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廣賢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C 209/1997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1. 申請人黃廣賢在區域法院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被判入獄5年﹐申請人不服原判﹐現申請上訴許可﹐要求減刑。

Case No.CACC 209/1997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C000209/199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上訴案件1997年第209宗

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答辯人
黃廣賢
申請人

_____________

上訴審理法官: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陳兆愷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梁紹中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楊振權

聆訊日期: 1997年11月20日

宣判日期: 1997年11月20日

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楊振權﹝宣讀判案書﹞:

1. 申請人黃廣賢在區域法院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被判入獄5年﹐申請人不服原判﹐現申請上訴許可﹐要求減刑。

2. 案情顯示案發時申請人在寶雲徑一網球場附近徘徊﹐其後被警員截查時意圖逃跑﹐被捕後警員在其褲袋內搜獲四包毒品﹐總重量33.45克﹐內含海洛英鹼32.7克。申請人有十多次案底﹐大部份和毒品有關﹐其他都是一些輕微的盜竊案件。

3. 申請人在本案保釋期間干犯另一宗販運毒品罪﹐涉及海洛英鹼重量4.47克。其後該案件在東區裁判法院審結﹐申請人被判入獄1年4個月。本案主審法官下令上述5年監禁刑期和該1年4個月刑期分期執行。

4. 判刑時﹐主審法官指出申請人案底纍纍﹑亦染有毒癮﹐已經自顧不下﹐還帶同太太和兩個女兒到香港﹑妄顧身為丈夫及父親的責任﹐令到家庭要以公援渡日﹐實在罪加一等。主審法官這樣說﹐只不過是指出申請人對家庭及社會不負責任的態度﹐並未有因此加重刑罰﹐所以這點就本案而言是並不重要。

5. 主審法官根據案中涉及海洛英鹼的重量以6年為量刑標準﹐而考慮到申請人認罪﹐將刑期減為5年。主審法官在判刑時指出“六年減為五年﹐其意思是略少過百分之三十”。本庭認為6年的量刑標準並無不妥。但主審法官指出因申請人認罪減刑所獲折扣接近30%並不正確。事實上由6年減為5年的折扣率只是略多於15%。

6. 本庭認為對認罪的犯人﹐法庭就減刑的折扣固然是有酌情權。但除非有特殊的情況﹐一般減刑折扣率應近30%﹐而不應相距太遠。雖然本案申請人案底纍纍﹐但在本案因認罪而獲減刑的折扣﹐本庭認為是過低。考慮到整體的刑期﹐本庭認為將上訴人原來的判刑由5年減為4年是洽當。

7. 至於刑期應否分期執行的問題﹐本庭必須明確指出如果犯人在一宗案件保釋期間干犯新案﹐尤其是同類的件案﹐一經定罪之後﹐兩宗案件的刑期應該分期執行﹐否則法庭有鼓勵犯人在保釋期間再犯新案之嫌。主審法官判令本案刑期和申請人已判及在服刑中的刑期分期執行﹐是一個正確的決定。

8. 根據案件和申請人的背景﹐兩宗案件的整體刑期經調整後﹔即總刑期5年4個月﹐本庭認為實非過重﹐而是一個適當的刑期。所以主審法官頒下兩宗案件的刑期須分期執行的命令無需更改。

9. 就上訴人上訴許可的申請﹐申請批准﹐上訴得值﹐刑期由5年減為4年。但需要和申請人已被判之刑期1年4個月分期執行﹐總刑期由6年4個月減為5年4個月。

10.

陳兆愷 梁紹中 楊振權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申請人由法律援助署委託鄭恩萍大律師代表

答辯人: 副刑事檢控專員﹐麥禮諾先生及高級政府律師﹐林紹強先生 代表

Other Judgments in This Case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CACC 209/1997