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桂生 對 張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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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黃先生的傳票沒有列出他申請上訴許可的理據,他亦沒有呈交陳詞書說明他的上訴理由,本席不打算,事實亦沒有,因着這些技術上的欠缺而拒絕聆訊。同時黃先生在3月7日發出傳票取得4月25日的聆訊期後,並沒有將傳票存檔或送達予被告人,此種行為亦不正確,然而本席亦認為因黃先生無律師代表,姑且不理會這些技術上的欠缺,今天本席仍然進行該傳票的聆訊。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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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 1726/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2009年第1726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歐陽桂如 聆訊日期 : 2012年4月30日 判案書日期 : 2012年4月30日 判案書 1.原告人黃先生申請:
第一個申請:上訴許可 2.黃先生的傳票沒有列出他申請上訴許可的理據,他亦沒有呈交陳詞書說明他的上訴理由,本席不打算,事實亦沒有,因着這些技術上的欠缺而拒絕聆訊。同時黃先生在3月7日發出傳票取得4月25日的聆訊期後,並沒有將傳票存檔或送達予被告人,此種行為亦不正確,然而本席亦認為因黃先生無律師代表,姑且不理會這些技術上的欠缺,今天本席仍然進行該傳票的聆訊。 3.就黃先生今天的陳詞,可以用漫無目的來形容。本席聽畢黃先生的陳詞後,將他申請上訴許可的理據歸納為4大點:
4.本席認為上述的上訴理據並未能顯示在法律觀點上,本席的判詞出現錯誤。在2012年2月22日的判詞當中,本席已考慮最基本的法律原則,即Amercian Cyanamid v Ethicon Ltd [1975] All ER 504。法庭明白在任何非正審的申請當中,沒有可能要求證據完備,黃先生根據香港民事司法程序引用evidence is incomplete in an interlocutory application 是正確的,但這並不表示一個申請人無需提供合適的證據。 5.在處理本上訴許可申請時,本席謹記黃先生意圖上訴的判決是關乎中期禁制令被拒的判決而提出的,所以他本應是要符合Amercian Cyanamid的案例提供適切的證據。本席將黃先生提出的上訴理據逐一分析。 6.第一點本席判詞的第11段所犯的錯誤,該段開宗明義已經說明原告人根本不能夠顯示他佔用有關的物業超過12年。引用一張於2000年發出的黃先生父親的商業登記並非斷章取義,因該份文件是法庭可以考慮的證據。除了該份文件外,法庭亦有考慮原告人所提供的電費等單據。重要是本席所考慮是全部的證據而得出原告人沒有12年佔用物業的看法。 7.第二點被告人曾經指出原告人有一個在上水的物業,亦指出原告人所指涉案物業在1997年5月曾作出裝修是不可信的事。上述證據本席於判詞之中已考慮過,即使本席看法錯誤,這兩點對整體原告人沒有提供足夠資料顯示他在有關物業居住12年並沒有重大影響。即使黃先生沒有另一個物業或住址在上水,亦不能顯示他已符合第一個要求,顯示有serious question to be tried。 8.第三點關於陳先生和被告人之間的緊密關係,本席已在判詞的第9段對原告人作出最有利的假設,即陳先生所有入侵的行為被假設作被告人容許、授權該等行為,即使如此,最重要的是原告人申請中期禁制令失敗的原因仍然是他不能夠顯示他佔用物業超過12年。 9.第四點關於賠償金的保證,黃先生沒有在他之前的誓章顯示過他可以提供200,000元的保證金,即使他有說過這方面的證據,他不能取得臨時禁制令最重要的原因仍然是他不能顯示佔用物業超過12年,法庭根本不需要批准臨時禁制令,亦無需考慮該200,000元的保證金。 10.總括而言,本席認為黃先生所提出的所謂上訴理據並不成立,在上訴無任何合理預計可以成功的機會,本席拒絕給予上訴許可。 第二個申請:存檔新誓章 11.黃先生連新誓章的草稿亦沒有呈交,甚至沒有說明新誓章的內容及範圍,因此,本席沒有辦法知道他的新誓章是否符合Ladd v Marshall[1954] 3 All ER 745的原則,這項申請撤銷。 第三項申請:更改本席於2012年2月22日判詞中的訟費 12.黃先生明白訟費的判決是法庭的酌情權下的判決。黃先生未能說服本席為何在被告人成功反對黃先生的禁制令申請下,被告人不應該取得訟費。 13.在考慮訟費時,本席已經考慮了黃先生曾提出用一個保證的方式,由被告人答應法庭不作出任何在禁制令下想要禁制的行為,而避免禁制令的聆訊,本席看不到本席有遺漏考慮任何的法律原則,以致要更改本席所判的訟費令。因此,本席撤銷第三項申請。 結論 14.整體而言,本席撤銷黃先生的傳票申請,2012年2月22日的訟費暫令改為正式命令。 (討論訟費) 15.本申請的訟費由原告人支付被告人,循簡易程序評估為35,666元。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被告人:由侯劉李楊律師行轉聘梁耀祥大律師代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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