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鈺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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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293/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1年第293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案件2010年第51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2011年7月21日 裁決日期:2011年7月21日 判案書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在非泊車處停泊」罪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 237 章《定額罰款(交通違例事項)條例》第 7(1)、(13)及14(1) 條,處罰款1,140 元。上訴人不服,現就定罪提出上訴。 控罪詳情 2.控罪指上訴人在宜正里近ST1961 號燈柱,一個兩盞街燈彼此相距不超過200 米的地方,停泊登記號碼MU3487的私家車,時間為2010 年3 月8 日上午11 點14 分。 案情 3.控方的説法,由主審本案的暫委特委裁判官在她的書面判詞撮要如下:
4.反之是上訴人:
爭議點 5.換言之,上訴人對本案的事實沒有爭議。 6.那他的辯護理由究竟是什麽?裁判官是這樣理解:
一審結果 7.結果,裁判官在事實上完全接納控方證人的證供,認爲可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有關的罪行。 8.至於上訴人基於《基本法》的所謂抗辯理由,她則表示:
本上訴 9.在我席前,上訴人重複著的,仍然是他多次提出,卻每次均遭駁回的、基於特區未為《基本法》第 23 條立法的所謂抗辯或上訴理由。這是不可能成立的。終審法院已就同一理據拒絕過他的上訴准許。 10.上訴駁回。 11.另外,由於完全缺乏理據,上訴人須就本上訴交付訟費1,000 元。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潘藹蓮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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