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韓廣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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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147/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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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韓廣超, 在本席前承認四項洗黑錢罪行,涉及金額差不多$1,600,000。 2.控方案情透露,本案是一宗國際博彩行騙案件,所有受害人都是外國人,來自多個不同國家. 他們被騙取的金錢存入被告人在香港開設的三個銀行戶口。另外,被告人亦從一間外匯公司收取五萬三千多元的黑錢。被告人犯案的時間,由2009年12月2日至2010年2月24日(當他將所有戶口結束)。錢存入被告人戶口之後,被告人很快地將錢提走,然後交給另一人。 3.被告人過往無刑事紀錄,現年31歲,教育程度至中四,與父母、哥哥同住,父親是退休公務員,但退而不休, 仍然有工作,任職小巴司機,媽媽是家庭主婦。 4.律師在求情時,指被告人今次犯下本案,主要由於失業而導致. 案發時,他原本是幹著跟車的工作,但由於患上肺勞,導致失業。而他本身家庭環境也不算好,在哥哥提議下,介紹了本案的工作給他。有人與他接觸,表示工作涉及一些外匯的金錢。律師指他由於學歷不高,對於外匯事宜一竅不通,他只是受人指示幹下本案的罪行。辯方呈上多封求情信,來自被告的親戚、僱主、朋友,甚至乎立法局議員,主要指出被告人性格方面來講是沉實,工作認真、勤奮、有禮,亦沒有不良嗜好。立法局議員的信亦指出過往被告人曾經擔任義工工作,包括賣旗籌款,協助長者進行一些活動,選舉期間亦下區宣傳。還指出每次活動,他都是熱心落力,盡無欺場。 5.洗黑錢是嚴重罪行,不過法庭過往對於這類罪行沒有定下量刑指引,但在許有益一案CACC 159/2009, 上訴庭列出多項量刑參考因素給下級法院考慮:
6.在另一宗較近期的上訴案例,雲國強 CAAR 13/2010,上訴庭再次提及許有益案件,指出上訴庭在許有益一案其實列出多宗過往洗黑錢的案例,有關金額和量刑情況。上訴庭在雲國強一案指當涉案黑錢是一百至二百萬元時,量刑基準約為3年,3,000,000元至6,000,000元約為4年,而10,000,000元以上則可超過5年。本席認為雲國強一案,上訴庭就這類罪行某程度上已經確立一個量刑基準。 7.被告人透過律師似乎向法庭表述他今次干犯本案罪行是被人利用,在無知情況之下涉足有關罪行活動。本席完全不接受這個講法。本席接納本案沒有證供顯示他知道背後的公訴罪行是甚麼,即一個國際博彩行騙組織, 不過本席不接納辯方聲稱被告人似在糊里糊塗中犯下本案。被告人有中四程度,他將自己戶口給這集團去使用,而情況是有錢存入,他就立即拿出來交予集團的人,任何一個人想一想都知道這事情一定與壞事有關,不會是好事,好事根本不需要使用他的戶口。被告人說找到這份工作屬正常,戶口只用作出糧,不會給別人拿去這樣使用;若事情屬實,根本不會出現本案的情況. 很明顯被告人在參與的時候,第一刻他已清楚知道參與這些犯罪活動,這是本席的結論。 8.至於他扮演的角色,辯方律師指他只是扮演一個次要角色。本席不爭論這一點,但想講的就是無論他扮演何種角色,他的角色對犯罪集團是非常之重要. 很明顯,這類案件若要捉拿集團背後的大人物或主謀是非常之困難,根本不知道是誰,何解?完全因為有像被告人的人存在,借出其身分去遮掩主謀實際身分,所以法庭認為他們在這情況下參與這些犯罪活動,是扮演著一個非常之重要角色,有必要判處足夠阻嚇性的刑罰,令他們這類人不會隨意參與這些活動,如果沒有人參與的時候,這個犯罪集團首腦、主謀之犯罪行為就不能得逞。 9.被告人所參與的時間不足三個月,不可說是長時間,但有一點法庭不能忽略的,就是本案涉及國際因素頗大,涉及多個不同國家,本席相信這個犯罪集團規模都有一定程度。 10.考慮到被告人其實只做了一個動作,開設三個戶口,雖然期間也有到外匯公司提取黑錢,但整體來看, 被告人都只是一個洗黑錢動作,法庭在這情況之下,會以一個整體刑責來考慮每一項控罪。考慮過所有求情說話,包括無刑事紀錄,聲稱做過義工,法庭首先以三年零三個月作為量刑起點,考慮到剛才所講的過往無刑事紀錄,和當義工, 這點先扣減三個月,每項控罪再給予三分一認罪扣減,每項控罪判監兩年,同期執行,即總刑期為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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