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濟福 對 曾兆麟及另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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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就著本席於2011 年11 月11 日發出的判決書,原告人蕭先生申請上訴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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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1486/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2010年第1486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歐陽桂如 聆訊日期:2011年12月12日 判決書日期:2011年12月23日 判決書 1.就著本席於2011 年11 月11 日發出的判決書,原告人蕭先生申請上訴許可。 2.蕭先生的申請並沒有附上草擬的上訴理由書支持他申請上訴的理由,上訴理由全列於他於2011 年11 月25 日存檔的誓章中。 第一項文件 3.蕭先生認為,這項文件與他是否違反股東協議有關。因為第一至第五被告人說他沒有對Fresh Media Limited作出貢獻及參與公司活動,而公司的會議紀錄正正是記錄各有關人員的工作安排及工作報告的文件,所以是絕對和此爭議有關的。 4.蕭先生指出在他加入Fresh Media Limited的早期曾參與很多會議,各董事的職責及工作(包括第一被告人負責掌管簿冊及有關事務)都是在會上決定的,當時各人均沒有異議。在會議上討論的議題包括公司各方面的問題,其中包括公司的支出及收入、雜誌的銷售情況、雜誌的運作情況、雜誌的廣告客戶情況等等 ,會議紀錄上是有記錄蕭先生及第一至第五被告人有否及以甚麼身份參與會議。所以他認為會議紀錄是和他提出的多項爭議有關的。 5.那些文件與本席在11 月11 日判決書的第 4及第 5段中所說及的事實及要求的濟助無關。 關於第二及第三項文件 6.蕭先生並沒有質疑高聆案官在其判詞所述的法律原則(見本席判詞的第 23 段),所質疑的是該法律原則是否適用於本案。蕭先生曾參與委任清盤人的會議,但被清盤人趕走、曾經去信及親自提交信件給清盤人要求調查Grocery《百貨採購》雜誌事件而被拒,本訴訟展開後,清盤人也已辭職,他連參與正常清盤程序都困難重重,更莫說要透過正常的清盤程序來維護他的權益,所以他不認為他沒有訴因展開申索。 7.高聆案官所述的法律原則適用於蕭先生對第一至第五被告人的申索。 8.遺憾地上面所說及蕭先生與清盤人之間的轇轕及清盤人已辭職的事,蕭先生並沒有在之前的誓章中或於10 月11 日在本席面前的陳詞提及,他曾提及的只是他曾經去信要求清盤人調查雜誌利益轉移的事件,而清盤人追問蕭先生的詳情不果,故此調查沒有進行。蕭先生其實也不大肯定清盤人辭職的事,也不知清盤程序是否已終止。即使清盤人已辭職,蕭先生對清盤人的指控是他們沒有對雜誌權益的轉讓作出調查,如何可以使蕭先生個人(而非Fresh Media Ltd)有起訴權,或令第二及第三項文件變得與案情有關? 關於第四項文件 9.蕭先生在2011 年8 月11 日存檔的誓章說明,Grocery《百貨採購》雜誌的權益包括版權、廣告收益和相關資產(grocery.com.hk網域名、電話號碼及傳真號碼等),其中相關資產的網域名、電話號碼及傳真號碼是一定要相關的授權文件才可以由Fresh Media Limited轉讓到Fresh Media (HK) Limited,所以某些與這相關的文件必定存在過。在上訴聆訊中,蕭先生已表明一定要有原物主的授權文件,該等文件必定存在過。 10.被告人已經在之前答辯的誓章中說明沒有這類文件,清盤人也說明雜誌並沒有註冊商標或牌照。 11.整體考慮過蕭先生所謂的上訴理由,本席不認為他能夠指出本席在法律觀點上所犯下的錯誤。他也未能顯示有關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見《高等法院條例》第 14AA 條,因此本席不批予上訴許可。 訟費 12.訟費方面,蕭先生對11 月11 日所判予的訟費沒有意見。但他認為根據本席在判決書第 28 段,似乎要求他負責各被告人(包括清盤人)的相關訟費。 13.高聆案官判令蕭先生須支付第一及第二被告人各500 元,清盤人合共4,250 元,而就蕭先生和第三至第五被告人之間的訟費則不作命令。蕭先生只是上訴高聆案官就著清盤人的訟費的命令。 14.本席在11 月11 日的判決書中的第 28 段,是整體同意高聆案官對訟費的做法,並不是要求原告人也負責第三至第五被告人的訟費。在判決書的第 30 段中,本席進一步認為因為蕭先生的上訴部份得直,本應得訟費,但因勝訴的部份只佔上訴的一小部份,所以就著該次上訴,本席認為不應作出訟費令。本席並沒有意圖更改高聆案官的任何訟費命令,謹此澄清。經此澄清後,應不具訟費方面值得上訴的事宜。 結論 15.蕭先生沒有就任何事項證明他有上訴得直的機會,因此本席不給予上訴許可。就著本次申請,因沒有任何被告人應訊,本席也不作任何訟費命令。
原告人:親自出庭。 第一至第七被告人:缺席聆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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