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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簡單而言,本案原告人一方向被告人,就涉案物業進行追討,基於聲稱逆權管有,要求法庭頒令,聲明原告人一方在有關物業上擁有業權,而被告人一方的業權則終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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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 1726/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高院民事訴訟2009年第1726號
判決書 1.簡單而言,本案原告人一方向被告人,就涉案物業進行追討,基於聲稱逆權管有,要求法庭頒令,聲明原告人一方在有關物業上擁有業權,而被告人一方的業權則終絕。 2.被告人一方否認申索,同時提出反申索。反申索內容包括:
3.案件至今天階段,所有文件披露已完成,證人陳述書也已存檔。事實上,今年6月13日原告人一方已經向法庭存檔申請,要求把案件排期審訊。根據被告人於今天聆訊向法庭所提交的一個法庭文件,原告人已經安排,7月24日雙方到法庭排期讓案件進行審訊。 4.今年7月9日,被告人提出傳票申請。根據傳票本身,是要求“剔除本案”。法庭在今天聆訊開始,已經因為被告人變為無律師代表,所以已經解釋過,這類申請的相關法律原則,以及法規則。嚴格來說,被告人沒有在傳票上,訂明根據《高等法院規則》,他倚賴第18號命令第19條規則內,任何一個理據去提出有關申請。但正如法庭解釋,由於被告人無律師代表,法庭願意考慮把這個歸屬為技術上的失誤,而法庭會參閱被告人所提交的支持誓章,去理解被告人提出申請的理據。 相關法律規則 5.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18號命令第19條,而法庭本身司法管轄權也包括該規則所訂的權力,可以根據理據,去剔除與訟方的申索、答辯,或反申索。有關理據包括狀書沒有披露一個合理因由或合理答辯,或有關申索或答辯本身屬於誹謗性、惡意或無理纏擾,或有關申索或答辯會對於公平審訊構成不利、尷尬或延誤,又或法庭認為有關程序構成濫用司法程序。在任何這些情況下,法庭有權剔除有關狀書,即包括申索或答辯或反申索,以至撤銷有關訴訟。即使不撤銷有關訴訟,法庭仍可以考慮將訴訟擱置。 申請理據 6.根據被告人提交的支持誓章,正如聆訊時綜合,主要有三個理據:
理據 (1) 7.法庭考慮過雙方狀書,理解這牽涉被告人提出的反申索,即是指第三原告人,利用偽造文件,從被告人有份持有的聯名戶口,提取現金。有關指稱,將會在上述刑事案件進行程序。在今天的陳詞中,被告人交代有關刑事審訊將於2013年9月30日進行。 8.本席認為,以本案件現今階段,沒有理據因為該刑事程序而將案件剔除、撤銷、終止或擱置。實際上,有關刑事程序,如果於9月30日進行審訊,很大機會得到結果,遠早於本案可以排期進行審訊的日期的。換言之,不會出現一個情況,即本案審訊會早於該刑事程序得到結果,而因而有機會出現兩個不同程序就同一個事實裁斷出現不恰當的偏差。 理據 (2) 9.第二個理由,是指第三原告人未支付以往法庭命令他需要支付的訟費,這也不構成支持被告人申請的理據。有關這方面,其實由另一個法律程序正在處理中,將於本年8月21日再次聆訊。這正是因為原告人一方,即第三原告人沒有支付訟費而成為負債人,因此,法庭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48 號命令和第49B 號命令,針對第三原告人進行盤問,以配合被告人強制執行有關訟費命令。這將在有關程序處理,而並非作為今天被告人提出申請的理據。 理據 (3) 10.至於原告人入禀小額錢債審裁處提出另外一個申索,無論申索內容為何,或被告人聲稱該申索何其無謂,有關投訴都應該向處理相關案件的小額錢債審裁處法庭提出。這投訴本身不構成今天支持被告人提出本申請的理據。 其他理據 11.在今天陳詞中,被告人提出進一步理據。 12.被告人提出原告人在本案提出的申索,其實無理,而且不當。本席認為,這屬於案中爭議,爭議不應在審訊以外的其他階段係,包括透過今天的聆訊,由本法庭去處理。 13.被告人又提及,較早時法庭就原告人提出的指稱各處提出質疑。被告人所提出的,其實是較早時原告人針對被告人提出臨時禁制令申請的時候,法庭所頒下的判決中,提出對於原告人就該個申請所提出的理據的觀察。本席認為,該些觀察的目的,旨在決定當時原告人申請臨時禁制令是否理據充分,並不等如就案中誰是誰非,達至一個最終的決定。如上所述,最終決定必須留待法庭進行案件審訊,並非於臨時禁制令申請之時,基於雙方誓章所提出的證據,而達至一個事實爭議的裁斷。 14.被告人又指出,原告人過往處理聆訊各個步驟方面,未有履行法庭命令的歷史。本席認為,這也許是被告人,在每一次法律程序,針對原告人是否履行命令時,而提出的投訴,但在相關法律程序或申請中,其實法庭已經及應該處理和解決了。其中一個例子,就是被告人提出,聆案官曾經就存檔文件清單和證人陳述書方面,針對原告人頒發過「除非命令」,而原告人卻未有履行。因此,被告人曾經提出剔除本訴訟的申請,但同時原告人卻向法庭申請延期履行有關「除非命令」。事實上,當時雙方的申請,在聆案官聆訊之後,都已經得到判決,而法庭也沒有剔除原告人的申索,並給予原訴人時間,去存檔文件清單和證人陳述書。 15.本席認為,以往原告人有任何因沒有履行法庭命令,而導致法庭程序的情況,當時法庭在相關程序中已經處理,作出相關判決,和作出反映當時狀況應有的訟費命令。換言之,現在被告人重提以往這些歷史,本身並不構成支持他今天提出的申請的理據。 其他要求 16.在今天的申請中,被告人另外提出兩項要求。第一項是要求法庭把案件轉介刑事檢控專員,以及西區重案組處理。法庭認為沒有理據,去作出如此命令。如上所述,由被告人作為投訴人而引致針對第三原告人的刑事程序,根據被告人所指,其實將會進行審訊。換言之,在現階段,任何再有其他牽涉刑事成份的情況,其實未有出現。被告人如果認為,有足夠理據針對第三原告人作出投訴,他絕對有權向警方尋求協助。 17.另外,被告人又要求法庭下令,原告人一方支付以往法庭已經命令,他們一方需要繳付予他的訟費,同時要求法庭命令,批准被告人去保留一切權利,向原告人追討所有民事及相關刑事責任。如果被告人針對原告人有任何合理訴訟因由,追討任何賠償,被告人有權向原告人 (任何一位) 追討,這並不需要法庭作出任何命令,去保留他這方面的權利。至於原告人曾經被命令需要支付訟費方面,由於命令已經作出,所以既不需要,且不可以,由本法庭在現階段,重新作出一個命令,去重複有關訟費命令的。 總結 18.經考慮所有被告人為今天申請而提出的誓章,以及聆訊時的陳詞和理據,法庭認為不能接納今天的申請。因此,本席唯有正式撤銷有關申請。本席不作訟費命令。 19.本席需要說明,今天作出的判決,乃基於直至今天法庭所掌握,而由被告人正式提出的事項或處境而作出。換言之,由今天開始及後的任何階段,被告人是否有權,去作出類似今天的申請,就要視乎由今天開始,有否新的情況發展,足以構成有關理據。 20.不過,被告人如果有此想法,必須慎重考慮和處理。法庭只能夠希望被告人,不會純粹因為認為原告人提出本申索,是他所聲稱的極之無理,或原告人在過往司法程序中,是他所認為的行為何其不當,就已經認為,可以重新提出類似今天的申請。被告人必須三思而後行。
被告人: 無律師代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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