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香新及另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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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是一宗洗黑錢案件,一共涉及11名被告,除第7被告面對兩項洗黑錢罪行外,其餘被告均面對一項洗黑錢罪行。在開審時,第1、2、3、5被告認罪,其餘被告是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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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389/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1年第389號 ----------------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沈小民 日期: 2011年10月14日下午2時39分
---------------- 判刑理由書 ---------------- 1.本案是一宗洗黑錢案件,一共涉及11名被告,除第7被告面對兩項洗黑錢罪行外,其餘被告均面對一項洗黑錢罪行。在開審時,第1、2、3、5被告認罪,其餘被告是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 2.案情透露,黑錢是從台灣匯來香港,每名被告均借出他們的銀行戶口清洗這些黑錢。情況顯示當匯款存入戶口後,雖然並非悉數被提走,但絕大部分的金錢都是在同一天內,以不同方式被提走,例如轉賬到其他戶口,在櫃位或透過櫃員機以現金提走。各被告負責處理這些轉賬、提走現金的活動。本案亦涉及國際因素,法庭也相信餘下的款項是屬於各被告的報酬。 3.求情時,就第1被告而言,他過往無刑事紀錄,現年24歲,已婚,育有兩名女兒,分別三歲半和1歲,他的工作是物流判頭。律師指出由於這宗案件,令致他在內地的妻子未能申請來港,因為需要他前往大陸辦理有關手續,由於此案而被關起,未能處理有關事宜。他是認罪的,同時呈遞了一些求情信給法庭考慮,包括其太太、母親、議員、和一些朋友的信。 4.第2被告, 現年24歲,刑事紀錄方面過往有一項涉及毒品的刑事紀錄,被判處接受感化,但在04、05年分別違反感化令。律師指出,在事件中,被告所處理的交易屬於簡單性質. 愛心會替被告撰寫求情信,信中指被告是真心悔改。律師又指出,第2被告所處理的數額並不算大,只是一天的交易,要求法庭從最輕的角度來考慮這件事。 5.第3被告現年26歲,過往有一項普通毆打的刑事紀錄,亦是違反了感化令,而最終被判處去戒毒所。他未婚,與父母同住,還有哥哥和妹妹。律師表示,被告人知道借戶口給別人是非常愚蠢的事,方便不法份子將錢轉移,今次是被不法份子利用,明白到面對監禁式刑罰是無可避免,他希望早日出來找份工照顧家人。律師指,從09年10月第3被告被捕至今已有兩年,在這段期間受到精神上的困擾,要求法庭就此一點給予適量的減刑,但律師亦強調並非指控方有錯之處,他表示明白查案需要時間。律師指出,第3被告是一名孝順兒子,他做裝修,每月給錢作家用。 6.第4被告現年25歲,過往有7項刑事紀錄,對上一次在07年,涉及一些翻版罪行,被判處監禁。他已婚,過往當過裝修工人,太太亦有工作,任職侍應;父母年紀大已退休, 他亦有給錢作家用。律師強調第4被告是本案當中所有被告處理黑錢最少的一個,也是單一的行為,完全不涉及一些複雜的洗黑錢動作。律師亦指出基於其他區域法院案件的判例(例如DCCC 227/2011,DCCC147/2011), 第4被告的刑期應少於3年。 7.第5被告現年25歲,過往有4項刑事紀錄,而在2010年7月13日,他就一宗販運危險藥物罪行被另一法庭判處3年的監禁; 換句話說,他目前正就這3年監禁服刑。有關方面給法庭的資料就這宗販運危險藥物罪行,被告人最早會在明年2012年3月31日出獄. 他的爸爸亦有替其寫求情信。 8.第6被告現年25歲,04年有一次串謀偷竊案底,被判處80小時社會服務令。他未婚,目前與男友同居,職業是售貨員,父親做鋁窗的工作,媽媽是家庭主婦,她有一位妹妹,22歲,但妹妹有嚴重智障的問題。律師指第6被告是一位孝順女,定時給錢作家庭開支。律師同樣指出,本案第6被告所涉及的洗黑錢動作一點也不複雜,時間也不長。 9.第7被告現年32歲,09年來香港,在內地受教育至初中。律師說他在這個罪惡環境中變得警覺性低,才犯下本案,他並非與犯罪份子為伍,今次只屬一時貪心。 10.第8被告35歲,過往有一項刑事紀錄,管有第I部毒藥。律師要求法庭視他為無案底的人。他已婚,育有一名11歲兒子,但兒子患有自閉症,需要定時吃藥、覆診. 他剛剛發現太太懷有身孕兩個月。第8被告在內地讀書至初中,來港之後,幹過一些清拆、五金等工程。律師指出今次被告所涉及的洗黑錢是一次性匯款,時間頗短,而且對於控方的案情絕大部分都是同意,金額偏低,犯案案情並不複雜,屬於簡單交易情況。 11.第9被告25歲,過往有4項刑事紀錄,主要是一些盜竊、毒品罪行。律師指出,他處理的黑錢時間不算長,三天的時間. 他與一位朱女士育有一名女兒,而朱女士亦剛誕下一名兒子,被告人是家中唯一的經濟支柱。 12.第10被告36歲,過往有3項刑事紀錄,均與暴力有關。他未婚,與父母同住,父母都有工作,弟弟做水吧,他本人就當跟車。律師指出,他今次是被人利用從事這些轉賬事項,他自己亦覺得愚蠢。被告人犯了事令家人很擔心,父母已年事已高,被告希望能夠早日出來找份工作照顧雙親。 13.第11被告24歲,未婚,與父母同住,也有一位姐姐. 其家庭環境不錯,開設賓館。年前姐姐結了婚,移居澳洲,留下他與父親經營賓館,但父親年紀大,經營賓館的責任就落在被告身上,他希望早日出來照顧父母,又可繼續經營賓館。他明白今次犯案是很愚蠢。 14.在本案,本席接納他們所參與的洗黑錢活動並非涉及一些很複雜的程序,或跨越一段很長的時間; 但話說回來,他們借出戶口給不法份子使用,就本案而言,這些不法份子一個都沒有被抓到,而絕大部分的黑錢都落入不法分子袋裡。被告們所扮演的角色相對這些不法份子是非常之重要,因為沒有他們願意借出戶口清洗黑錢,不法份子就不能夠得逞. 被告們願意將戶口借出清洗黑錢,令不法份子可以逃之夭夭,拿了黑錢去享用,所以他們的角色是非常之重要。本席認為要有效打撃這些不法份子,法庭需要嚴懲類似被告們這樣借戶口出來的人。 15.這類罪行並無判刑指引,在兩宗案例,上訴庭談及一些量刑的原則,可以視之為量刑的指引。在許有益一案,上訴庭指明這類罪行沒有量刑指引,不過判刑時, 下級法院可考慮以下的因素: (一)-涉案金額是重要的考慮因素,而非被告本身在交易中所獲得的利益;(二)-控罪的罪責是協助、支持及鼓勵有關的公訴罪行,故此,被告人的參與程序及涉及洗黑錢的次數是有關連的因素;(三)-處理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控罪與有關的公訴罪行不一定有直接關係,但若有關的公訴罪行可以被確認,那麼,法庭可以在處理控罪時考慮有關公訴罪行本身的刑期;(四)-若案件涉及國際跨境成份,法庭可採用較嚴峻的刑期,以免香港作為國際金融及銀行中心的印象受損;(五)-涉案的時間。 16.另外,雲國強(CAAR 13/2010)一案,上訴庭在15段指出洗黑錢案件所涉及的金額和判刑,當涉案黑錢是一百至二百萬元時,量刑基礎約為3年;三百萬元至六百萬元時,約為4年;而一千萬元以上則可超過5年。 17.首先, 聽過所有被告的求情,本席認為除了認罪屬於有力的求情因素外(有部分被告人認罪),其他所有都不足以構成有力的求情因素。就第3被告講及等了兩年受到精神困擾,要求法庭考慮酌情減刑,但律師在另一方面卻指控方在調查過程中沒有延誤,亦表明了解查案需要時間。既然辯方採取這樣態度,實際上辯方並非指控方在事件當中,在調查方面有所延誤而要求法庭考慮以此作為減刑理由. 純粹考慮兩年的時間,觀乎本案涉及多名被告,亦涉及跨國情況,調查工作需時,如果是兩年,本席不認為有任何過分之處, 因此,本席不會就這因素作出減刑。金額是一個主要考慮因素,而本案亦有跨境的成份-黑錢是來自台灣。 18.考慮過所有求情因素,就第1被告而言,他所清洗的黑錢是109萬多元,本席以3年作為量刑起點,他認罪,可扣減三分一,坐監兩年。 19.第2被告處理黑錢74萬多元,本席以兩年作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分一,坐監16個月。 20.第3被告處理160多萬元黑錢,本席以3年作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分一,坐監兩年。 21.第4被告涉及31萬多元黑錢,他是經審訊之後被定罪,考慮過所有求情因素、案情之後,本席判處他入獄1年。 22.第5被告涉及清洗黑錢108萬多元,本席以3年作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分一,坐監兩年。 23.第6被告處理黑錢110多萬元,他是經審訊後被定罪,考慮過後,本席判處他入獄3年。 24.第7被告面對兩項控罪,第7項控罪涉及金額276多萬元,而第9項控罪,本席在裁決時已說清楚,只裁定他清洗160多萬元當中的95萬元,而且有重複計算之嫌,因為這95萬元已包括在第7項控罪276萬多元當中。就第項控罪而言,本席判處他入獄3年半;至於第9項控罪,則入獄3年,兩項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3年半。 25.至於第8被告, 他清洗黑錢70多萬元,本席判處他兩年的監禁。 26.第9被告處理160多萬元,本席判處他3年的監禁。 27.第10被告處理39多萬元,本席判處他1年監禁。 28.第11被告處理黑錢380多萬元,本席判處他入獄4年。 29.至於第5被告,他目前因販毒被判3年監禁,兩項控罪性質完全不同, 刑期理應分期執行,但考慮到總刑期原則,本席頒令第5被告這兩年刑期由今天起開始計算; 換句話說,他另外一宗案件由今天起計的餘下刑期就與這兩年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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