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韋成 對 巿政服務上訴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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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為大埔墟街巿第F22號攤檔 (「該攤檔」) 承租人。於2019年11月22日,食物環境衞生署署長 (「署長」) 決定於2019年12月2日終止申請人就該攤檔的租約。申請人其後向巿政服務上訴委員會 (「上訴委員會」) 提出上訴。2020年8月5日,上訴委員會頒下裁決書駁回申請人的上訴 (「委員會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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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383/2022,[2024] HKCA 898 原案件編號 [2022] HKCFI 265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 民事上訴案件2022年第383號 (原案件編號:高等法院憲法及行政訴訟2020年第1680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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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上訴法庭法官區慶祥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A. 前言 1.申請人為大埔墟街巿第F22號攤檔 (「該攤檔」) 承租人。於2019年11月22日,食物環境衞生署署長 (「署長」) 決定於2019年12月2日終止申請人就該攤檔的租約。申請人其後向巿政服務上訴委員會 (「上訴委員會」) 提出上訴。2020年8月5日,上訴委員會頒下裁決書駁回申請人的上訴 (「委員會的決定」)。 2.申請人於2020年8月18日存檔表格86,針對委員會的決定提出司法覆核許可申請。2022年9月2日,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楊家雄 (「楊法官」) 頒下判決書 ([2022] HKCFI 2654)(「該判決書」),駁回申請人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 3.申請人不服該判決,於2022年9月15日存檔上訴通知書,提出上訴。 4.2023年2月24日,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作出限時履行指明事項令,指明除非申請人於2023年3月13日下午4時前根據法庭早前發出的指示[1] 呈交下級法院蓋印命令,否則申請人2022年9月15日存檔的上訴通知書在上述限期過後將會被自動取消 (「該除非命令」)。 5.由於申請人未有遵從該除非命令行事,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於2023年3月15日作出指示,撤銷申請人2022年9月15日的上訴通知書 (「該懲罰條款」)。 6.2023年9月18日,申請人存檔傳票及非宗教式誓詞,就該懲罰條款逾期提出本寬免申請。 7.申請人亦曾於2022年9月15日經書面確認,同意上訴法庭以書面方式處理其上訴,而無須舉行口頭聆訊。本庭在審閱過雙方的書面陳述及相關文件後,決定不經口頭聆訊而只基於書面陳述裁決本申請。本庭現頒下判案書。 B. 案件背景 8.楊法官於該判決書第2至第12段已詳述本案事實背景及雙方所提出的指控及案情,本庭不再在此詳細複述。 9.簡而言之,申請人因長期尚未繳付截至2019年9月30日為止,總額為港幣30,094.30元的租金及逾期利息,署長於2019年10月16日向申請人發出最後通知書,指明申請人須於6天內繳交所有租金、費用及利息,否則會根據租約 4(a)(1) 條採取行動,收回該攤檔,並終止租約。直至2019年10月30日,申請人仍未繳付拖欠的款項。於同日,署長向申請人發出擬終止租約通知書,通知申請人署長擬根據租約 4(a)(1) 條終止租約,倘申請人擬就該事作出申述,須於7天內作出。申請人其後向署長提交一張港幣10,812元的支票,以支付部分欠款。但該支票不能兌現,並被退回。 10.2019年11月22日,署長作出決定,根據租約4(a)(1) 條,終止租約,並向申請人發出終止租約通知書。當時,申請人仍未支付拖欠的租金、費用及利息。 11.2019年11月28日,申請人向上訴委員會提交表格,就署長的決定提出上訴。其中,他提出因事務繁忙,忽略準時交租,而因交通堵塞問題及訂購的魚產運港途中死亡,導致失去資金周轉,而如該攤檔被收回,他家中三名正上學的兒女及一家人生活會出問題,而他再難找到其他工作。上訴委員會經聆訊後,於2020年8月5日頒下裁決書,駁回申請人的上訴。 12.2020年8月18日,申請人存檔表格86,針對委員會的決定提出司法覆核許可申請。他提出的理由包括:
C. 該判決 13.2022年8月11日,楊法官就申請人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進行口頭聆訊。聆訊後,楊法官頒下該判決書,駁回該申請,其理由大致如下:
14.基於以上理由,楊法官認為,申請人所提出的指控並非可爭辯性,而委員會的決定合法合理,因而拒批司法覆核申請許可,並撤銷其申請:見該判決書第45至49段。 D. 本申請 15.如上所述,申請人不服楊法官的判決,於2022年9月15日存檔上訴通知書,提出上訴。其後,由於申請人未有遵從該除非命令行事,其上訴通知書被撤銷。 16.2023年9月18日,申請人存檔傳票及非宗教式誓詞,就該懲罰條款逾期提出本寬免申請。申請人沒有呈交任何書面陳詞綱要。 17.代表建議有利害關係的一方的政府律師邱可勝則反對本申請,並於2023年11月6日及2023年12月11日分別存檔其非宗教式誓詞及書面陳詞綱要。建議答辯人則無參與本申請。 D1. 法律原則 18.上訴庭在曹玉燕訴耀毅室內設計裝修有限公司及另一人CACV 245/2009,2011年9月12日第26至29段討論就懲罰條款寬免適用的原則及香港法例第4A章《高等法院規則》第2號命令第5條。 19.當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2號命令第5規則處理寬免申請時,法庭會考慮所有的情況,包括:
20.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2號命令第4條規則,凡某一方沒有遵從某規則或法院命令,除非該失責方在上述沒有遵從事項發生14天內,向法庭申請並就懲罰條款取得寬免,否則該規則或法院命令就上述沒有遵從事項而施加的任何懲罰條款具有效力。 21.就「除非命令」而言,當中的懲罰條款會在有關的遵從事項的限期過後立即自動生效,非失責方不需作任何申請令懲罰條款生效 (見Yu Xiao Yan v Synergis Management Services Limited [2022] HKCA 1250第14段)。 22.寬免申請須於沒有遵從事項發生的14天內提出,如失責方提出逾期申請,在考慮是否應延長期限讓失責方提出寬免懲罰條款的申請時,法庭會考慮所有相關因素,包括逾期幅度、逾期原因、寬免申請的勝訴機會、及會否對非失責方做成不公 (見Lee Sai Nam v Li Shu Chung (HCA 1711/2009,2013年5月31日,第122段))。 D2. 分析 23.首先,寬免申請須於沒有遵從事項發生的14天內提出,即2023年3月27日屆滿。申請人於2023年9月18日存檔傳票及誓詞提出本寬免申請,延誤5.5個月,屬嚴重延誤。 24.就此,本庭留意到申請人曾於2023年3月24日致函法庭,要求申請撤銷「撤銷令」。期間,申請人一直沒有正式提出任何針對該懲罰條款的寬免申請。其後,民事上訴司法常務官萬可宜於2023年6月30日作出指示,如申請人希望就該懲罰條款申請寬免,他應於2023年7月17日前提出。申請人並沒有遵從法庭指示,於2023年9月18日才提出本申請,延誤兩個月。 25.申請人於該傳票及非宗教式誓詞只聲稱他不知道要交付文件和蓋章等,而他等待了三個月一直沒有法庭消息,於2023年9月18日才到法庭上訴登記處,職員教他才知悉要交付文件。本庭認為,申請人的延誤嚴重,他所聲稱沒有相關法律知識亦不是延誤的合理或良好的解釋,單單基於這理由,本庭便應拒絕延長寬免申請的時限。 26.無論如何,如下所述,本庭認為申請人的申請毫無成功機會。 27.首先,如上所述,申請人並沒有迅速提出本延長寬免申請。申請人一直沒有於期限內正式提出寬免申請。就此,本庭亦接納邱律師的陳詞,即申請人是於食物環境衞生署於2023年8月30日致函要求他於7天內停止營業及須移走其攤檔內的物品並於2023年9月7日採取行動正式收回該攤檔[2],他才於2023年9月18日提出本申請。申請人所聲稱他沒有法律知識亦不是合理或良好的解釋。 28.其次,民事上訴司法常務官萬可宜亦於2022年10月17日、2022年11月4日、2022年11月21日、2022年12月15日、及2023年2月8日,致函申請人並多次要求申請人提交下級法院蓋印命令。而申請人忽視法庭命令,亦以不同理由 (包括申請法律緩助) 多次嘗試致函向法庭申請延期提交相關文件。[3] 同樣,即使申請人知悉該除非命令後,他亦只於2023年3月13日致函法庭申請暫緩,並聲稱他正向法律緩助處提出上訴[4],而沒有相關法律知識。就此,邱律師亦指出律政司早已於2022年9月23日把下級法院蓋印命令送達申請人。由此可見,申請人是清楚知悉法庭指示,但遲遲未有遵從法庭命令,是蓄意的行為。即使申請人聲稱他沒有相關法律知識,他亦可到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資源中心尋求相關協助。因此,申請人所提出的陳述,並不構成他未有於限期前就其上訴於法庭呈交下級法院蓋印命令的良好解釋。 29.在衡量本案的整體情況及批准寬免是否符合公正原則時,申請人擬提出的上訴的成功機會亦是其中一項考慮,見:Yu Xiao Yan及Synergis Management Services Limited [2022] HKCA 1250第32段。 30.就此,申請人於其上訴通知書只指出:
31.顯然,申請人並沒有說明任何具體上訴理據,而他提出的只是籠統地不同意該判決書。他亦沒有指出楊法官於該判決中有任何錯誤之處。因此,他的指控並非有效的上訴理由。本庭亦看不見楊法官於該判決書中有何犯錯,申請人的上訴明顯毫無成功機會。 32.同時,上訴法庭已在Re Antonythasan Sajeeth Pirasanth (未有編入法律彙報,CACV 273/2012,2014年8月13日) 第15段裁定,假如一名上訴人並沒有履行妥為進行上訴 (due prosecution of the appeal) 的責任,法庭會撤銷該上訴,因為法庭不會容許該上訴一直處於待決狀態。 33.除考慮申請人自身的情況外,本庭亦需考慮該申請的整體情況。本庭認為,批准寬免申請人是不符合秉行公正的原則。本案件由原審至今已經過去四年的時間,而由申請人於2022年存檔上訴通知書至今亦已超過兩年的時間。若現在再恢復訴訟,對於建議有利害關係的一方並不公平,亦無疑會對公共資源造成影響。所以本席認為基於公平的原則,有關申請須予以撤銷。 34.綜合以上原因,考慮過申請人不遵從規則的解釋及不給予寬免的後果和所有相關因素後,本庭認為適當及合理的做法是不給予申請人寬免。本庭亦認為即使延長寬免申請的時限亦是徒然,也不符合公義的原則。 E. 命令 35.本庭因而拒絕申請人逾期提出的寬免申請,並撤銷2023年9月18日存檔的傳票。 36.訟費方面,本庭根據一貫訴訟常規,本庭命令申請人支付建議有利害關係的一方本申請的訟費。本庭循簡易程序評定是次申請的訟費。本庭考慮了建議有利害關係的一方的代表律師於2023年12月11日存檔的訟費陳述書所索訟費合共港幣21,202元,而申請人沒有就訟費金額作出任何書面回應。考慮到是次申請的性質,本庭認為建議有利害關係的一方的代表律師在其訟費陳述書中列出的所需工作時間合理,頒令申請人須支付建議有利害關係的一方港幣21,202元的訟費。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建議有利害關係的一方: 由律政司政府律師邱可勝代表,呈交書面陳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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