無效的。終審法院亦拒絕就該判案書給予許可,讓陳先生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4.本庭認為基於終審法院早前的裁決陳先生現提出的申請不符合該條例的規定,本庭亦看不到有其他原因應給予他許可,故此本庭拒絕陳先生的申請及命令他支付本申請的訟費。
債權人:由黃許律師行轉聘徐偉南大律師代表。 債務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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