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志華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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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被告人承認9項控罪,分別是1項「有意圖而交付偽製紙幣或硬幣」罪(控罪一);6項「行使偽製紙幣或硬幣」罪(控罪二、五、六、七、八、九);1項「有意圖而保管或控制偽製流通紙幣或硬幣」罪(控罪四);及1項「管有適合於及擬用作吸服危險藥物的設備」罪(控罪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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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1124/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112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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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第一被告人承認9項控罪,分別是1項「有意圖而交付偽製紙幣或硬幣」罪(控罪一);6項「行使偽製紙幣或硬幣」罪(控罪二、五、六、七、八、九);1項「有意圖而保管或控制偽製流通紙幣或硬幣」罪(控罪四);及1項「管有適合於及擬用作吸服危險藥物的設備」罪(控罪十)。 2.第二被告人承認3項控罪,分別是1項「行使偽製紙幣或硬幣」罪(控罪三);1項「管有適合於及擬用作吸服危險藥物的設備」罪(控罪十);及1項「有意圖而保管或控制偽製流通紙幣或硬幣亅罪(控罪十一)。第二被告人對控罪五「行使偽製紙幣或硬幣」罪不認罪。控方決定,就該控罪不繼續檢控她,但要求把該控罪留在法庭檔案中。本席批准。 案情撮要 控罪一 3.2009年7月20日,第一被告人以港幣500元,向一位名為Christine的人購買20張偽製100元香港流通紙幣(當中包括1張印有編號JJ154160的100港元紙幣影像的A4紙)。稍後,第一被告人把大約10張偽製100港元紙幣交給其女朋梁風(即第二被告人)。 控罪二 4.2009年7月14日約晚上8時,的士司機李俊榴在上環信德中心外,接了一位乘客前往西營盤第一街。當駛至東邊街附近,該乘客要求停車,當時該乘客的朋友(即第一被告人)在附近出現,並付給司機一張摺起來的偽製100元香港流通紙幣(編號JT816739),的士司機找續了港幣80元給第一被告人。 控罪三 5.2009年7月14日約晚上11時15分,的士司機黃國威在西環山市街近吉席街,接載第二被告人前往蘭桂坊。到達目的地時,第二被告人付給司機一張摺起來的偽製100元香港流通紙幣(編號MC070558)。司機找續了港幣67元給第二被告人。 6.約20分鐘後,黃國威駕駛的士,在馬師道近謝斐道被一位女乘客截停。她指示司機前往莊士敦道灣仔地鐵站。抵達目的地時,該女乘客付給司機一張摺起來的100港元紙幣。此時,司機認出該女乘客就是較早時付給他一張偽製100元香港流通紙幣的同一女乘客(即第二被告人)。第二被告人面對司機的質問,遂以一張20元香港流通紙幣,換回該張摺起來的100港元紙幣,然後下車,跑向地鐵站。 控罪四 7.2009年7月19日約晚上9時25分,警員在桂香街近皇后大道西,截停第一被告人搜查,從他的右前褲袋搜獲3張100元香港流通紙幣(一張是編號BV126755的偽製品;其餘兩張編號同為DV255158,其中一張亦是偽製品)。警誡下,第一被告人聲稱,他以每張港幣25元向「志仔」購入上述偽製流通紙幣,打算用來償還債項。第一被告人獲警方准予保釋外出,等候進一步調查。 控罪五 8.2009年7月23日凌晨4時,第一、第二被告人及另一名女子,在律敦治醫院登上張憲麟駕駛之的士。他在灣仔道下車時,第一被告人取出一張編號MQ182691的偽製100港元紙幣,交給第二被告人,再由她把這偽製紙幣付給司機。 控罪六 9.2009年7月27日約凌晨2時40分,的士司機張新禧在留仙街接截第一被告人、其朋友「Yo仔」及一名女子前往油街。下車時,第一被告人付給司機一張編號JJ154160的偽製100港元紙幣。 控罪七 10.2009年7月28日約凌晨1時10分,的士司機葉從森在北角模範邨,接截第一被告人及另一名男子前往銅鑼灣信和廣場。下車時,第一被告人付給司機一張編號DR458338的偽製100港元紙幣。 控罪八 11.2009年7月28日約下午6時15分,的士司機曾偉成在渣華道接截第一被告人、其前妻及兒子前往筲箕灣。下車時,第一被告人付給司機一張編號BU128008的偽製100港元紙幣。 控罪九 12.2009年7月28日約晚上8時55分,的士司機鄺棋漢在柴灣興華邨II期,接截第一被告人及一名女子前往北角書局街。下車時,第一被告人付給司機一張編號DR458338的偽製100港元紙幣。 13.2009年7月30日,的士司機鄺棋漢在興華邨,認出第一被告人就是於7月28日晚上付給他一張偽製100港元的乘客,於是報警。第一被告人被警員8020拘捕,第一被告人後來向警方披露,他與第二被告人居住在宜必思世紀軒酒店706號房。 控罪十和十一 14.2009年7月31日約上午10時,警方搜查宜必思世紀軒酒店706號房,在該房間內發現第二被告人,並搜獲以下物品:
15.第二被告人被拘捕,警誡下她承認,曾在酒店房間吸服「冰」,一些朋友亦會在該房間內吸服「冰」;警方撿獲那兩個玻璃瓶,是用作吸服「冰」的;警方撿獲那本啡色記事簿是她的;較早時,第一被告人把10張偽製100港元紙幣交給她,她把那些紙幣收藏在啡色記事簿內;她知道那些紙幣是偽製的,因為沒有水印,紙質亦與真鈔有別。 16.第二被告人進一步承認,她於2009年7月14日,乘的士前往蘭桂坊,可能付給了司機一張偽製100港元紙紙。當日第二次乘搭該的士時,被同一位司機要求,退回較早時給他的100元紙幣。為免爭論,她立刻付給司機一張20元紙幣,然後下車離去。 17.第一被告人也在警誡下承認,警方在706號房間撿獲的玻璃瓶等器具,是用作吸服「冰」的。 18.政府化驗師證實,警方從706號房間撿獲的兩個玻璃瓶,分別載有內含微量甲基苯丙胺的8.5毫升和10毫升液體。最後,警方發現,本案中撿獲的偽製流通紙幣,是以噴墨打印技術印製,模仿質素差劣,亦沒有防偽特徵。 求情及判刑 19.第一被告人現年37歲,未婚,與前同居女友育有兩名兒子(分別為6歲及4歲)。他自1998年便失業至今,每月領取綜援3,000元。林律師稱,第一被告人曾中風,引致說話時口齒不清。此外,他亦患有心臟病及抑鬱症。林律師指,第一被告人感到後悔,犯案主要是因為經濟困難,涉案的紙幣素質低劣,涉及的總金額也低。 20.今天,林律師呈上第一被告人撰寫的信及一宗案例(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孫國南及郭志恆CACC 84/2004),本席已逐一閱覽。 21.第二被告人現年31歲,未婚。楊大律師指,第二被告人患有精神病,但一直接受療,特別是於囚禁期間(亦見她的戒毒所報告第2頁,有關「病歷」的段落)。 22.第一被告人有15五次刑事紀錄,絕大部分與危險藥物有關。第二被告人也有6次刑事紀錄,絕大部分與危險藥物有關,當中亦有兩次「管有偽鈔」的紀錄。楊大律師向法庭提交了3宗關於偽鈔的判刑案例(HKSAR v Leung Wai Han CACC 102/2002、HKSAR v Hu Wanxia [2009] 4 HKLRD 449、HKSAR v Lam Wai Yip Hugo CACC 64/2005),本席已逐一閱覽。 23.本席接納,沒有證據顯示,有任何偽鈔集團參與本案或在背後操控兩位被告人。警方撿獲的偽鈔,亦只有12張100港元紙幣,數量不算大。兩位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主要是使用偽鈔來乘搭的士,從找續中獲得真正的貨幣圖利。本席相信,兩位被告人的意圖亦是如此。但無論如何,行使偽鈔是嚴重的罪行,法庭絕不姑息輕判。 24.關於第一被告人,本席判刑如下:控罪一、二、五、六、七、八、九,適當的量刑基準是12個月監禁。由於認罪,可獲慣常三分一的扣減。因此,上述控罪的刑期是8個月。控罪四,適當的量刑基準是9個月監禁,扣減三分一,刑期是6個月。控罪十,由於第一被告人有多次與「毒品」相關的紀錄(包括「管有」和「販運」),本席認為,須調高量刑基準,以收阻嚇之效。因此,適當的量刑基準是6個月監禁,扣減三分之一,刑期是4個月。就上述控罪的刑期,除了因「認罪」而獲得的扣減外,本席認為,並沒有其他減刑理由。考慮了「整體總刑期」的原則,本席下令,控罪二、五、六的刑期同期執行,但與其他控罪的刑期分期執行;控罪七、八、九的刑期同期執行,但與其他控罪的刑期分期執行;控罪一、四、十的刑期各與其他控罪的刑期分期執行。因此,9項控罪的總刑期是34個月監禁。 25.至於第二被告人,本席判刑如下:由於她有與「偽鈔」和「毒品」相關的前科,3項控罪均須調高量刑基準,以收阻嚇之效。控罪三,適當的量刑基準是15個月監禁,扣減三分一,刑期是10個月。控罪十,適當的量刑基準是6個月監禁,扣減三分之一,刑期是4個月。控罪十一,適當的量刑基準是12個月監禁,扣減三分一,刑期是8個月。就上述控罪的刑期,除了因「認罪」而獲得的扣減外,本席認為,並沒有其他減刑理由。考慮了「整體總刑期」的原則,本席下令,控罪十一其中兩個月的刑期,與控罪三的刑期同期執行;控罪十的刑期則與其他兩項控罪的刑期分期執行。因此,3項控罪的總刑期是20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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