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韓廣超

Case No.DCCC 147/2011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7 May 201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147/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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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韓廣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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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沈小民
日期:  2011年5月27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s Mickey FUNG,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TANG Tsz Kai Kevin,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翁靜晶麥建成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至 [4]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Dealing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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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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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韓廣超, 在本席前承認四項洗黑錢罪行,涉及金額差不多$1,600,000。

2.控方案情透露,本案是一宗國際博彩行騙案件,所有受害人都是外國人,來自多個不同國家. 他們被騙取的金錢存入被告人在香港開設的三個銀行戶口。另外,被告人亦從一間外匯公司收取五萬三千多元的黑錢。被告人犯案的時間,由2009年12月2日至2010年2月24日(當他將所有戶口結束)。錢存入被告人戶口之後,被告人很快地將錢提走,然後交給另一人。

3.被告人過往無刑事紀錄,現年31歲,教育程度至中四,與父母、哥哥同住,父親是退休公務員,但退而不休, 仍然有工作,任職小巴司機,媽媽是家庭主婦。

4.律師在求情時,指被告人今次犯下本案,主要由於失業而導致. 案發時,他原本是幹著跟車的工作,但由於患上肺勞,導致失業。而他本身家庭環境也不算好,在哥哥提議下,介紹了本案的工作給他。有人與他接觸,表示工作涉及一些外匯的金錢。律師指他由於學歷不高,對於外匯事宜一竅不通,他只是受人指示幹下本案的罪行。辯方呈上多封求情信,來自被告的親戚、僱主、朋友,甚至乎立法局議員,主要指出被告人性格方面來講是沉實,工作認真、勤奮、有禮,亦沒有不良嗜好。立法局議員的信亦指出過往被告人曾經擔任義工工作,包括賣旗籌款,協助長者進行一些活動,選舉期間亦下區宣傳。還指出每次活動,他都是熱心落力,盡無欺場。

5.洗黑錢是嚴重罪行,不過法庭過往對於這類罪行沒有定下量刑指引,但在許有益一案CACC 159/2009, 上訴庭列出多項量刑參考因素給下級法院考慮:

(1)涉案金額是重要考慮因素,而非被告人本身在這次交易所獲得的利益。

(2)控罪罪責是協助、支持及鼓勵有關的公訴罪行,故此被告人的參與程度及涉及洗黑錢的次數是有關連的因素。

(3)處理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控罪與有關的公訴罪行不一定有直接關係,但若果有關的公訴罪行是可以確認的,那麼法庭是可以在處理控罪時考慮有關公訴罪行本身的刑期。

(4)若案件涉及國際跨境成分,法庭可採用較嚴峻的刑期,以免香港作為國際金融及銀行中心的形象受損。

(5)涉案的時間。

6.在另一宗較近期的上訴案例,雲國強 CAAR 13/2010,上訴庭再次提及許有益案件,指出上訴庭在許有益一案其實列出多宗過往洗黑錢的案例,有關金額和量刑情況。上訴庭在雲國強一案指當涉案黑錢是一百至二百萬元時,量刑基準約為3年,3,000,000元至6,000,000元約為4年,而10,000,000元以上則可超過5年。本席認為雲國強一案,上訴庭就這類罪行某程度上已經確立一個量刑基準。

7.被告人透過律師似乎向法庭表述他今次干犯本案罪行是被人利用,在無知情況之下涉足有關罪行活動。本席完全不接受這個講法。本席接納本案沒有證供顯示他知道背後的公訴罪行是甚麼,即一個國際博彩行騙組織, 不過本席不接納辯方聲稱被告人似在糊里糊塗中犯下本案。被告人有中四程度,他將自己戶口給這集團去使用,而情況是有錢存入,他就立即拿出來交予集團的人,任何一個人想一想都知道這事情一定與壞事有關,不會是好事,好事根本不需要使用他的戶口。被告人說找到這份工作屬正常,戶口只用作出糧,不會給別人拿去這樣使用;若事情屬實,根本不會出現本案的情況. 很明顯被告人在參與的時候,第一刻他已清楚知道參與這些犯罪活動,這是本席的結論。

8.至於他扮演的角色,辯方律師指他只是扮演一個次要角色。本席不爭論這一點,但想講的就是無論他扮演何種角色,他的角色對犯罪集團是非常之重要. 很明顯,這類案件若要捉拿集團背後的大人物或主謀是非常之困難,根本不知道是誰,何解?完全因為有像被告人的人存在,借出其身分去遮掩主謀實際身分,所以法庭認為他們在這情況下參與這些犯罪活動,是扮演著一個非常之重要角色,有必要判處足夠阻嚇性的刑罰,令他們這類人不會隨意參與這些活動,如果沒有人參與的時候,這個犯罪集團首腦、主謀之犯罪行為就不能得逞。

9.被告人所參與的時間不足三個月,不可說是長時間,但有一點法庭不能忽略的,就是本案涉及國際因素頗大,涉及多個不同國家,本席相信這個犯罪集團規模都有一定程度。

10.考慮到被告人其實只做了一個動作,開設三個戶口,雖然期間也有到外匯公司提取黑錢,但整體來看, 被告人都只是一個洗黑錢動作,法庭在這情況之下,會以一個整體刑責來考慮每一項控罪。考慮過所有求情說話,包括無刑事紀錄,聲稱做過義工,法庭首先以三年零三個月作為量刑起點,考慮到剛才所講的過往無刑事紀錄,和當義工, 這點先扣減三個月,每項控罪再給予三分一認罪扣減,每項控罪判監兩年,同期執行,即總刑期為兩年。

沈小民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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