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盈財務有限公司 訴 黃燕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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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16/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10年第16號 (原高等法院民事訴訟2008年第535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內庭聆訊(公開) 聆訊日期 :2010年4月23日 判案書日期 :2010年4月27日 判案書 1. HCA535/2008 一案的被告人向本席申請暫緩執行收樓令。 2. 在HCA535/2008 案中,原告人向被告人申索還款$1,000,000 與及利息。被告人的物業香港軒尼詩道61 號11樓 (下稱該物業) 已抵押給原告人,所以原告人亦向被告人申索該物業的空置管有權。 3. 該案於2009年11月25至27日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特委法官余若海審理。審訊時,被告人承認簽署過一些借款文件,文件顯示她是一筆$1,000,000 款項的借款人,她亦承認見過見證她簽署法律押記的律師,她亦承認其後到過銀行提取現金。 4. 被告人的答辯是該物業曾有翻新工程,而她是遭該工程的地盤監督樊俊文所詐騙。簽署借款文件當日,她喝了飲品後感到不適與及混亂,樊帶她去見律師,樊與及律師都很兇惡,樊堅持要她簽署文件,然後與她一起到銀行拿走了所有款項。一年多後,樊失蹤了,從此亦沒有人支付利息。 5. 然而原告人的證人在庭上作供說,他們曾向被告人清楚解釋貸款條件,而且貸款一年後,被告人還有單獨到過財務公司代理人的辦事處,要求延長貸款期。 6. 特委法官經考慮各證人口供與及當時文件證據後,接納原告人證人的證供,而不接納被告人的證供。特委法官描述被告人的騙局聲稱為 “異想天開的指控”, 被告人的證供 “是非常難令人信納” ,特委法官裁定被告人沒有向法庭披露她與樊的關係的全部真相,這是特委法官就事實方面的爭議而作出的裁定。特委法官不接納被告人聲稱她是在不願意的情況下借款,最後裁定原告人勝訴。 7. 被告人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並申請暫緩執行收樓令。上訴理由書所載唯一的理由是 “第二頁4至19段第9頁26至35段第13頁37段不事實” 。而被告人要求暫緩執行收樓令唯一的理由是她受騙一百萬, 與及她是冤枉的,她已提出上訴。在本席前,被告人口頭補充陳詞,亦只是強調她是與樊沒有關係,而且律師有恐嚇她。這是重覆她在特委法官席前的證供,沒有其他論點。 8. 但是案例確立,申請暫緩執行命令的一方經已提出上訴這一點,並不等如申請人必然會獲得暫緩執行命令 (看香港民事程序2010 年第1049 頁59/13/1段)。申請人必須符合的條件之一,是顯示上訴至少是有可能成功的機會(看Yip Alice v Wong Shun [2002] 3 HKC 510) 。上訴是否有可能成功的機會,則視乎上訴理由所提出的論點。被告人的上訴唯一提出的論點,是原審法官就事實方面爭議的裁斷是錯的。但案例確立,一般來說,原審法官就事實方面爭議而作出的裁定,上訴法庭不會干預,因為原審法官有耳聞目睹證人作供的優勢 (Ting Kwok Keung v Tam Dick Yuen (2002) 5 HKCFAR 336) 。因此,被告人欲以上述理由來推翻特委法官的判決,是沒有可能成功的機會,亦等如沒有理據可獲得暫緩執行收樓令,本席需駁回申請。 9. 雙方同意法庭的慣例,本申請的訟費由勝者所得,因此本席亦命令被告人支付原告人本申請的訟費。如雙方不能同意數額,則由訟費評定官評定。
原告人:由廖陳林律師事務所翁震寰律師代表。 被告人(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上訴法庭拒絕被告人申請。請參閱CACV16/2010 日期: 2010年6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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