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陳振權的事宜
|
CACV 264/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案件編號:民事上訴案件2009年第264號 (原高等法院憲法及行政訴訟案件2009年第102號) ----------------------
----------------------
聆訊日期 : 2010年6月25日 判案書日期: 2010年6月30日 判案書 由上訴法庭法官關淑馨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上訴人陳振權先生,就原訟法庭法官張舉能在憲法及行政訴訟2009年第102號(“HCAL 102/2009”)的命令上訴,命令在2009年11月19日作出。陳先生向張法官申請,要求批予許可,就原訟法庭法官馮驊在憲法及行政訴訟2009年第65號(“HCAL 65/2009”)的判決和命令,提出司法覆核。張法官拒絕了申請。 2.事情的背景見於張法官2009年11月19日的判案書。 3.2004年12月31日,陳先生向知識產權署署長申請商標註冊,反對者介入反對。2008 年3月3日,陳先生針對署長就有關的法律程序的聆訊語言,和證據的一些決定,申請許可提出司法覆核,此為憲法及行政訴訟2008年第24號(“HCAL 24/2008”)。他並且申請法律援助,以提出上述許可申請,但法律援助申請被拒。 4.陳先生提出法援上訴(“LAA 892和893/2008),但被聆案官關家靜駁回。 5.針對聆案官之決定,他向法庭申請許可提出司法覆核,這便是HCAL 65/2009。2009年6月25日,馮法官經聆訊後,頒令拒絕陳先生之許可申請。 6.陳先生不服馮法官之判決,向上訴法庭上訴,這是民事上訴案件2009年第158號(“CACV 158/2009”)。上訴法庭在2009年12月23日審理,2010年1月15日駁回上訴。陳先生就這判決申請許可上訴至終審法院,上訴法庭在2010年3月16日拒絕這申請。 7.CACV 158/2009還未審理之際,在2009年9月25日,陳先生卻針對馮法官在HCAL 65/2009之判決和命令,申請許可提出司法覆核。如前所述,張法官在2009年11月19日拒絕他的申請,這是今次上訴的命令。 8.張法官拒絕批予許可,就馮法官的命令和判決提出司法覆核,是完全正確的。原訟法庭是高級紀錄法院,司法覆核不適用於高級紀錄法院行使司法管轄權作出的命令和判決,例如馮法官在HCAL 65/2009之命令和判決,這是基本和確立的法律原則。原訟法庭透過司法覆核,只是對下級法院行使監管性的司法管轄權,並非亦不能對原訟法庭行使監管性的司法管轄權。張法官在判案書的第7段,亦清楚列出兩本法律書籍闡釋這原則的有關段落,陳先生指稱法官在法律中找不到法源,判決違反《基本法》,是毫無法理依據的。 9.再者,陳先生早前已就馮法官HCAL 65/2009之命令和判決,在CACV 158/2009提出上訴。假使在法律上他可以對馮法官的命令和判決提出司法覆核(在法律上這是不容許的),張法官也可行使酌情權,不批准他進行司法覆核。陳先生說他依賴的Hong Kong Civil Procedure 2010, 第一冊,第53/14/22段,張法官沒有考慮,這也是不正確的。張法官在判詞的第9段,正正是處理第53/14/22段所帶出的問題。 10.陳先生向本庭陳述,HCAL 102/2009的答辯人是馮法官,而CACV 158/2009的答辯人是關聆案官,兩件案件不能混為一談。本庭認為這是本末倒置。這兩宗訴訟,都是源於馮法官在HCAL 65/2009之命令和判決,無論陳先生是以何種形式,他都在挑戰馮法官在HCAL 65/2009的判決。 11.陳先生辯稱,他擬提出的司法覆核,完全達到法律要求的門檻標準,本庭並不同意。上訴法庭在CACV 158/2009,已駁回他的上訴,他向上訴法庭及終審法院要求許可上訴至終審法院,也不成功。 12.陳先生沒有提出任何具辯論性的理據,足以推翻張法官的判決。本庭重申,原訟法庭拒絕他進行司法覆核,並沒有違反《基本法》或《香港人權法案》。本庭駁回他的上訴,不作任何訟費命令。
申請人(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CACV 264/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