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貴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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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他不服有關的裁決,現上訴其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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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525/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0年第525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傳票2009年第17694號)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慶偉 聆訊日期 : 2010年9月17日 裁決日期:2010年10月21日 判案書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他不服有關的裁決,現上訴其定罪。 控方案情 2.控方第一證人在事發當天傍晚手持啤酒,步行至天水圍天瑞路時,他看見他欲乘搭的巴士即將到達馬路對面的巴士站,看過控制行人過路的交通燈是綠色及馬路上沒有車輛後,他便以正常步速橫過天瑞路。此時,其右脛突遭巨物撞擊,他亦隨即倒在地上。 3.控方第二證人為到場調查警員,上訴人向他表示控制車輛的交通燈為綠色,他所駕的的士當正以時速40公里駛至行人過路線時,控方第一證人突從行人路走出,他雖立即剎車及將的士扭往右方,但仍未能避免撞及對方。 辯方案情 4.上訴人選擇不作供,亦沒有傳召任何證人。 上訴理據 5.上訴人大律師雖羅列六項的上訴理據,但基本上都是指裁判官在考慮上訴人的駕駛態度時以完美無瑕的標準作衡量。 討論 6.本席有機會看過現場的圖片及路面圖,涉案的天瑞路雙向行車,馬路中央設有安全島,控制兩方行人過路的交通燈並非同步的。換句話說,路人需分段留意行人過路燈燈號才能安全抵達對面行人路。相片顯示巴士站距離行人過路處有一段不遠距離,若控方第一證人為趕及登上他意欲乘搭的巴士而又沒有加快步速的話,那麼他花在觀察路面交通情況的時間定必不長。 7.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表示他信納控方第一證人:(i)沒有在橫過天瑞路前停下來,(ii)過路時正手持一未曾飲用的啤酒;(iii)沒有注意到行人路上有否其他路人;(iv)沒有留意路中安全島是否有其他行人等候橫過馬路;(v)注意到對面馬路正有一他意欲乘搭的巴士即將到達巴士站;(vi)雖他在橫過馬路前曾觀看對面行人路上的行人交通燈為綠色,但他並不知道對面行人路之行人交通燈與安全島之行人交通燈並非同步的,故沒有依照行人交通燈橫過馬路。 8.除以上所述外,裁判官亦信納上訴人當時的車速並沒有超越時速限制的50公里。雖然如此,裁判官認為上訴人理應看見控方第一證人的存在,亦知道控方第一證人沒有注意的士駛近,更應預見控方第一證人不會在過路處停下來並橫過馬路,故他當時的駕駛態度低於一小心謹慎司機應有的態度。 9.客觀的證供顯示,的士的損毀集中在左方,控方第一證人踏出馬路不足1米便遭上訴人所駕的士撞及。換句話說,的士在駛越行人過路處的前一組交通燈時,控方第一證人還須步行一定路程才到達行人過路處,控方第一證人是在的士駛至非常接近行人過路處時才步出馬路的。 10.從獲裁判官接納的事實及客觀的證供看到,控方第一證人當天明顯地意欲趕乘巴士,故他在橫過馬路前沒有停步,也沒有留意路面情況,亦不知路中安全島上有否路人等候過路,亦錯看馬路對面的行人交通燈,更沒有看清右方究竟是否有汽車駛至便踏出馬路。這時,他遭行車速度不快的的士撞及。 11.在這樣的情況下,即使上訴人有可能在事發前看見控方第一證人在行人路上步行,本席完全看不到一位小心謹慎的駕駛者如何可預見控方第一證人會在完全罔顧自己安全的情況下踏出馬路,裁判官對上訴人的要求遠高於一般的小心謹慎駕駛者。 12.上訴得直,定罪撤銷及刑罰擱置。
答辯人:由律政司陳冰華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梁錫濂;黃國基;吳志彬律師行轉聘李頌然大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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