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001277/2009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4 May 2010.
1. 被告承認於2007年7月25日至2008年12月11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一同串謀,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項財產,即持有人姓名為余慧民的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有限公司帳戶(號碼541-535142-292)(“該戶口”)內的款項,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而仍然處理該財產,違反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和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Cites 8 cas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