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喜泉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399/2012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1 August 2012.
1. 本案的上訴人在主任裁判官席前承認共三項「盜竊罪」,每項控罪皆為「店內盜竊」。第一宗案件的犯案日期為2012年3月30日,涉案的貨品為價值九百多元的兩盒保嬰丹。在不足一個月內,上訴人在擔保期間再度犯案,這次涉案的為共值600元的三盒藥丸。2012年5月19日,上訴人再次在擔保期間盜竊,這次涉案的為共值百多元的食品。
Cited by 4 cases · Cites 1 case
|
HCMA 399/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2年第399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2年第1960,1971及2427號) -------------------------
-------------------------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寶琴 聆訊日期 : 2012年8月21日 判決日期 : 2012年8月21日 判決書 背景 1.本案的上訴人在主任裁判官席前承認共三項「盜竊罪」,每項控罪皆為「店內盜竊」。第一宗案件的犯案日期為2012年3月30日,涉案的貨品為價值九百多元的兩盒保嬰丹。在不足一個月內,上訴人在擔保期間再度犯案,這次涉案的為共值600元的三盒藥丸。2012年5月19日,上訴人再次在擔保期間盜竊,這次涉案的為共值百多元的食品。 2.主任裁判官最終就每項控罪採納6個月的量刑基準,扣除三分一的認罪扣減後,主任裁判官下令,所有三項控罪的刑期,全部分期執行,即共判監12個月。另外,由於上訴人於2011年7月27日干犯一項「刑事恐嚇」的控罪,被判監3個月,緩刑18個月,主任裁判官在考慮相關情況後,認為並沒有任何原因不執行該緩刑令,因此下令該3個月監禁,全數執行,並與上訴人所承認的三項盜竊罪的判刑,全部分期執行,即總刑期為15個月監禁。 3.上訴人不服判刑,現提出上訴。 上訴理據 4.上訴人在上訴表格中指判刑過重,因而提出上訴。今早,上訴人補充指,由於其女兒遭火燒傷,及其父母的墳墓均需維修,故希望法庭可酌情減刑。 考慮 5.上訴人現年66歲,過往先後四十九次到庭應訊,當中共涉八十一項刑事定罪紀錄。其中三十四項為「盜竊罪」的定罪,而當中十三項為「店內盜竊」。最近期的一次「店內盜竊」是上訴人於2010年4月13日干犯,當時被判監18個月。然而,事隔不足兩年,上訴人又干犯這一連串的「店內盜竊」罪,而第二及第三項控罪均在擔保期間干犯。以這種種情況考慮,主任裁判官判處上訴人每項控罪4個月監禁,並下令全部分期執行,並沒有任何值得詬病的地方。 6.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黃廣賢CACC 209/1997,1997年11月20日(未經彙編)一案,上訴法庭有以下觀察:
7.雖然法庭對上訴人女兒的遭遇深表同情,但上訴人在犯案前,應考慮其犯罪被判刑對家庭所帶來的衝擊,這不能作為上訴人現時的求情因素。因此,經考慮本案的案情後,本席認為,主任裁判官就三項「盜竊罪」對上訴人所作的判罰,並沒有任何原則上的錯誤,判刑亦非明顯過重。 8.至於上訴人的緩刑令,本席亦同意主任裁判官所指,本案並沒有任何事項令致法庭不執行該緩刑令。 9.另外,本席亦留意到,上訴人在此之前亦已先後兩次違反其他的緩刑令。 10.整體而言,本席並不認為主任裁判官下令將緩刑令所涉的刑期全部分期執行,有何不恰當之處。 結論 11.基於以上所述,本案的判刑並非明顯過重,亦沒有違反原則,本席駁回上訴人的判刑上訴,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陳冰華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