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喜泉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399/2012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1 August 2012.

1. 本案的上訴人在主任裁判官席前承認共三項「盜竊罪」,每項控罪皆為「店內盜竊」。第一宗案件的犯案日期為2012年3月30日,涉案的貨品為價值九百多元的兩盒保嬰丹。在不足一個月內,上訴人在擔保期間再度犯案,這次涉案的為共值600元的三盒藥丸。2012年5月19日,上訴人再次在擔保期間盜竊,這次涉案的為共值百多元的食品。

Cited by 4 cases · Cites 1 case

Case No.HCMA 399/201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1 Aug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399/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2年第399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2年第1960,1971及2427號)

-------------------------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李喜泉  

-------------------------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寶琴

聆訊日期 : 2012年8月21日

判決日期 : 2012年8月21日

決書

背景

1.本案的上訴人在主任裁判官席前承認共三項「盜竊罪」,每項控罪皆為「店內盜竊」。第一宗案件的犯案日期為2012年3月30日,涉案的貨品為價值九百多元的兩盒保嬰丹。在不足一個月內,上訴人在擔保期間再度犯案,這次涉案的為共值600元的三盒藥丸。2012年5月19日,上訴人再次在擔保期間盜竊,這次涉案的為共值百多元的食品。

2.主任裁判官最終就每項控罪採納6個月的量刑基準,扣除三分一的認罪扣減後,主任裁判官下令,所有三項控罪的刑期,全部分期執行,即共判監12個月。另外,由於上訴人於2011年7月27日干犯一項「刑事恐嚇」的控罪,被判監3個月,緩刑18個月,主任裁判官在考慮相關情況後,認為並沒有任何原因不執行該緩刑令,因此下令該3個月監禁,全數執行,並與上訴人所承認的三項盜竊罪的判刑,全部分期執行,即總刑期為15個月監禁。

3.上訴人不服判刑,現提出上訴。

上訴理據

4.上訴人在上訴表格中指判刑過重,因而提出上訴。今早,上訴人補充指,由於其女兒遭火燒傷,及其父母的墳墓均需維修,故希望法庭可酌情減刑。

考慮

5.上訴人現年66歲,過往先後四十九次到庭應訊,當中共涉八十一項刑事定罪紀錄。其中三十四項為「盜竊罪」的定罪,而當中十三項為「店內盜竊」。最近期的一次「店內盜竊」是上訴人於2010年4月13日干犯,當時被判監18個月。然而,事隔不足兩年,上訴人又干犯這一連串的「店內盜竊」罪,而第二及第三項控罪均在擔保期間干犯。以這種種情況考慮,主任裁判官判處上訴人每項控罪4個月監禁,並下令全部分期執行,並沒有任何值得詬病的地方。

6.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黃廣賢CACC 209/1997,1997年11月20日(未經彙編)一案,上訴法庭有以下觀察:

「至於刑期應否分期執行的問題,本庭必須明確指出如果犯人在一宗案件保釋期間干犯新案,尤其是同類的案件,一經定罪之後,兩宗案件的刑期應該分期執行,否則法庭有鼓勵犯人在保釋期間再犯新案之嫌。主審法官判令本案刑期和申請人已判及在服刑中的刑期分期執行是一個正確的決定。」

7.雖然法庭對上訴人女兒的遭遇深表同情,但上訴人在犯案前,應考慮其犯罪被判刑對家庭所帶來的衝擊,這不能作為上訴人現時的求情因素。因此,經考慮本案的案情後,本席認為,主任裁判官就三項「盜竊罪」對上訴人所作的判罰,並沒有任何原則上的錯誤,判刑亦非明顯過重。

8.至於上訴人的緩刑令,本席亦同意主任裁判官所指,本案並沒有任何事項令致法庭不執行該緩刑令。

9.另外,本席亦留意到,上訴人在此之前亦已先後兩次違反其他的緩刑令。

10.整體而言,本席並不認為主任裁判官下令將緩刑令所涉的刑期全部分期執行,有何不恰當之處。

結論

11.基於以上所述,本案的判刑並非明顯過重,亦沒有違反原則,本席駁回上訴人的判刑上訴,維持原判。

(彭寶琴)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陳冰華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