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君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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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申請人被控兩項 “販運危險藥物” 罪, 第一項控罪控告他販運20.96克氯胺酮 (俗稱 “K仔”),第二項控罪控告他販運90.55克 “K仔” 與及2.51克可卡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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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 30/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許可申請 案件編號:刑事上訴案件2012年第30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11年第987號) 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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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申請人黄君能申請許可,擬上訴判刑。 2.申請人被控兩項 “販運危險藥物” 罪, 第一項控罪控告他販運20.96克氯胺酮 (俗稱 “K仔”),第二項控罪控告他販運90.55克 “K仔” 與及2.51克可卡因。 3.控方指,2011年7月13日,申請人與另一人離開旺角一座商業大廈的一個樓上單位,他把鐵閘上鎖後,被警員截停。他掉下鎖鑰企圖逃走,但最後被警員拘捕。警員發現他身上藏有兩包 “K仔” (即第一項控罪所述的“危險藥物”) ,更發現上述單位裏藏有10包“K仔” 及10包可卡因 (即第二項控罪所述的“危險藥物”) ,另有3個電子磅及大量膠袋。警誡後,申請人對警員說 : “Ah Sir, 我賣毒品比人,都係揾餐食遮” 。 4.申請人承認兩項 “販運危險藥物” 罪。 5.2012年1月 5日,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林偉權處理判刑。林法官監於“危險藥物” 的數量,就第一項控罪,採納4年半刑期為量刑基準,因申請人承認控罪而扣減1/3後,判申請人3年刑期。就第二項控罪,林法官採納7年刑期為量刑基準,因申請人承認控罪而扣減1/3後,判申請人4年8個月刑期。經考慮“危險藥物” 的總數量後,林法官頒令第一項控罪刑期其中兩年半與第二項控罪刑期同期執行,6個月分期執行,即總刑期5年兩個月。換言之,如果申請人沒有認罪,刑期則為7年9個月。 6.申請人申請許可,擬上訴判刑。本庭已考慮了雙方的書面及口頭陳詞。本庭認為林法官採用的量刑基準,就第一項控罪來說,是正確的。但就第二項控罪,與及總刑期來說,看來是有商榷的餘地。如果申請人沒有認罪的話,本庭認為根據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 (許守城)[2009] 1 HKLRD 1案例, 以 “K仔” 的數量,即使加上2.51克可卡因,總刑期亦不會達至7年9個月,而HKSAR v Li Yan [1998] 4 HKC 12 案例亦已確立,區域法院在有權作出超越7年刑期的判刑時,同時亦應該給予一個有意義的扣減,令到被告人認罪能獲得益處。本庭認為綜觀本案所涉的“危險藥物”的總數量後,申請人認罪後5年兩個月的總刑期是過重。本庭認為總刑期應為4年半。 7.至於申請人其他的上訴理由,本庭認為沒有理據支持。 8.本庭批准申請,並視申請為正式上訴,本庭頒令第一項控罪判刑不變,但撤銷第二項控罪原本的判刑,改判4年半刑期,兩項控罪刑期同時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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