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嘉琳

Case No.HCCC 112/201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6 Jun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CC112/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2年第112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嘉琳  
----------------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暫委法官李瀚良
日期: 2012年6月6日上午10時46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助理刑事檢控專員Miss FUNG Shuk Yin, Catherine,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法律援助律師Ms Lily YEW,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

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

: 

被告人承認販運21.08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即俗稱「冰」。

2011年12月18日清晨五時許,海關人員在落馬洲管制站入境大堂截查被告人,其後在房內搜身,發現涉案的九包「冰」,分兩袋裝藏在被告人底褲內兩條衛生巾之間,當時被告人的男友一同被捕,但最終沒有被檢控。

被告人後來承認這些「冰」是男朋友阿榮在過境前給她的,她到女廁藏在底褲內。這些「冰」與男友兩份,男友給她這些「冰」當還債。根據海關人員估計,涉案的「冰」市值約17,000元。

被告人現年30歲,受教育至中二,曾任啤酒推廣員,她有五次犯罪紀錄。2008年因販毒,判監四年多,剛於2011年1月出獄。她承認有濫用「冰」的習慣,她在求情信中表示十分後悔,令父親失望。她剛於去年流產,接受手術,未婚夫離開她,所以借毒品再減輕痛苦,希望法庭盡量輕判,讓她侍奉患病的老父。被告人父親肝、腎均有重病,來信表示被告人母親很早離開他們。被告人自幼缺乏管教,誤入岐途,但她一向孝順,希望法庭輕判。

被告人指,涉案的「冰」其中一半是她帶回香港自用,其餘的一半會給男朋友使用。控方就此講法沒有進一步反證,本席接受這為量刑基礎。

販運「冰」的量刑指引是程國雄案,根據案例,販運10至70克「冰」的量刑起點應為監禁7至10年。本案的「冰」可分為兩部分,一半是被告人自用,另一半分給男朋友。

就自用的部分,本席在判刑時已考慮案例HKSAR v Mok Cho Tik(CACC 165/2000)和HKSAR v Wong Suet Hau(CACC 366/2000)。上訴庭在這些案例確定管有危險藥物的一般量刑起點應為12至18個月,而就算被告人是分給男友使用,仍是販運用途,不應輕判。就販運的部分,本席已考慮有關案例,扣除自用的部分,應有10.54克是販運用途的,量刑起點應為7至10年。雖然,被告人父親患重病,但被告人剛於出獄不久,再犯同類案件,本席認為不值得可憐,何況,家人受苦,一向都不是有力的減刑理由。

本席考慮過被告人的背景、案情和判刑指引,現宣判如下:就被告人宣稱自己吸食的10.54克,這是技術性販運,本席以18個月為量刑起點,被告人有毒癮,自用毒品份量不少,潛在危險相當高,加刑6個月。被告人認罪,可減刑8個月。這部分應判被告人入獄16個月。

就販運的10.54克,本席以84個月為量刑起點,被告人帶毒品過境,加刑6個月,最終的量刑起點應為90個月。認罪減刑30個月,這部分應判被告人入獄60個月。本席認為再沒有減刑的理由,考慮到整體刑期,就這控罪,本席最後判被告人入獄60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