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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2年12月3日,本法庭經聆訊後頒布判案書,駁回原告人針對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美蘭(當時官階)在2011年9月15日所作出之判決。原告人不服,現針對本法庭的判決申請上訴許可,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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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210/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上訴 案件編號:民事上訴案件2011年第210號 (原高等法院民事訴訟2006年第540號) 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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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頒布上訴法庭判案書: 1.2012年12月3日,本法庭經聆訊後頒布判案書,駁回原告人針對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美蘭(當時官階)在2011年9月15日所作出之判決。原告人不服,現針對本法庭的判決申請上訴許可,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2.本案的爭議和法庭的判決理由,已在法庭所頒布的判案書內詳細解釋,在此不用重覆。 3.原告人按《香港終審法院條例》(《香港法例》第484章)第22(1)(b) 條申請上訴許可。原告人指:(1) HCA 22136/1998一案仍未有法庭的終局判決;(2) 該案原審法官的判案書第94(i) 段的判決沒有法理根據;(3) 判案書內第94(iii) 段的判決並非根據事實作出;(4) 開展HCA 540/2006一案以冀重新審訊案件並不涉“一案不能二審”的原則;(5) 因此剔除HCA 540/2006一案的申索並無理由。 4.在原告人所遞交的書面陳詞和聆訊時作出的口頭陳詞中,原告人再詳述他申請上訴許可的理據,該些理據離不開在上訴時已提出的論點。 5.本法庭已在之前的判案書解釋,原告人就終審法院上訴委員會的職權的理解並不正確;雙方的爭議已在HCA 22136/1998 一案中經原審、上訴和終審法院上訴委員會就上訴許可申請的決定有了終局和具約束力的判決,原告人不能藉新的訴訟 (即HCA 540/2006) 意圖翻案,否則便是濫用法律的程序。故原告人所依賴的理據(1)、(4) 和 (5) 並不成立。同理,原告人所依賴的理據 (2) 和 (3) 亦因“一案不能二審”的原則,並不是上訴法庭需要和應當處理的課題,故不構成支持申請上訴許可的原因。 6.至於原告人所依賴的《基本法》第38條 (“香港居民享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保障的其他權利和自由”) 與本案爭議的事情毫無關係,並不適用。 7.本法庭並不認為本案牽涉任何“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的問題,亦看不出有“其他理由”[1],以致應給予上訴許可。 8.本法庭頒令拒絕上訴許可申請,原告人並須支付第一被告人是次申請的訟費,該訟費由本法庭簡易評定為$38,000。
原告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第一被告人: 由黃許律師行轉聘徐偉南大律師代表 [1] “其他理由” 的解釋,見Cheng Lai Kwan v Nan Fung Textiles Ltd (1997-98) 1 HKCFAR 204; Hui Yiu Wing v The Regional Council, FAMV 16/2002, 2002年9月24日; Chao Keh Lung v Don Xia (2004) 7 HKCFAR 2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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