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帶生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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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兩上訴人指量刑過重,提出上訴。本席在聆訊完結後駁回兩人的上訴,以下是詳細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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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132/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2年第132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2年第207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李瀚良 聆訊日期:2012年4月25日 判案日期:2012年4月25日 頒布判案書日期: 2012年6月13日 判 案 書 1.第一上訴人承認下列控罪,判刑如下:
2.第二上訴人承認下列控罪,判刑如下:
3.兩上訴人指量刑過重,提出上訴。本席在聆訊完結後駁回兩人的上訴,以下是詳細理由。 背景 4.今年1 月19 日凌晨近3 時,第一上訴人駕駛一艘快艇,裝著108 箱龍蝦,準備運回內地,在香港國際機場附近被水警追截。他駕快艇高速逃避,期間還撞向水警小艇,造成4 米花痕和6 吋凹痕。後來,水警終於截停快艇,拘捕兩上訴人。這批龍蝦重約1300 公斤,約值67 萬,全部未列艙單。 5.第一上訴人承認是舵手,他與第二上訴人正把艇上的龍蝦運回東莞,每人可得報酬1,200 元人民幣。第二上訴人承認是船員,與第一上訴人一起運龍蝦回東莞,可得報酬1,200 元人民幣。 判刑理由 6.就第一項控罪裁判官指涉案龍蝦共約值67 萬元,考慮過以往的案例[6],以12 個月為量刑起點,兩人認罪減刑4 個月,判兩上訴人各入獄8 個月。 7.關於第二項控罪,裁判官指出第一上訴人被水警追截時,不理警號和指示,高速急轉彎避開水警,更撞向水警小艇造成損毀。裁判官認為他的駕駛態度兇悍,妄顧安全,以6 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減刑兩個月,判第一上訴人入獄4 個月。 8.至於第三項控罪,裁判官依案例蘇文勁[7]判兩人各入獄15 個月。 9.基於整體刑罰原則,裁判官最後判第一上訴人共入獄23 個月,第二上訴人共入獄20 個月。 上訴理由和討論 10.第一上訴人指他的總刑期比其他同類案件重,他重申審訊時的求情理由,希望減刑。第二上訴人同樣指量刑過重,表示知錯。 11.關於第一項控罪,這類罪行的量刑視乎貨物的種類和價值,犯罪的計劃是否周詳等等因素。以本案而言,12 個月的量刑起點適合,也沒有超出同類案例的範圍,判刑沒有明顯過重。 12.至於第二項控罪,第一上訴人駕駛快艇高速亂竄,對執法警員造成很大危險,應該重判。好在案中水警人員只受輕傷,否則判刑豈止此數,這項控罪的判刑適合。 13.第三項控罪有量刑指引,裁判官依指引判刑,完全合理。 14.最後,裁判官考慮兩人的背景和整體刑期,把部份控罪的刑期重叠,處理恰當。兩上訴人指量刑比同類案件重,但沒有任何詳細資料。每宗案件的案情有別,單純比較其他案件的量刑沒多大用處,以本案的案情,無論個別控罪的刑期和總刑期都在合理範圍。 15.兩上訴人的理據完全不充份,現駁回判刑上訴。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戚雅琳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第一及第二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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