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禮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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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承認兩項「盜竊罪」,每項控罪被判處6個月的即時監禁,次項控罪的兩個月即時監禁與首項控罪分期執行,他因此被判處8個月即時監禁。上訴人不服有關的裁決,現上訴其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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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HCMA 864/201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864/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0年第864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案件2010年第30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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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黃禮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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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慶偉

聆訊日期 : 2011年1月11日

裁決日期 : 2011年1月11日

裁決理由書日期 : 2011年2月15日

裁決理由書

1.上訴人承認兩項「盜竊罪」,每項控罪被判處6個月的即時監禁,次項控罪的兩個月即時監禁與首項控罪分期執行,他因此被判處8個月即時監禁。上訴人不服有關的裁決,現上訴其刑罰。

2.案情撮要顯示上訴人於2010年10月19日及2010年10月21日進入同一店舖以同一手法分別偷走一盒及兩盒燕窩。三天後,上訴人被警務人員截停,他承認干犯上述兩項控罪。

3.裁判官指出上訴人雖只38歲,但已有48次刑事紀錄,其中33次皆與不誠實行為有關;上訴人剛刑滿獲釋便干犯本案,過往的判刑亦未收阻嚇之效。裁判官因此就每控罪採納9個月為量刑起點,另因上訴人在短期內干犯同一控罪,故決定將其中兩個月刑罰分期執行。

4.上訴人是一店舖盜竊積犯,他有計劃地進入同一店舖盜取同一貨品。該些貨品明顯是用作出售之用,價值亦非三數十元。裁判官量刑時,原則上並無犯錯。上訴理據不足,上訴駁回。

(陳慶偉)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莫韻妍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