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V 245/2009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2 September 2011.
1. 上訴人唐耀宗是原審案件的第二被告人,原告人是曹玉燕女士,第一被告人是耀毅室內設計裝修有限公司(“耀毅”),唐先生是耀毅的大股東和董事。2007年12月17日,曹女士與耀毅簽訂合約,耀毅負責替曹女士丈夫名下的物業做室內裝修,作價二十多萬元,物業位於沙田大圍顯泰街瑞峰花園。耀毅在2008年5月6日,正式停工,曹女士在5月19日,在區域法院發出本案的傳訊令狀,就上述合約多番延誤、工程錯漏和未有完工,向耀毅和唐先生追討損失$366,359和其他未確定金額的損失。
Cited by 11 cas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